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家与法律

2016-11-05 19:26胡盛仪
企业导报 2016年20期
关键词:企业家法律经济

胡盛仪

企业家群体的出现,是与近现代生产方式的出现密切相关的。近现代生产方式,概括地说,就是生产的高度社会化或者说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早在160多年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就曾经对这种新的生产方式的特征及其对整个世界各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按照马、恩的观点,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有两点:一是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使整个世界的联系更为密切,“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二是发展变化尤为迅速,“除非使生产工具,从而使生产关系,从而使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革命化,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

从那以后直到现在,世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世界经济也已经历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信息时代等多个发展阶段。但是,从根本上看,当代经济发展的特征与马克思、恩格斯所概括的经济特征应该说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发展到更为高级阶段:经济全球化,“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或者说是根本的推动力。回顾几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腾飞,助其高速发展的推力应该是多方面的,然而,适应不断变革创新需求的企业家群体的出现,成为经济能够一步一步跨上新台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得到世人的广泛认可。

据史料考证,企业家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法国,但是在当时这个词与企业、经济等没有关联,而是专指某项事业的从事者,特别是与航海等活动相关的人,带有冒险性质职业的含义。直到18世纪5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康替龙首先将“企业家”概念引入他的经济学著作之中,引起了经济学理论对企业家这一特殊群体的高度关注和研究,并且逐步形成了专门的企业家理论体系。俗话说,时势造英雄。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对经济变革的永无止境的追求,造就了企业家群体的应运而生,特别是蒸汽机等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不断翻新的发明创造,在极大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更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实现“惊险一跃”的更大风险,客观上造就了一批有眼光、有闯劲、敢于冒险又懂得市场的职业人脱颖而出,这些职业人就是后来被经济学家描述并且命名为“企业家”的人。

正是由于企业家们独具的慧眼和善于独辟蹊径的品质,使他们不仅仅能够成功地管理企业、领导企业,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种具有超前意识的经营思想和战略意图。他们在商海浮沉中练就的过人胆识、不断求新和敢于在荆棘丛中舐血前行劈山开路的精神,使他们能够在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始终能够把握方向,敏锐发现和不断消除市场的不均衡性,科学调整组合生产要素,卓有成效地为企业创造交易机会,从而获得巨大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家身处社会之中,他所面临的风险决不仅仅是市场的或者是企业自身的,还有很多方面是来自社会和政府方面的,这些都与法律关系十分密切。从历史上看,企业家如果只顾及市场而罔顾法律,总是会出现曲折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最为典型的实例可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石油托拉斯的重创。凭着过人的运筹才能和对市场运作的精准预测和谋略,洛克菲勒很快将他的石油企业经营成为一个庞大的石油帝国托拉斯。但是,这种超级托拉斯的出现却直接影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侵犯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谢尔曼法》的出台。以上实例还说明,企业家也是国家法律创立和完善的助推手。正是因为大企业家洛克菲勒超乎寻常的发展,给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最终国家以“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规则进行完善,使市场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一些有着超强经济头脑和过人胆略的企业家开始涌现,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排头兵。他们之中的一些佼佼者,更是际会风云,大展拳脚,创造了许多神话和传奇!如改革初期敢于“打破大锅饭”,首先在国企实行“联产计酬制”而享誉全国的“衬衫大王”步鑫生;改革开放初期接手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的褚时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就缔造了中国烟草第一品牌——红塔山,成为蜚声中外的“烟草大王”,在任期间为国家创造的利税将近一千个亿,而且红塔山品牌价值还高达400多个亿5;还有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北漂经商,创造了中国零售业多个第一,两次荣登胡润财富榜之首的黄光裕,最早完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成功进军房地产行业的“地产大鳄”王石,以及IT大佬马云、马化腾等等,等等。读着这一个个令人钦敬的名字,让人深切感受到荣耀与力量!正是有了以他们为代表的企业家群体不断贡献他们超人的智慧和对创新的不懈追求,使中国在短短的二三十年时间里经济得以迅速与世界接轨,在有些领域甚至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曾几何时,一些知名企业家离开了他们为之努力奋斗的岗位,而这种离开并不是他们的主动选择,而是因为某些事件——触犯法律——的出现而被迫中断继续前行的脚步,有少数人甚至因为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虽然,被法律绊倒的中国知名企业家从绝对数量上看并不是太多,但是影响很大。这些人的违法犯罪不仅使他们自己跌入人生低谷,也往往使得他们如日中天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甚至有些知名品牌也因此而失去了往日的光彩,让人禁不住要扼腕叹息。尽管引起这些知名企业家被判刑入狱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归根到底就是他们在商海搏浪时忽视了法律的规范,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触碰到了法律红线的结果。这从一个侧面告诫人们,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尊崇和遵守法律,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将受到追究和惩治。因此,企业家不仅要有洞悉市场、把准方向的智慧及一往无前的勇气和担当,还要有相当程度的规则意识,即在熟练运用市场法则的同时还必须了解并且遵守法律的规范。

当然,中国在如此短短的时间里有这么多知名企业家踩到法律红线,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如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最初是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而且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模式的变化和体制的转型,给了企业家施展才能的广阔空间,一些有着超强经济头脑和过人胆略的企业家以大无畏的精神义无反顾地跃入商海,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智慧与热血!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律建设却相对滞后,虽然为了急需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不配套、不系统、缺乏前瞻性,有的甚至出台不久就适应不了现实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市场环境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家思考的却是在如林高手筑成的铜墙铁壁般的市场壁垒中如何觅寻细如针尖的缝隙以求突出重围、博取成功。因此,企业家不可能像一般人那样前顾后盼,摸着石头过河,而是在经济大潮中大刀阔斧劈波斩浪,披荆斩棘勇往直前,这就免不了常常被荆棘刺得伤痕累累,被暗礁触碰乃至倾覆灭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企业家在这些年的前进中一路跌跌撞撞,有的甚至付出惨痛代价。但是他们的摸爬滚打绝不是白白付出,人们从他们的实践加深了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从而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因为张国庆,好多人都了解了MBO 是怎么一回事;因为褚时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的监督、管理、薪酬待遇才有了进一步的体现。”可以不夸张地说,正是一些企业家以“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勇气与担当,不仅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蹚出一条大道,而且有意无意间助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将为广大企业家创业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相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中,以及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一定能够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在经济建设方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5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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