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研究

2016-09-10 22:11李红庆周桑蓬
时代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

李红庆 周桑蓬

【摘要】在现阶段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林权抵押贷款是发展农村金融,金融支农惠农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林业企业、林农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林权的特殊性,林权抵押贷款面临诸多风险,导致银行参与度不高,林权抵押贷款落实难等问题,其中抵押物处置变现作为放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 普惠金融 农村金融 抵押物处置变现

一、林权抵押贷款

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林权即林业产权,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上述权利所派生出来的附属权利处分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的所有人或者第三人(担保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向相关金融机构借款,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林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存在的问题

在抵押担保贷款中,放贷金融机构通常接受市场上易于流通变现能力强,权属清晰明确,安全不易贬值等传统资产如房产、证券等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物,而森林资源资产相较于传统抵押资产有其自身的问题。

(一)资产风险性高

林业资源生长周期长,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其面临诸多风险威胁,造成资产价值损坏。一是自然损坏,比如:泥石流、雪灾、火灾、病虫害、等较多自然灾害,其中森林火灾对林业资产的危害最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毁灭性的。据国家林业局统计,201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1206.45万公顷;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3703起,全国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9110公顷。二是人为损坏,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森林资源资产漫布于广阔的林地上,往往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滥砍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易于流失,增加了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对资产估值困难

一是森林资源资产结构复杂,其价值由林木的价值和林地的价值组成。林木的价值又由于树种、树龄的不同而不同,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巨大;林地价值又由于所处区域、自然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二是由于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市场交易程度低,相应的参照物难以寻找,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三)资产流动性差

一项流动性良好的资产通常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易于被交易者认可,变现能力强。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林权流转体系逐步建立,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相应的产权交易中心,但是整体林权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机制,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混乱,制约了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依据各省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理论上林权流转过程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但实际操作过程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对林农而言其操作复杂,导致农户的流转意愿低,流转市场活跃度较低。

(四)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确权后,统一颁发了林权证,但部分抵押林权存在证界不符、界址不明、界述不准、权属不清,产权纠纷、规划调整等问题,其产权不清晰对抵押物的可抵押性造成阻碍。据国家林业局统计,自2003年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至2012初,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1]。

三、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因素分析

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时,放贷金融机构为确保资金安全对抵押物变现主要有2种方式:一个是在林权交易中心处置林权变现,另一个是采伐相应林木处置变现。对抵押物处置变现,作为确保放贷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一)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无法处置

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功能,由于其特殊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政策。采伐许可证和限额采伐规定限制了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1}。处置变现抵押林木时,放贷金融机构面临申请许可证和采伐指标的限制,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司法、金融机构均无权对抵押物处置变现。因此,当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金融机构处置林木资产时,须经林木采伐申请、作业设计、现场勘验、采伐公示、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验收等繁复程序方可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资产实行有效及时处置,增加了放贷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变现难度,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缺乏规范统一的评估、交易体系,造成处置困难

相比于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评估、登记、制度等体系完善,房地产管理中心、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高,而林权抵押贷款,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不健全;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服务机构如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交易中心等虽以在各省市逐步建立,但整体评估要求专业能力强,林木的多样性与地区差异,评估结果难以规范统一,社会接受程度低,造成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缓慢,市场交易活跃度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风险。

(三)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致使林权流转困难

我国集体林权证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林业“林业三定”时发放的,由于当时勘定测量条件和配套管理政策不到位等原因,难免出现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2]。而目前林业部门对发放不规范的林权证核查工作相对缓慢,“林业三定”之后林权归属改变较大,变更登记工作相对滞后,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仍然虚拟或悬置,有些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各种联营、合作的林权归属不够具体。由于上述问题,使抵押物的产权模糊不清,给抵押物的处理受偿带来纠纷。

(四)森林资产估值虚高及价格受市场影响,折价处置低于贷款额的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的自身的特殊性:地处偏僻之地,范围广,林木种类多等,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评估机构,现阶段我国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和统一规范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往往造成其价值估值不准;同时,在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者为了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度,串通评估机构,双方为了各自利益虚抬高估其评估价值;再者,林木资产的价格受市场状况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2008年金融危机时,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木材消费市场紧缩,林产品出口大幅减少,人造板、木地板出口价格下降25%~30%,林业企业销售不畅。上述因素都导致抵押物变现时,资产折价处置的风险[3]。

(五)抵押物灭失,使贷款无法完全受偿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林业生产周期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缓慢,森林保险覆盖率低,且保险品种单一,主要险种为森林火灾线,难以满足病虫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所造成的抵押物灭失风险,林权抵押贷款中信贷分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如此,在林权处置过程中,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主要资产的借款人,一旦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灭失毁损,无其他资产和保险赔偿金补偿贷款金融机构。

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若干建议

(一)加强林权资产的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与否,关系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发放额度和资金安全,并对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与完善产生影响。完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包括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以及科学评估标准等相关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信贷机构评估不当,为了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提高,应该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的规范化,加强评估人员的评估技能和业务的培训,从而完善森林资产价值评估制定。林权管理中心真正承担起日常林权登记、变更,林权证发放,以及承包合同、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责。同时,加强林权拍卖方面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招标、拍卖、挂牌运行机制,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统一纳入招投标中心,实行挂牌流转和转让,采取采伐计划与流转相挂钩的方法,实现森林资源价值最大化[4]。

(二)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支持。正确规划森林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开展地区等,同时加强森林保险宣传,提高广大林农对林业生产所面临风险的认识以及规避风险的意识。对森林保险制定差异化补贴措施,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病虫害险、自然灾害险等林木综合险,提高林业生产主体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在加强信息、担保、收储等流转市场配套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构建专业性的林业担保体系。

(三)强化林权产权登记管理,明晰产权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林权登记信息实现各级共享,支持社会查询,为各级林权交易方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和设备更新,提高林地勘测技术,加强各管理部门的协调,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为林地的确权工作提供保障。林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抵押、更正、预告、异议、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工作,明确登记类型,对其适用情况做出清晰规定,各种登记之间要有序衔接,登记流程尽量简明具体,易于广大林农理解和操作。积极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减少林权权属瑕疵,明晰产权。

(四)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不清、林权纠纷或存在一证多用,一林多证的情况,是否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流转或禁止、限制采伐的资源,是否参保相关森林保险,是否经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建立合理的放贷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在贷后要跟踪检查,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进行贷款复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5]。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9条,第32条,第33条.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5-12-04].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825636.html.

[2]宁文兴.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北京农业:下旬刊,2015,0(4):71-71.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1-86.

[4]郑开玲.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案例分析[J].绿色财会,2014,0(10):20-22.

[5]周慧昕,秦涛,刘心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2,24(15):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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