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老制的当代价值

2016-11-02 18:15王力陈岗娇谢俊如潘雨诗曹子森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德治和谐管理

王力+陈岗娇+谢俊如+潘雨诗+曹子森

摘 要 都老制是壮族居民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都老制自原始公社时期产生,因其在壮族地区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得以延续至今。尽管目前都老制已经不是管理壮族地区的主要手段,但是作为一种辅助的的管理方式,都老制仍发挥着一定功效。无论是对当代社会制度,德治体系,社会和谐,还是社会管理方面,都老制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 壮族都老制 德治 和谐 管理

中图分类号:B823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壮族有1500多万人口,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族的发展关系着中国的未来,壮族又大多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解决壮族的当前处境是国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作为壮族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的都老制仍然值得重视。都老制是以“都老”为核心的带有原始公社色彩自治体制。都老制是我国社会早期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的一种模式,之所以说是一种管理模式,就在于当地人并没有把都老制上升到制度层面,甚至只有极少的文献记载了相关事宜,但是却一代代的把它的思想传承了下来。都老制就其形式而言在中国并非独一无二的,瑶族的瑶老制、侗族的寨老制都可以说是同一种制度在不同地点的运用,时至今日,壮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仍然实行以寨老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模式,可见,壮族的都老制在现今的社会并不是孤立无援的,它仍以其独特的形式规范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建设的作用。

1都老制对当代中国社会制度具有补充作用

如表1所示,认为应该和非常应该根据本民族特点实行特殊的自治制度累积达到85.7%,认为不应该和非常不应该根据本民族特点实行特殊的自治制度累积仅占5.1%,且前面提到认为壮族都老制需要作为国家国家管理制度补充的87.7%,认为不需要仅占为7.1%。从中可以看出当地群众肯定了都老制对当地生产生活所起的作用且肯定作为国家管理制度补充的重要性。都老制是自古流传下来的壮族村民自我管理制度,是壮族地区的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型。国家针对全国制定的社会制度与法律具有普遍性,但是每个地区都具有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才能照顾到一个地区的方方面面。特殊一般在地方之间的信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等。“要设法牢记, 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表现”。但是对于地方来说,针对地区所实行的具体法更能深入当地居民的心中,感受更深更密。都老制是根据当地情况所制定的民族“法律”,当地“法律”,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范是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顾其所不能及之处。

都老制是当地因俗而治的一种手段,延续下来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社会的需求性。长久以来,龙脊十三寨都以都老制对当地居民进行管理,壮族的习惯法除了有些是沿袭传统习惯外,大部分是都老或都老根据生产和生活的现实需要,领导村民讨论制定和修改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有着相同的目的,但是国家法律由于其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全局性,具体到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律难免会出现概括性强,针对性弱的缺陷,而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这些领域则具有对国家法补充的作用。”因而沿用习惯法更加能够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俗、因地制宜。当地人非常注重个人德行,惩罚也十分严厉,如壮族地区的“偷盗酒”,遇有人偷盗被人发现,即刻一呼百应,全村人一拥而上抓贼,抓到之后要身带“如有偷盗,就像我这样”的牌子在众人的尾随之下走遍整个寨子,并于几日之后在其家中摆酒请众人来喝,也就是所谓的“偷盗酒”,喝完之后方代表众人原谅了他。这样一种惩戒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也由此形成了龙脊十三寨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们能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文字,但是由于壮族的许多文化都是通过山歌、讲故事等口头形式传递下来,壮族习惯法也由此得以流传下来。如果出现了纠纷,当事人双方就会到都老面前陈述自己的不满,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法律作为依据,都老就要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习惯,找出能够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也存有很大的主观性。

与议会制类似,都老制也有固定的时间举行活动,在这几次活动中,村民可以将存在的问题提出并集体寻找解决方案,并且在当次活动中由都老公布解决方案。日常遇到纠纷,也可直接找都老解决,如遇到山林纠纷,都老会指定远处一棵树,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从树直线拉绳子到纠纷区域,由此一分为二。这样的解决方法,既不会因为当事人与都老之间存在私人关系而存在私心,也能够使当事人双方都信服,因为在划分之前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找都老解决问题,不仅公正合理有效,还可以减少找行政机关仲裁的程序和时间,尽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也减少很多社会矛盾。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侯庆恒老师曾表示:“在农村就这点好处,一般的小事可以熄灭在萌芽当中....”

