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不容“打白条”

2016-09-10 07:22施坚轩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看守所刑罚本市

施坚轩

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罪犯许某,虽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仍逍遥法外,在判决后逃匿将近一年。今年10月14日,许某在青浦区被捉拿归案。这是从今年4月起本市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协调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项活动的又一项成果。截止今年10月20日,全市共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75人,其中监督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25人;监督清理被判处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仍羁押在看守所罪犯20名;监督清理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罪犯30人。

三类对象是重点

据了解,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即“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决定从今年4月起至11月底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专项活动(下称“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与此同时,高检院又专门下发了检察机关《关于做好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此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切实有效解决已决罪犯“收押难” “送监难”等突出问题,实现刑事诉讼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社会功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两高两部”的通知明确,本次活动清理的对象包括三类人员,即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后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

作为本市此项活动的具体职能部门,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负责人介绍说,对刑事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日常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此项工作一直是上海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工作重点,已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但此项工作在各区相关单位仍存在不平衡性,个别地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收押难” “送监难”等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为此,上海市公检法司取得共识,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分管领导共同参加的本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挥部署、协调督促专项活动,并要求通过专项活动彻底解决当前本市现有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疑难个案,有效化解交付执行刑罚典型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已决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工作机制,促进本市监管场所羁押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确保罪犯均能够依法交付执行刑罚。

今年5月,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本市法院、公安、司法相关职能部门就贯彻落实“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多次进行联系、沟通,在取得高度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协调一致行动:首先是确定由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具体负责协调本市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组织全市各级检察院贯彻落实专项活动,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本市司法机关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落实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其次明确专项活动推进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分解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活动中的职责范围、具体任务,并适时召开专项活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专门召开全市各级院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市检察院分管此项工作的龚培华副检察长进行动员,明确专项活动工作目标与任务。

检察牵头 各方协同

本市居民孙某去年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判之前处于未羁押状态,在徐汇区法院对其作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事判决后孙即逃匿。专项清理活动开始后,徐汇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与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沟通协调,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工作,在孙某逃匿长达半年多后的今年8月19日凌晨将其抓获,当日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

针对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涉及相关单位部门多,联动协调要求高的工作特点,相关单位均采取主要负责人直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追逃措施,建立了预防和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配合协作工作机制与操作模式。在浦东新区,公、检、法、司通过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相互工作职责,对清理罪犯进行逐人逐案分析排摸,对专项清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定期进行“会诊”,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纠正措施;在黄浦区,检察院的监所科与区法院刑庭、区看守所及区司法局矫正科等部门建立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实刑判决生效后未执行的罪犯信息互通机制;在嘉定区,公检法司联合签发了《嘉定区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推进会会议纪要》,建立本区公检法司联手预防和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应急保障机制、收押机制和协调解决机制;在普陀区,成立以区检察院监所科、区法院刑庭、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三方联合工作小组,对下落不明的审前未羁押被判实刑罪犯,法院及时出具司法文书、公安机关及时上网追查、检察院监督清理流程、看守所配合规范收押,实行联动工作机制。

成因复杂 有的放矢

在“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本市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人数虽然不多,但其成因比较复杂,清理纠正工作难度较大,如有的酒后驾驶触犯刑法,但因这类犯罪处罚较轻,前期未羁押而导致罪犯去向不明;有的因身体健康原因羁押场所无法接收;有的因抚养家庭成员致无法收监执行等。

为此,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集中清理专项活动”,通过编发“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专报”,及时介绍相关单位专项清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推动全市层面上的“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有序开展;通过“上海检察”微信平台宣传本次专项活动的任务、目标、意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检察机关的“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积极为检察机关查办、惩处犯罪提供信息;此外还针对判处实刑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罪犯逃匿较多的情况,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督促有关部门加大追逃工作力度的同时,必须对每个被抓捕归案的逃匿罪犯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其逃跑原因、藏匿地点以及抓获过程等情况,从中排查深挖可能存在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罪犯朱某,审前并未羁押入所,收监执行体检时发现其疑似癌症转移,一时无法入看守所羁押,随后朱某即下落不明。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闵行区检察院与区公安、法院协调,将朱某列入清理对象并制定了相关抓捕对策,检察机关对抓捕和执行刑罚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将朱抓获后及时体检,确认朱某符合收押条件后立即送交监狱服刑。

在为期半年多的专项活动过程中,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形成了一套具有上海特色、可供借鉴的监督经验与做法。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收押难” “送监难”等突出问题,对因客观原因已缺乏服刑能力的,及时区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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