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国家的名义与民争利

2016-09-02 17:36
中国周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土著怒江水电

地处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的怒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地质构造特殊复杂,民族文化奇特多样。

自2004年国务院搁置《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规划》十多年来,怒江水电开发与保护一直暗流涌动,此起彼伏。2016年,云南提出建设怒江大峡谷国家公园的新思路,这无疑为公众对怒江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提供了重新想象的空间。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发展水电。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开发。”《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怒江也又入围重点水电发展之列!

备受争议的怒江水电开发再次引爆舆论热点。有人担心中国最后一条自然流淌的河流命在旦夕。怒江,到底该何去何从?

当今中国,到了改革与发展的特殊节点。化石能源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已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使环境风险、能源短缺和能源安全问题并存。但是“中国水能资源居全世界第一,水电作为目前清洁的、技术成熟的和具有经济性的可再生能源,被认为是解决中国能源问题的良方。”

“对于守着‘富裕过穷日子的怒江地区来说,水电开发无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巨大机遇。”我们反对利益集团为一己私利的疯狂盲动,但同时也要排斥教条死板的生态保护。怒江不存在开发与不开发的问题,而是需要怎么开发!

在中国水电开发实践中,开发者常常以国家名义单纯地封闭式开发获利,并非以服务于解决当地贫困为主目标,对在地民众的经济发展贡献极其有限。这种忽视原住民的生存发展和利益,导致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彻底切断了当地传统生存资源和文化血脉。与民争利的水利开发,使本来就边缘化的当地居民精神文化消亡,生活更加贫困。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批准任何影响到土著民族 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的项目,特别是开发、利用或开采矿物、水或其他资源的项目前,应本着诚意,通过有关的土著民族自己的代表机构 ,与土著民族协商和合作, 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中国新政权成立以来的多次社会运动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组织结构和财产关系,国家的立法机构规定土地、河流、森林、牧场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特殊时期甚至个人的劳动力都可被国家无偿使用。在这样社会政治背景下,批评资本集团假借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垄断资源、与民争利,在中国常常成为敏感的政治话题 。

“自由的 、事先知情的同意”权利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社会弱势群体的规范原则 ,更是一项不可剥夺或减损的基本权利 。挪威学者阿兰奈斯认为:人类应该“让共生现象最大化”。共生理念应该成为人与自然,人与人,利益集团和社区、国家和民众可持续发展的最高道德规范。

怒江水电开发和自然保护全过程中,要“慎重研究、科学决策”,以解决当地贫困和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极力警惕以国家名义与民争利,构建具有参与共享能力和理性自治的社会,通过共生理念,实现“自由的 、事先知情的同意”权利,让中国真正迈向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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