并且壮族地区偏远,尽管现在社会发展了,交通工具能够把人送到任何地方,但是也需要在路途时间耗费大量时间。龙脊十三寨位于层层的梯田之上,从龙脊村到达寨上还有约半小时的车程,由于地质条件的限制,难以在山上设立非常完善的公共管理部门体系,当寨上遇到任何矛盾问题时,地方政府处理问题难以达到时效性,而地方村民却可在都老的指挥下及时处理,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效率。

在现代的体制下,都老加强了与公共部门的融合,部分都老在任职前或卸下都老职务之后都曾出任村委等行政部门的职务,都老在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理部分公共事务,都老还负责传达行政部门发布的消息,都老在寨内与寨外行使的是信息传递者的任务,同时还协助行政部门管理本寨,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2都老制完善了德治的体系

法治是硬指标,是国家通过强制的手段要求公民在社会体制下遵守的社会底线,触犯法律要受到国家的惩罚。德治是软指标,是通过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提高人民思想素质,来改变国民整体的道德水平,从而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国家战略的两个重要部分,法治是基础,德治是是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升,德治比法制更高一层次。中国历史上一直提倡德治,孔子在《论语》中写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现代社会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思想要求,可见德治体系不仅仅是对行为的约束而且是一个以追求完善人格为终极目标的思想体系。

都老制在当地的德治思想已经是深入人心的。侯庆恒老师:“这边的人基本上有这样一个概念,它是行善积德,做好事,你家里面的人去了,我再去一个,就是说我在做好事,我就为自己积德,因为他们心态好的原因就是,我做积德的事情心态特别好,他自然就长寿,他就没有什么病,什么都自私自利的,我今天要付出一点 ...要收获什么,回报什么,有什么回报我再做,没有这种心思的,付出自己就快乐,人情味一直很浓,他能做多少是他的事,但是他能够尽量付出...有些迷信的人,他们就说,算命说我本来能做到70岁,现在能做到80岁,多出来的10岁是我做了阴德的,行善得出来的那个福分...人情味浓的根源就在这。”

建立德治国家,首先要树立“官德”,领导干部是社会的中坚部分,起着带头表率的作用,其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领导干部的德行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团体的民生,作为社会的带头人,为官之人应该让自己的德行成为群众的标杆。“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孔子认为所谓政治,就是为政者领导社会走上正道。“都老制是壮族土著社会的最高民间组织”,而作为“头儿”的“都老”都是由村民自愿民主选出,“而且‘都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级较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声誉;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内能服众,外能斡旋”。都老需要具备积极主动献身的精神,都老是义务的,没有任何报酬,而都老之所以能够让群众服从全凭自身在群众中的威望,因此作为都老必须具备良好的德行。因为都老具有崇高地位、声誉,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为当地群众的行为模范和榜样,规范群众的行为,端正群众的思想。行为影响往往能使德治内化于心。“《龙脊乡》里面总结到:‘头人的产生既然是决定于群众的信任,所以头人的垮台,也取决于群众。倘若失去了群众的信任,也就会失去了群众的信仰,也就会失去了头人的职位。”这也跟现代提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思想不谋而合。《大学》中写道“: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君子因为具备良好的德行,小人见了之后都会感到羞耻从而追随君子。现代的领导制度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从计划组织到领导控制,现代的领导体制都更优先强调领导者需要具备卓越的领导才能,领导决策具有独断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而组织内部的阶级划分,也使得组织下属成员不能做到完全表达个人想法。相对于现代对于领导者全面的领导素质的要求,都老制更加侧重领导者个人的道德修养,都老凭借的是自身威望而非命令的权威性让群众服从。都老制起源于原始的家族制,都老在其中担任的是大家长的职位,即使现在的社会性质发生改变,原有的以血缘或地域维系的关系却没有多大的变化,这种“亲密关系”能够给这个狭小的群体带来较为均衡的利益。

民族习惯法在效用上具有道德法律评价的裁判作用。壮族习惯法虽然没有形成成文的体系,但是通过一代代的传承,习惯法的条例却是深入人心的。都老在每次召开的活动中会商讨制定新的条规和完善原有的不足,这些条约明确规定了什么事情是符合道德的,什么事情会触犯条约,触犯之后将遭受什么惩罚,通过这些习惯法肯定善良有道德的行为,否定损人利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宣扬扬恶惩善,从内心上树立起人对善的崇敬,对恶的鄙夷,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清楚地画了一条道德的线,使人能分善恶、能辩是非。民族习惯法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在执行的最初阶段依靠的是群众自觉和对都老的信任,而一旦人们认可了这些习惯法之后,变会把它们当成生活中必须遵守的纪律,一旦有人违背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习惯法是对善肯定对恶的否定因而违背习惯法所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除了给为恶者惩罚之外,还要给后代以警示作用,树立起习惯法威信。

作为一种依靠德治和村民自觉的地方管理办法,都老制可以说是国家法律上的补充。法律和道德作为维护社会伦理的两个方面,是需要相互完善的,在涉及到某些具体问题,如儿子不赡养年老的父母、偷窃邻居家的鸡等触犯了人伦情感和社会至于但又没有上升到危害公众利益的事情时,可以通过都老制的方式说服或者给予舆论压力。

