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究

2016-10-21 03:52程建德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教学方法

【摘 要】甘肃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作为甘肃省高职院校要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这是摆在这些高职院校值得慎思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对少数民族学生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建构、教学方式方法设计、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以便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事务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从而满足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对基层法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甘肃省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较少,在这些院校,特别是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的少数少数民族学生占很大比例,基于就业方面的影响,招生人数逐年压缩。在人才培养方面,大都有高等本科法学专业的“压缩版”与“翻版”的痕迹,在高职教育中仍采用“准精英式”教育模式,人才培养规格、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的配置、人才培养方向、就业方向等上,仍然本科培养色彩较浓。忽视了市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本质需求。

一、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影响和决定着少数民族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制约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师资力量的配备。甘肃省高职院校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应遵循市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基层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的转型以及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中高端法律人才趋于饱和,而且也亮出“红灯”。据此,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小企业培养熟悉法律知识,能熟练在这些岗位从事书记员、司法助理、行政助理、乡司法所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中小企业业务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法律职业人员。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才有灿烂的明天。

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建构

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课程体系的建构,而课程的设置合理与否又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好坏。现阶段,甘肃省高职院校对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构建各不相同,主要开设的课程:公共课程(如:形势与政策、思修、毛邓、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法律基础课(如宪法、法理学)、法律专业课(如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和人文素质课。而且人才培养模式基本都是“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实习。在这样一种模式下,学生面对这么多的课程,每天穿梭于教室、报告厅、难免顾此失彼,舟车劳顿,这种“漫灌式”人才培养很难到达预期的目的。另外,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受到民族文化、地域、语言、习惯等民族传统因素的影响、要学习掌握这么多课程难免会存在一些困难。由此可见,结合少数民族学生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将导致学生课业过重,学生学习无的放矢。还有甚者把少数民族学生基层人才的培养盯在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招考上,企图让学生通过千军万马的竞争考试赢得一份荣耀体面的工作,这是对国家职业教育的亵渎以及教育规律的违背。因此,要改革传统课程建设的思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在课程设置上必须整合课程内容,课程突出实践性和满足基层用人单位的需求。基层工作中不用的或者用的少的知识比如金融知识、知识产权等少讲或者不讲,用的多的知识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知识要精讲,做到“精法律”。

三、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探索

课堂教学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在对学生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设计的,由于少数民族学生自身的特点,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要能使学生听进去,而且还要让学生能听的懂,不仅会储备知识而且会具体应用知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变认知观念。教师要转变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传统看法,增加与少数民族学生情感的交流,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多理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压缩。讲授知识注重基础,强调实践,突出特色,强化管理的教学思想与理念。

第二,在教学中,贯穿学生为本,教书育人,注重基础、强调实践。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加强学生管理,变革教学内容。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案例分析,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和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等多元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中不断创新,以提高教学质量问根本,以培养高素质的实用性技能型民族法律事务人才为目标。逐步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求教师根据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使课堂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最后,注重对学生社会实践的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学生一方面来自民族地区,毕业后要大多数回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模拟法庭、专业辩论、法律协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考察、普法教育、勤工俭学、扶贫助学、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另外学校与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保持紧密联系,便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实践基地,达到教、学、用三者的统一。

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规格的有效途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双师型”教师合理配置与建设的师资队伍,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一)加强教学团队人才建设。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尽可能安排青年教师进行进修、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活动,引进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特备是引进一些年龄、职称合理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双语教学,提升少数民族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规格。使教师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趋向合理。

(二)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定位来看,法学教学团队不仅要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实践教学能力。然而部分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因为没有深入实践,没有具体的办案经验,实践环节匮乏,影响学生的实践教学。因此要从多方面解决这一问题。(1)有目的的安排专职法学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挂职锻炼,提升教师实践能力。(2)聘请经验丰富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实践性强的课程教学任务,例如诉讼法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基层法律服务。(3)引入一线从事街道、社区、司法所等基层工作人员,从事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4)根据校企合作,企业配人担任相关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以上措施途径打造专兼职和行业型“双师型”教学团队。

结语:

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科学构建课程体系、优化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师资队伍外,还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的建设等。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作者简介:程建德(1975.3-),男,籍贯:甘肃甘谷人,学历:本科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刘瑞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的提升及启示[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2年05期

[2]秦红兰,周新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萎缩的原因分析,黄冈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12月第12卷第6期

[3]徐顯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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