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2016-09-20 16:0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情节恶劣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应主要从主观故意上进行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虐待罪仅在家庭内部适用,部分负有特殊监护、看护职责人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无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虐待行为进行惩处。修正后的刑法将上述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不但扩大了犯罪主体,也体现了国家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相关虐待行为,保护被监护、看护人员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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