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行业上市公司收益影响的调查研究

2016-10-21 05:40施欣如王阳杨洁王心悦
财会学习 2016年6期
关键词:物流行业税负上市公司

施欣如 王阳 杨洁 王心悦

摘要: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增值税属于流通税,对商品和劳务产生的附加价值来计算应纳税额。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减轻重复征税情况,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是物流税制改革的重大里程碑,试点在现行17%和13%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但是“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够带来企业税负的减少受到一些质疑。对此,文章以上海和深圳的74家物流上市公司为例,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课题进行研究,在假定条件下进行企业税负模拟测算,对“营改增”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经过研究发现所选的74家样本公司中,有43家公司的单位税负是下降的,有31家公司的单位税负上升,但是由加权计算得出的行业平均单位销售收入税负是下降的,下降了15.50 %,我们据此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行业;上市公司;税负

一、“营改增”背景和意义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税”,减少企业的负担,人们在政策层面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适当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平行市场的现实因素阻碍发展服务业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2011年,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于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行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这个大环境下,我们以上海和深圳的74家物流上市公司为样本,在现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基础上,从税负方面研究“营改增”对该行业的影响,对“营改增”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基础及内容

(一)研究基础

2011年11月16日我国的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上海市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在交通运输、建筑、信息技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文化创意及鉴证咨询等行业率先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作为经济中心,又是首个试点城市,可以很好的作为一个有利的媒介去帮助我们观察企业“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同时我们可以在当地对大型物流上市企业进行调研,增加数据的准确性。

(二)研究内容

2013年实行的“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我们主要以物流行业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原因是物流行业的上市公司比较多,其年报都会在网上进行公示,数据容易获得,且绝大部分上市物流公司在上海都有分部,使得我们的调研更加方便。其次“营改增”主要针对的是物流业,服务业虽然有但是不多。

在上海和深圳的上市公司当中,物流业上市公司共计84家,我们从中经过严格的筛查挑选得到华鹏飞(sz300350)等74家公司作为分析对象。筛选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挑选的上市公司在2012年以前有至少5年的上市时间;

2.在年报中披露了“营改增”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正常。

三、实证分析

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增值税的发生额并未公布,且不少公司兼营了许多业务,所以“营改增”前也同时征收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营业税转增值税时并不能分辨出哪一部分是营业税转变后的增值税,哪一部分是之前就一直交的增值税。这是计算的关键,需要综合考虑,为此我们决定采用以下方法。

报表中我们可以得到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合并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的本年发生额,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由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只包括现金部分,未包括本期应交未交的税费,也未剔除本期支付的上期的应交税费,因此需要调整计算。而调整后的支付的各项税费-当期所得税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大致就是增值税的发生额(由于作为样本的企业不征收消费税),再加上营业税当年的发生额的数值就可以得到“营改增”前与后增值税加营业税的总的发生额。个人所得税不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所以不用扣除。之所以要加上增值税,是因为企业兼营业务的多样性,使得“营改增”前也征收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营业税转增值税时无法分辨哪一部分是营业税转变后的增值税,哪一部分是之前就一直交的增值税,所以要计算它们两者的总额。

下面以宁波海运为例:(见表1)

如表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发生费用≈调整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营业税本年发生额(营业税及其税金附加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合并利润表中)—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利润表)。

其他企业的计算方法同上。

为了剔除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影响,我们将计算每一单位营业收入所要交的税费。通过比较样本公司2012年与2013年的单位税费,看税负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注:单位税费=当年税费/当年营业收入)

通过计算74家企业2012年和2013年的单位税费,我们发现其中43家企业的税负减少了,他们的销售收入占所有企业销售收入的65%;同时有31家企业税负增加了,但仅占销售收入的35%,且大部分是以交通运输业为主。其中上海機场下降最多为-97.52%,中海海盛上升最多为120.59%。以企业的销售收入作为权重,将他们的单位税费分别乘以销售收入所占比重,可以得出所有企业在“营改增”前后的加权平均单位税费分别为0.0323和0.0273,下降了15.50%。

