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2016-11-10 08:18严晓敏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正当性学报检察机关

严晓敏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严晓敏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现实中行政机关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违法作为、不作为,以及行政内部救济的不效果使得行政公益诉讼拥有相当的必要性。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使得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备了科学可行性。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途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尽快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正当性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是愈发严峻,严重侵害着公众基本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确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负有保护环境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环境行政决策、环境行政许可,或者怠于履行环境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责对环境公共利益侵害更大的行为则更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途径。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并将环境污染作为重点试行领域。方案的出台一方面算是对理论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呼声的谨慎回应,另一方面则要求我们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充分论证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为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撑。①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科学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原告资格问题。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举报告发人,能够最大程度上地维护公众环境权利,实现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和有效规制。

(一)由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

随着传统的权利侵害标准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现代诉的理论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原告资格的标准,它不再局限于传统实体权利义务的束缚,开始强调实际存在的利益侵害。②这使得诉讼法意义上的适格原告范围扩大化,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理论上的铺垫。

新《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肯定公益诉讼制度,但其将“法律上利害关系”扩大为“利害关系”,实际上也表明了立法者在法理层面对公益诉讼的不直接否定的态度。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就成了最佳的公益诉讼代表人。

(二)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基础

我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是其基本权力,通过法律监督,实现维护法律秩序免遭破坏的目的。因而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论实施侵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公民,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都是其职责所在。③

(三)公民、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成熟性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作为权利侵害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这样的侵害享有天生的诉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一方面,由于其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很难对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以及诉前的行政救济原则把握好,这种情况则极易产生行政与司法重叠救济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实质上很难做到与行政在法庭上形成同等武装的水平,在这个意义上,胜诉率也是很难保证的。

三、小结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仅仅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制是不够的,事实上行政机关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不作为乱作为对公众的环境权利、对现实的环境破坏都是更加严重的。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以及自身条件都使其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让其参加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构过程中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全方位的更好的司法救济和预防保护也是社会现实需要。当然除了自然环境领域,事实上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同样存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因而在理论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论证充分成熟以及最高检贯彻执行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实践中达到相对成熟的时机,在立法层面上给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肯定,是具有其相当的意义的。

注释:

①彭本利:《检察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载于《吉首大学学报》2015年9月社会科学版。

②参见郑潇:《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载于《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9月社会科学版。

③参见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6页。

[1]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2]王麟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第三版.

[3]陈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资格探析》,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第4期.

[4]罗丽.《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若干思考》载于《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五期.

[5]彭本利.《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载于《吉首大学学报》,2015年第五期.

[6]郑潇.《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载于《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五期.

严晓敏(1995~ ),女,汉族,江苏宿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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