版权保护,重在执法

2016-08-15 07:07黄荟刘蓓黄颖
经营者 2016年10期
关键词:执法版权版权保护

黄荟 刘蓓 黄颖

摘 要 《著作权法》(1990年)的出台,从新中国成立用了41年的时间,其进一步修订(2001年)又用了11年的时间。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关于保护版权的重要国际公约,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已与国际接轨,立法亦日趋成熟,但现实中的版权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本就在于版权违法成本不高,执法不严。通过加强执法,才能有效保护版权。

关键词 版权 版权保护 执法

一、版权及版权执法现状

版权,系著作权的同义词,是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三种类型之一,具有重要地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管是在商业还是教育等行业,盗版、抄袭、非经同意转载等侵犯版权行为十分突出,甚至成为行业“潜规则”。据《北京青年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报道,2014年共查处案件440件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罚款352万元,关闭网站750家;2015年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关闭网站113家。

再有,版权领域民事诉讼案件的频发也反映出版权行政执法工作难以适应版权人及公众客观需要。例如,2013年9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小米科技侵害其作品网络传播权。要知道,不管是从“厌诉”的中国法制史传统,还是从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企业形象、举证困难、执行难等考虑,企业和自然人作者等版权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版权的。

因此,虽然在外国,通过诉讼解决版权纠纷已经成为常态,但是在我国大陆,受法治环境、法治意识等制约,版权保护还是重在版权执法。

二、版权执法面临的不足与困难

版权执法是版权保护的重中之重,但是其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版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从中央版权执法机构来看,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目前有一正一副两位局领导,内部仅设置1个版权管理司,行政编制17名,要承担全国性的各类版权执法工作,面临的工作压力、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至于地方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备置,也面临着诸如编制紧张、机构不独立、上下协调难度大等问题。[1]

第二,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调不畅。虽然版权行政执法机关是版权执法的专门机关,但由于其职权范围及执法力量有限,往往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化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甚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协助。这种多机关共同配合的执法模式,虽然在宣传中往往是“联合执法,效果明显”,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由于“部门利益”“规避风险”和“工作重点不同”等原因,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三,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制约。版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仅要求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如盗版出版物初步判断的知识,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版权违法行为,则同样会错过打击版权违法行为的最佳时机。

第四,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足。受制于版权盗版侵权鉴定、地方保护主义、片面追求罚款数量执法理念等因素,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面临很多问题。2014年1月~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440件

400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3295人。[2]可见,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五,版权保护意识及执法氛围欠缺。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公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不足,而且自古如此。例如,“洛阳纸贵”,说的是西晋左思耗费10年心血写成的《三都赋》,在名人的推荐下,才得到社会名流广泛抄传。要知道,这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是属于盗版侵权行为,但是很多作者却以自己的作品能够达到“洛阳纸贵”的效果为终生奋斗的目标。可见,我国版权保护的意识和传统较为薄弱。

三、加强版权执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版权执法处于关键时期,尤其是中央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发展理念,对于版权行政执法提出新的要求,也意味着版权执法在新常态下对于保护促进创新等也必将有新的作为:

第一,整合版权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可以通过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版权执法专项编制或者事业编制、购买政府公共服务或者设置“大学生村官”岗位,充实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力量,尤其是要向基层一线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倾斜。

第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制度或者制定协调工作机制。建议在省级政府推动下,建立版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制度,实现版权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版权行政执法协助“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优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引入行业协会,提高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加大对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投入,尤其是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固定等办案能力的培训。可以探索通过“政府雇员”形式招聘版权行业领域专家,打造一支过硬的、专门的版权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版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于其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版权执法案件,要密切关注公安机关是否进行刑事立案,对于公安机关涉嫌有案不立要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

第五,加强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同时探索版权违法犯罪诚信系统的建设,增加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版权执法氛围。同时,在全社会高度注重诚信建设的大背景下,版权执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大对版权违法犯诚信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营造“版权违法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同时,可以在争取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畅通“绿色通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放松版权犯罪行为的现象。通过提高版权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使其望“利”兴叹。

(黄荟单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刘蓓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黄颖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1]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75.html[DB/OL].国家版权局网站,2016-07-18.

[2]赖润敏,季同.唱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强音[J].当代检察官,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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