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环境保护法律规制

2016-10-19 03:25吴晓明刘乐
中国市场 2016年35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吴晓明 刘乐

[摘 要]近年来人类在南极地区的活动越发频繁,南极环境面临多重威胁正承受着来自多方的压力。国际社会,尤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渐渐意识到保护南极环境的意义,意识到保护南极环境、维护南极生态系统平衡稳定是人类和平、长久利用南极的前提和基础,必然不能忽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要始终秉持南极条约体系中养护南极资源、保护南极环境、维持南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要形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长久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造福全人类。

[关键词]环境保护;南极条约体系;可持续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235

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的足迹遍布地球上的每一寸土地,南极作为“世界第五大陆”、“自然科学的天然实验室”和“全球气候的调节阀”自然更是不例外。各国科考站相继在南极大陆建立,科考团队不断探索南极奥秘,探险者的探险精神充斥着整个南极大陆,旅行者们也不甘落后地踏上南极这片地球净土。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导致的后果是南极环境的恶化,例如南极上空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带来的南极冰山融化使得海平面上升等,南极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演变成为了世界关注的焦点。

1 南极环境现状

南极的一切似乎都与世隔绝,南极的静谧与城市社会的喧嚣遥相呼应,但是人类无限的智慧让遥远的南极好像来到了眼前,让它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生产工业化和科技革命给南极洲带来了各种环境问题:废物丢弃、过度捕捞、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毁损、过度资源开发、旅游行为等。南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更加突出,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例如,迈入21世纪的南极却极度创伤,卫星数据显示南极臭氧层空洞面积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南极环境整体结构是存在缺陷的,不均一和不平衡的特征较为明显,环境结构的不稳定势必导致南极景观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因此也造成了南极大陆边缘无数大小冰川和大部分的露岩区,这些地区成为动植物主要栖息场所和人类活动的主要地带。另外,景观单元的多样性使大陆边缘成为整个南极地区景观分布最多的地区。当然,景观稳定程度和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能力,与景观的自我修复能力息息相关。

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尤其是在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区域范围不断拓展到南极地区,打破了南极地区生态平衡,破坏了南极地区的环境,虽然人类活动影响是区域的、局部的,但是势必对整个南极地区的环境产生影响。从原始的捕鱼狩猎,到现今的科考勘探,人类一味地索取都或多或少地伤害着南极。又因为自然条件限制,长期低温寒冷,使人类的污染废弃物会长期存在。温室效应导致南极冰川大面积融化,作为“全球气候的调节阀”的南极功能效用降低,势必影响全球气候、打破全球生态平衡。因此,维护南极地区稳定,保护南极地区环境迫在眉睫且势在必行,对维护地球环境和保证人类生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南极条约体系的价值

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是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和其他多个南极相关法律条约共同构成发展起来的,包括1964年《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及未生效的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同时还包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建议和措施。该体系秉持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和平、科学和环境保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确立了南极条约体系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南极条约》本身的有效期限是在1961—1991年的30年之间,现已期限届满,但是世界各国还是以南极条约所规定的那样看待南极。说明该体系在维护南极的态度上是诚恳的,措施是有效的,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和贡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2.1 《南极条约》的价值所在

《南极条约》既是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又是该体系的基础。首先,《南极条约》明确了和平利用和科学发展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序言中写道:“承认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这就要求签约各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应该以和平的态度对待南极。其次,《南极条约》的签约国基于签约在科学领域形成了有效的国际合作方式,主要集中在科学数据交流互通、科技人才相互交流经验学习、国际组织之间合作三个方面。再次,《南极条约》提出了冻结领土主权要求。这项要求被视为南极条约最大的贡献,虽然《南极条约》期限已满,但是世界各国仍然按照该条约规定的那样遵循着领土主权冻结原则。这项原则让南极主权暂时独立于世界各国,“主权自主、自成一国”。主权独立也就意味着不得侵犯,有利于保护南极地区的和平安定。最后,《南极条约》规定了对南极生物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其中第9条就规定了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生物资源,但是并没有在实际行动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直到《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出台,真正意义上有了南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对南极环境保护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本文件虽未生效,理论上却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后来有关南极环境保护理论提供了宝贵经验。《南极条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保护南极环境,这是世界各国针对南极问题思想上的又一次升华,为后来保护南极环境提供了借鉴。

2.2 《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的重要性

《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是在1964年的第三届缔约国协商会议上制定的,宣布南极地区为特别自然保护区,旨在保护南极动植物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研究利用南极动植物资源。它规定了一系列维护南极生态平衡的措施,禁止任何破坏动植物生物圈平衡的行为。只有经过特殊许可才能在一定限制范围内损害生态物种。该议定措施以附件的形式列举了特别保护物种和具有突出科学价值的特别保护区,在保护南极动植物资源方面贡献较大。

《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在维护南极生态系统稳定方面也贡献了一份力量,很好地保护南极环境。

3 南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制度

南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制度,最主要的是找到责任承担的主体,按照公约规定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在南极从事损害南极环境活动的国家、法人组织或者是自然人。因为很多旅游活动范围已经延伸到南极地区了,所以主体有可能是法人组织或者是自然人,而国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多数是因为科考行为导致的损害。笔者认为对待南极环境保护问题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责任附件六》第6条也规定了严格责任制度,只需要证明损害行为是因某个主体的行为造成的,并且该损害属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所不容许的,而不管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应当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

南极环境保护体制必须在整体上维护南极环境:第一,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行为主体应在第一时间停止损害行为,世界各国共同监管南极,着重监督针对南极的毁坏行为,态度一致勒令损害主体停止侵害。第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责任主体必须针对破坏部门尽可能恢复原状,在这里赔偿损失应该看作是惩罚性措施,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增加其损害行为后保护南极环境的责任,例如,追加更多出资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第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不仅是南极条约体系各国甚至是世界各国都要尽力排除南极损害阻碍,人类在南极地区的索取应该更多地还给南极,这样才能够形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会给人类来带来的是长久的生存和无限的财富,保护南极地区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题中之意也是必然要求,更好的南极能为人类提供更好的基础。维护南极环境将会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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