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理论基础与中国问题

2016-10-15 09:16徐旭
中国市场 2016年34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理论问题

徐旭

[摘要]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十八大党中央提出“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总格局,建设生态文明核心是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作为当前世界改善生态环境的主流手段,生态补偿必然会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介绍了当今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与概念定义,且分析了当今我国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以后的生态补偿研究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问题;理论;生态补偿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4.231

1 当前主流的生态补偿理论体系分析

生态补偿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理论基础体系的构建,目前国外已经形成如生态产权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自然资源价值理论、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等多种生态补偿基础理论。但很多理论都有重复论述的嫌疑。目前的生态补偿研究多以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三条为理论基础。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侧重。

外部性理论认为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有外部性,其将导致市场失灵,社会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解决外部性是生态补偿的中心思想,即将人类活动的正负外部性利用外力进行内部化,使得市场出清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自然资源价值理论阐述的中心思想是自然环境提供的生态服务同样具有稀缺性,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显然,若生态服务是有价值的,人类应对其进行效用最大化配置。并且有必要通过外部调节手段保持与扩大自然环境对生态产品的产能。

科斯理论在研究企业产权过程中提出,中心思想是经济的外部性可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研究者将科斯定理引入生态补偿的分析,认为赋予各生态产品明晰的产权从而使生态产品可以完全实现市场化,通过市场力量进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化。大多说学者认为科斯理论是迄今为止最核心的生态补偿理论,其在理论上完美地解决了生态补偿问题。但其对产权的苛刻限定也降低了其对生态补偿项目的实际指导价值。

三条理论贯穿了整个生态补偿研究过程,外部性理论和自然资源价值理论解释了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实行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并找到解决问题的落脚点——解决生态资源的外部性;科斯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生态补偿问题完美的解决形式,即当生态产品的产权完全明晰时,生态服务的使用者直接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服务,补偿完全通过市场进行。

2 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讨论

生态补偿最初是指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解释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随着研究发展,如今生态补偿的含义更强调人类的参与。

目前生态补偿仍没有统一的社会学定义。Sven wunder的定义是目前被国际社会接受最广泛的定义,他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一种至少存在一个生态服务提供者和一个购买者时,服务提供者能够保障服务供给的前提下,具有明确的生态系统服务或能保障这种服务的土地利用的自愿交易[1]。Wunder的定义中强调市场在补偿实施中作用,基于这个缺陷,Muradia、Schomers和Matzdor结合自己的研究都给出了改进,弱化苛刻的限制条件,更加强调补偿的最终目的。

在我国,90年代前,国内研究者倾向于认为生态补偿仅是一种抑损手段。如章铮等人认为生态补偿是为控制生态破坏而征收的费用,目的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行为[2];庄国泰等认为生态环境补偿是为损害生态环境而承担的一种责任,减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之后,研究者们的定义更加赞同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一种增益手段。较具代表性的有如毛显强和钟瑜定义其为通过经济手段分别对环境行为的正负外部性进行调节,达到保护的目的。吕忠梅将生态补偿分为狭义广义两种。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偿,广义的生态补偿是除了对自然的补偿外还对因环境问题遭受影响的人类的补偿。

3 中国生态补偿问题的特殊性与对策

3.1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长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通过市场来解决社会资源配置仍然缺乏经验,尤其是在原本市场化特征不明显的生态服务上。这些导致我国生态补偿项目市场化程度几乎为零。所有的生态补偿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资金筹集再到实施监督都由政府来进行。虽然相比市场手段而言,政府主导节约了交易成本,但其造成了政府压力过大、项目持续性不够、对生态服务使用者负外部性抑制力不足、利益分配不均、监督不力等诸多弊端。尤其是在监督方面,政府作为项目实施者又是项目监督者,缺乏对项目进行监督的动机。

3.2 社会主义中央政府的特殊性

有别于资本主义行政体制,我国中央政府对国家政权有着绝对性的控制力。且社会主义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国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代表者。应发挥这些优势,加强中央政府的规划统筹作用,提高项目的效率与公正性。另外,大区域的生态补偿项目由于各地方政府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使得项目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这时集权制中央政府的协调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3.3 生态补偿与城市化

城市化给生态补偿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城市化进程转变了大量土地用途,其中不乏将湿地森林等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这显然有害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第二,城市化使得大量的农业人口涌入城市。人们不会将生态保护区设立在城市地带,这也决定了参与生态保护的人群多为农业人口,生存压力驱使下,农业人口不断向非农人口转变,可以参与生态保护的人数在不断减少。城市化进程势不可当,如何克服城市化进程中实施我国的生态保护值得探究。

3.4 激励机制

这里的激励机制是对地方官员而言。政府在中国的任何场合都发挥着其他角色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我国社会主义事业,GDP一直是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进行激励的核心力量,这也使得很多地方政府不择手段去发展当地经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进入经济新常态,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健康。若将生态环境也纳入官员晋升考核范围内,则官员进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以政府在中国扮演的角色地位,这将对生态保护工作产生巨大促进作用。

4 结 论

与国外生态补偿相比较,我国的生态补偿有不足也存在优势。中国的生态补偿应结合独特的政治体制,将众多碎片化的生态补偿措施政策进行整合,加快立法步伐,实践中更多的依靠科学,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得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每一步都规范化科学化;应加快挖掘应用我国政府特有的强力行政手段带来的高效、简捷优势,以及中央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性质,提高生态补偿项目的效率,也应防止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一家独大情况下造成的权力寻租、腐败滋生的情况;应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监督,提高保护者话语权,促使生态补偿能够得到各方认可,健康、高效、透明的运行下去;加强民众与市场的参与度,政府加强引导社会担负起更多的保护环境的责任,让生态补偿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去除一味地以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为标准判断地区的发展情况,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Wunder S.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Some Nuts and Bolts[J].CIFOR Occasional Paper,2005(42).

[2]章铮.国家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司编《中国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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