3都老制具有平衡和谐社会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经历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社会结构是人们在持续的社会活动过程中结成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们之间的比较持久的、稳定的模式化的社会关系,是各种社会要素关系的总和。都老制在经历了从原始群时期到社会主义时期,是自身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从最初对于自然的恐惧,到壮族人民通过都老制在本族人民之间建立稳定的社会链条关系,恰恰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壮族人民也是从独立的个体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人格的社会群体。“马克思还把社会关系分成三个重要的部分:(1)生产关系,即与技术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社会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2)家庭关系;(3)民族关系,理解为社会间的关系、国际关系。”这三种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对应着相应的社会体,个人、家庭、社会。在解放中国之前,壮族地区长时间归属少数民族首领管辖,而解放之后之所以还保留广西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很大程度上就是考虑到民族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事物是经过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都老制的发展也是主动适应社会过程的结果,壮族地区有自身一贯的发展体系,都老制是在壮族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和谐是达到一个社会的相对稳定状态,这个稳定状态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界之间保持的最优的关系。和谐并不是说淘汰传统的制度,而是改变原有的东西和创造新事物依然能够保持社会结构的平衡,是统筹兼顾的结果,是社会与自然及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的和谐。都老制对于壮族地区的影响深远,都老作为维系壮族社会内部稳定的主体,是受到肯定的,可以说都老制是壮族人民处理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壮族社会关系的重要支点,因而是形成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中国疆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上凡是比较英明的君主,都采用因时、因地、因人而治的办法。壮族地区处于远离朝政中心的边疆地区,历代帝王往往把管理的权力交给当地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贵族、酋长、奴隶主等,通过这种“顺其俗治,全其部落”的做法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都老制就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风俗习惯,信仰而制定,具有针对性,从而达到了“顺其俗治,全其部落”效果。都老制得益于这样独特的社会环境而保存下来,并对壮族地区管理长达数千年。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中央为了全其统一全国而对壮族采取的特殊政策,也为保证少数民族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4都老制顺应了当代组织管理的理念

以氏族关系为基础的都老制与以纲常伦理为基础的封建统治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封建统治之下,君对臣、父对子、兄对弟、夫对妻之间都有着绝对的权威,这种伦理思想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天子地位而灌输给百姓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在都老制的体制下,都老与其族人之间除了包含有难以割断的血缘关系,其独特的地形结构又使得壮族人民受到较少的汉族文化影响,保存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十三寨之间的密切往来与联合表示都老制突破血缘关系成为区域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但并不是说壮族地区就不存在长幼尊卑有序的宗法制度,从都老的选择方面可以看出,壮族地区仍然严格奉行着宗法秩序,家族是壮族早期的基本生产单位,几乎是一寨一姓,后来才发展到以家庭为单位。“壮族地区也是一个男权社会,但是不论是都老作为奴隶主还是男性作为一家之主,这种主导地位都是不彻底的,奴隶仍保留了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些基本权利,而妇女也是有一定的家庭地位的。”

都老会并非只有都老和酒头进行管理,其中还包括一些下属的社会组织,主要有老人会、互助会、青年会、姐妹会等,当地重视对赌博、嫖娼、偷盗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这些组织对监督这些不良现象起到很大的作用。“都老虽然作为奴隶主和酋长,但是都老不能完全剥削家族内成员的利益。对内,都老必须维护家族内财产的继承和保护,不使外流;团结全家各族保护各家的安宁;扶困济贫,不使家族内成员过于贫困等。”因此都老必须站在集体的角度维护整体利益,兼顾组织内各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

现代都老的角色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都老不再是家族中掌握着重大决策能力的酋长和奴隶主,而更多的是担任一个调解者和中介者的角色。在组织内部,这样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寨老,能够更方便使民意的上传指令下达。而且,在壮族十三寨地区,地方居民是尊重都老的存在的,因为都老本身是自然形成的,使得都老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都老和当事人双方不用遵循制度的限制,而是凭借都老的威望和群众的信任支持,是符合当代组织人本管理的理念的。

都老制是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的管理,因而对当代社会的组织或企业管理是具有借鉴意义的,龙脊十三寨的良好风气也说明了当地管理的优越性。照搬这种管理模式也未必能够顺应组织的发展,但是像群众与都老之间的关系以及都老的处事方法,与当代提倡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一致的。

5总结

都老制是壮族地区特有的自治模式,它只是少数的人民采取的符合自身特征的管理手段,有自身时代和地域的限制性,它具有旧社会落后的一面,因而在现实的社会现状中,都老制很难超越它的地界扩大影响范围,甚至在壮族的融合过程中都老制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但是客观来说,它也有符合现代社会的积极的一面,都老制在历史上确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且部分良好的习惯被延续下来,仍然在壮族社会发挥作用。

基金项目:受广西大学本科生创新项目基金支持(项目编号:201510593069)。

作者简介:王力(1994—),女,广西玉林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本科;陈岗娇(1993—),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本科;谢俊如(1995—),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本科;潘雨诗(1994—),女,广西桂林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本科。曹子森(1993—),男,河北秦皇岛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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