因此可以大致推断出大部分物流企业税负是减少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税负增加的企业大概主要是三种不同的行业,第一个是交通运输业,第二个是物流辅助业,这里主要指装卸、仓储,第三个就是所谓的鉴证类咨询业,这是由于这些行业的特点导致的,当然也有试点过程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实行“营改增”政策旨在减轻重复征税情况,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但是为什么有的企业税负得到了减轻,有的企业反而增加了税负呢?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为此,我们将更进一步进行研究。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营改增”影响物流企业税负具有双重效应。第一种效应是实现进项抵扣、消除重复征税而带来的减税效应,这已经获得了普遍共识,不再赘述,本文将该效应称为“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而第二种效应是因适用税率水平变化而带来的税负变动效应。“营改增”后,当物流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先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时,就必然带来企业税负的第一种效应是实现进项抵扣变化。当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会产生增税效应,反之会产生减税效应,本文将该效应称为“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大效应叠加在一起的净效应,企业税负变化从理论上讲可能出现四种结果:

(1)“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并且,该增税效应超过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此时,“营改增”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2)“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高,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超过了该增税效应。此时,“营改增”会减轻企业税负。上述的前面4家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营改增”后税率平均增长10%,但因其进项抵扣较多,所以税负就下降了。

(3)“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相同。此时,仅存在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所以企业税负会在“营改增”后下降。

(4)“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还要低,税率变动带来了减税效应,再加上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自然是减轻的。

接下来具体分析为什么企业税负会不减反增,以海南航空公司为例:

(一)公司信息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业务;租赁;航空旅游;机上供应品;航空器材;航空地面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候机楼服务和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服务(限人身意外险)。

自2013 年8月1日起,该公司以及该公司下属子公司长安航空、山西航空的境内运输收入适用税率由3% 改为 11%。2013年8月30日起,进口的飞机以及航空器材等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4%调整为5%。该公司机供品销售收入、维修收入及飞机租赁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公司购买航空油料、支付起降费、购买固定资产(包括进口飞机)及航材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

(二)税负不减反增原因分析

1.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外购的成本支出主要为运输工具、油费、维修费、路桥费,其中: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大中型企业在未来几年大额资产购置的几率较低。路桥费占到成本20%,但进项税不让抵扣。以海南航空公司为例,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只包括航空油料、支付起降费、购买固定资产(包括进口飞机)及航材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其主要运输工具—飞机,使用寿命都在10年以上,短期内不需要更新,进项税就无法扣除。

另一方面是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油费、维修费等却难以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有些是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原因所致,而有些源自于“营改增”给企业的准备时间较短而导致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比如对于海南航空公司来说今年改成增值税,但是年初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去年的,去年购进时没有增值税发票,所以今年就不能扣除,就导致期初税收陡增现象。

除了这些,还有很多成本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的,比如员工的工资、福利,由于不是外购项目,而是本企业增值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抵扣;而保险、不动产的租金、银行的服务费、差旅费等外购支出,所占企业成本的比重也比较大,但在目前由于这些行业尚未纳入试点,都是没有进项可抵扣的。

2.增值税税率过高

“营改增”后,仓储物流由原来的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算上一部分进项抵扣,税额几乎没有变化。运输物流企业的税率则由3%增加至11%,由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缴税基数却不能有效减小,缴税额将明显提高。租赁业务由原来的5%增加至17%,增幅达到12%。

以海南航空公司为例,该公司以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为主营业务,同时兼营租赁业务。其中运输业税率增长8%,租赁业务税率增长12%,即增值税税率变动带来的增税效应已远远超过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因此,海南航空的税负会不减反增。

综上所述,在我们所选的74家样本公司中,有43家公司的单位税负下降,31家公司单位税负上升,但是以行业加权单位销售税负来看,总体是下降15.50%,说明“营改增”对于物流行业而言,带来了整体的税负水平下降。

四、建议

(一)完善“营改增”政策,扩大涉及的范围

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营改增”在此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而对于业务跨行业的企业,税率并不统一的情况广泛存在。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又涉及到物流辅助业,这在实践运营中难以准确划分清楚。这种情况下就容易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税收筹划空间不当,就会导致税负不减反增。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货物和劳务的税率等政策要逐渐地一致。这是国际税收实践的大势所趋。

(二)规范发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调整经营模式

很多企业买东西不要或者不可能取得发票,如油费、维修费等难以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针对性的调整自身经营模式,以适应新的税制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2]叶红.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2(15): 200-201.

[3]李邵萍,王金男.基于营改增的物流业上市公司税负变化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14(4):367-370.

[4]张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上海市改革试点政策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3(2):15-18.

[5]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3(1):43-49.

[6]喻景忠,高珊珊.我国物流业税制改革方向探索[J].财会月刊,2011(35): 32-34.

[7]王凱,李超,,薛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上市公司收益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5):61-63.

(作者单位:上海海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通讯作者:王严 上海海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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