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地方本级收入的影响

2016-10-08 04:32饶维王娜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税种财政收入

饶维+王娜

[摘 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按照财政收入来源主要可分为税收收入、中央转移支付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税收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其中营业税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营业税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国家将与政府分享营业税收入,并且国家将从中获取大多数税收收入,地方政府较之前相比获得的税收收入将大幅度减少。本文将对国内学者对于相关“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更为全面的探析“营改增”对地方本级收入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收入

一、相关概念界定

1.“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地方本级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本级收入根据原有财政体制划归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100%),国内增值税(25%部分),出口货物退增值税7.5%部分(冲减收入),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纳入共享范围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证券交易印花税(3%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非税收入等。

二、“营改增“对地方本级收入的影响分析

一般意义上来讲,地方本级收入指收入、征管、使用都归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税收收入是地方本级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中营业税是由地方固定完全占有的税收收入,据统计2007-2011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平均比重为55%。“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短期来看由于原属于地方税收收入的的营业税被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所代替,必然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其表现为地方税收丧失主体税种。长期来看由于“营改增”的联动效应,将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积极影响。

1.短期影响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短期内势必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而计算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增加,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基数相应变小,显然也会降低地方财政收入。此外,大部分地方政府对税赋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这也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形成税收减少和支出增加双重压力。

2.长期影响

长期来看,“营改增”将为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以下三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营改增”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效应,为其他税种的增收提供了空间,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培育新税源,如房产税、资源税等,以应对“营改增”以来财政收入减少的困境。二是“营改增”在完善税收体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有效地促进税基扩充和税源涵养,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营改增”使现代服务业企业获得税赋减轻的竞争优势,推动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有助于培育吸引更多服务业企业集聚,也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基础。

三、对策与改革方向

1.正视“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在短期内造成地方财政减收和支出压力的结果是明确的,但其对于地方财政的影响还需要从长期发展角度进行认识。“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可以为其他税种的增税提供空间,即在降低一般性税种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在环境税、资源税等绿色税种上进行增税,地方财政也将能够从这些税种上增加收入来弥补“营改增”的减收。“营改增”在完善税制、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积极效应,又是涵养税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可为未来的财政收入增长奠定基础。这不仅能够弥补“营改增”短期结构性减税的财政损失,长期则是对我国税收产生正增长效应。

2.立足地区现实情况,研究对策

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变化,结合本地区特点,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试点配套细则。积极向上级部门反应本地区政策试点的结果,呼吁适当进行政策优化和微调。欠发达地区要利用各地资源、政策、环境和地域等特有优势,优先发展与地方税收关联度高、贡献大、见效快的企业。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选择合适时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进行全面合理调整,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稳定的大原则下,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应根据

3.完善财税体制,提升财力水平

我国现行的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导致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据研究,中央政府拥有52%的财权与之对应的是30%的事权,地方政府48%的财权却要承担70%的事权。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向上呼吁调整现行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扩大地方所占份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升基层政府财力水平,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财力水平缩水,为区域发展提供更坚实的财政保障。

参考文献:

[1]寇明风.“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4,(48):24-25.

[2]尹立红.“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J].商,2015,(36):170-170.

[3]董文信.“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4):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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