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理避税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

2016-09-10 22:11方诗思昝新宇
时代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积金所得税纳税人

方诗思 昝新宇

【摘要】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规避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避税 行政事业单位

19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税收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税收慢慢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利润最大化成为各个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如何合法规避各项税金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于是合理避税应运而生。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不违法的手段,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研究并实践合理避税,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而且还能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素质。

税收中的所得税来源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事业单位缴交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活动的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

由于事业单位性质各异、收益来源多样等原因导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都很难合理的区分经营和事业支出,因为事业单位的核算记账方式是收付实现制,这样就会造成在应税和非应税收入中难以合理分摊各项开支。目前主要更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除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还有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也应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的应纳税计算,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无论哪种方式都会造成事业单位和税务机关对相同的经济业务有不同的处理意见,这个当中的调整项,该如何调整并没有明确。所以,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都是将经营支出安排得刚好和经营收入配比,难以做到节约成本,或有富裕。

财政部规定,事业单位任何一笔付款,都需要通过财政支付大平台,财政严格监控,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这笔费用将会被预警。2015年财政还规定,事业单位不能通过现金的方式付款,也就是说财政不允许事业单位支取现金,这就严格控制了事业单位的每一笔支出。财政还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由于这三项费用的滥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的公费旅游、消费、吃喝等不良行为,故为社会普遍关注。所以财务在做账的时候都会严格记入相应科目下。事业单位财务在年末做好下一年的预算和当年的决算,如果当年有结余的,财政将会把拨款全部收回,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各种制度和规定限制了事业单位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导致其无法规避。

综上,事业单位想要规避企业所得税显得尤其困难。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包括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日渐提高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个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迅速增加,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0%。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发面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年终都会对员工进行考核,发放一定数目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是对职工一年工作的肯定,还可以激励职工为单位做出更大贡献。税法的规定,就是将年终奖直接除以12去找到相应税率,再用相应税率去乘以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大大降低了年终奖金的个税缴纳。值得注意的是,3500元作为扣缴基数,当月只能抵扣一次。所以单位可以利用税法的这个规定进行合理规避。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税前扣除,也就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职工巧用公积金进行避税是合理可行的。公积金中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职工缴纳与否都是自愿,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同样也是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承担,并于该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该单位的在编人员在7月进行了工资调整,补交了巨额社保,部分职工该月的实发工资变得很少或者还不够扣,基于该月的特点,可以将在编人员的下月奖励性绩效按照一定比例预提到该月发放,从而降低了这部分职工该月和下个月的个税缴纳,达到了合理避税。所以,在某个月的工资发生重大调整特别是能抵扣的数额变大时,可以预提第二月的绩效,这样可以让本来该月缴纳较低的个税也可以让第二个月的缴税基数降低,从而起到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能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提供职工收益最大化,完成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为单位谋取更大的发展,达到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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