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用法律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2016-10-17 03:32
健康人生 2016年8期
关键词:合作伙伴企业家生命

Part 1用法律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1:

新疆有位女企业家叫赵红,公务员出身,后来下海做房地产生意。刚开始时,她对房地产融资并不熟悉,便选择一位没有资金实力,但“非常好控制”的人合作,她主要负责项目,合作伙伴负责融资。

由于融资渠道的问题,资金成本很高。赵红在房地产行业轻车熟路后,就不需要这种筹资方式了,她陆续将借贷资金还清,开始尝试其他项目合作模式。这样一来,她的合作伙伴马上敏感地意识到:自己没用了。但赵红对合作伙伴的心理变化却浑然不觉,反而感觉自己对项目的控制更为“自如”了——因为合作伙伴“放手”让她控制公司。一开始,财务章由两人共同管理,财务支出需要两人签字,但后来所有的都成了赵红一人控制,而她也“不可避免”地犯了许多老板犯过的错误:公司与个人支出的账目混肴不清。

赵红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风险,直到有一天,她这位“非常好控制”的合作伙伴,举报她侵占公司财产。之后的传言据说十分诡异,而赵红最终被判了8年徒刑。她出事后,其老父亲受到巨大惊吓,因心脏病离开人世,其母亲终日以泪洗面,而不敢把这个消息告诉狱中的女儿。而赵红自己,8年牢狱让她患上了很多疾病,身心都受到了巨大创伤。

法律怎么会和养生联系在一起?钱卫清认为,人不仅要养护健康的有形生命,更要养护有所作为的无形生命——人作为社会角色所谓系的种种关系,只有无形生命养护得好,才能获得人之所以为人的真正价值和尊严。

案例2:

宋山木创办的杉木培训,全国知名,做得风生水起,而企业家宋山木本人,在某一天突然涉嫌强奸,2011年1月由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获刑4年。据媒体报道,宋山木涉嫌引诱公司女性与之发生关系“长达10年”。法律上,就证据而言,由于强奸案发现场没有旁证,对宋山木是否构成强奸行为,有很大的争议。但仅就相关人证及宋山木自己承认的事实,不管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他已经把自己的形象破坏得淋漓尽致。而杉木的品牌则变成笑柄,已成为一个完全负面的品牌。

宋山木出事后,他的妻子李木子在他二审结果出来前就因病去世了。夫妇两人勤奋、相濡以沫打拼起来的家,最终因蒙羞解体,李木子的自然生命走到了终点,宋山木自残的无形生命也已宣告败落,杉木品牌苟延残喘,这一切的起因就是企业家对自己的心念不修,行为不检。

律师有话说:

朱炜

杭州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炜(杭州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首任团委书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

赵红的悲剧在于:她的事业成功之日,竟然就是“以身殉财”之时。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既有数额上的要求又有时间上的要求,既有主观上的挪有、占有的故意还要有客观上不予归还的事实,但赵红从来没有察觉,自己制造出了“把柄”。

物欲横流的时代,最缺的是“原则性”和“道德感”,没有了这两样,往往就丧失了自保的盾牌,从此人生充满风险与不定性,与安全平顺无缘。而现代法律提供了许多手段来将关系稳定化,例如劳动合同法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理人多额年薪制、股东的退出限制、期权的退出限制等,这些都是为了关系的稳定、利益的双赢而设立的。关系单一时,人或许平淡贫乏,但是也绝不至于危机四伏,可是一旦关系敏感复杂,就必须同时面对关系中的“危”与“机”。

如果赵红一开始就能利用法律与其合伙人“过滤”关系,去除关系中的“毒素”,并且能在“危”与“机”的关系中,处理、化解好“危”,那么她也不会被人算计,最终落入悲惨境地。

事实上,很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法律修养方面层次却较低,存在不少个人事务与企业事务混淆、股东关系混乱、控股权与控制权分离、品牌舆论危机等现象。企业修炼法文化要从养心、制度与执行三个层面入手,通过因地制宜的“圆融路线”,寻找“针对法律做出反应”的最优策略。

而宋山木则是没有认清楚自身与企业的关系。企业跟企业家个人、个人的品牌、个人的无形生命体都是息息相关的。企业需要法律养护,也需要法律的预测和警示,尤其是企业家。企业家个人的行为不当,他的个人法律行为不健康,都可能导致企业受损。

企业家养生,要认识到在创业成功之后,身为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员工负责。他们是肩负重任的企业家,所以企业家是企业的“大脑”,企业家的身心健康与企业都息息相关。因此,懂法、学法,用法律养生,对于企业家自身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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