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失踪事件背后的法律思考——成都市调研为例

2016-11-11 09:00徐凯凯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成都市犯罪

徐凯凯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女大学生失踪事件背后的法律思考——成都市调研为例

徐凯凯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自2014年“黑色8月”高校女生失踪事件以来,女大学生受害案件的高发频率牵动社会各界的神经。笔者从法律思维出发,反思该事件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为何失踪事件的受害者集中于高校女生群体?该类犯罪事件还呈现怎样特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应该为失踪事件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笔者以成都市近两年发生的女大学生失踪事件为例,分析高校女生频频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因果关系,以此为鉴,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为保障高校女生的出行安全提出建议。

女大学生;失踪;犯罪成因;犯罪预防

一、成都市女大学生失踪事件调研结果分析

根据成都市公安机关提供的几起案件的案情来看,总结女大学生被害的直接原因主要有:高校女生单独出行;来回学校途中坐黑车,单独乘车;随身携带钱财被抢劫并杀害;被强奸并杀害;被强迫传销。还有个案中女大学生失踪至今未归,失踪原因不明。

此外,该类犯罪案件呈现出时间、空间上的集中性特征。高校校园一般都位于城市郊区,离城市中心地区距离较远。该城郊地区的政府治安管理难度大,也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学生往往会选择价格上较为便宜黑车或打车软件。因而,失踪事件主要集中在高校寒假、暑假期间,学生往返途中。犯罪行为及结果集中在城市郊外。

二、该类犯罪案件高发背后的因果关系

1.社会治安管理的缺失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的不规范管理

根据对案件的分析,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分子曾经有过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个案中还有在案犯罪分子。该类人员往往选择再就业集中在开黑车,顺风车此类素质要求较低的职业中。政府治安管理体系缺乏对该类人员的重点监管,犯罪预防体系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在距离中心城区越远的郊区,分布车辆较少,同时出租车费用较高,致使学生多选择黑车或是借助于便宜的乘车软件,而私车营运缺乏政府合理监管,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家庭与学校安全教育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过分强调学习成绩,使得学生缺乏独立的是非判断能力。大学在校生往往还未与社会深入接触,部分学生还沉浸于家庭保护的温床中,并不清楚如何避免和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尽管高校也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但常常流于形式,实际操作性差。学生需要的是要具备判断是非的能力,以及落入险境中如何自救的方法。

3.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

现有的打车软件十分便利,但生活中参与运营的很多私车缺乏政府有效的监管,司机是否持有驾照,是否具备足够的驾驶经验,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不安全因素本身就已经游走于法律边缘,学生一旦乘车,就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若是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至少可以避免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行为,不会给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机会,从而保障基本人身安全。

4.女性弱势地位是高校女生成为高频受害者的重要诱因

从标题就可以看出失踪案件的受害人多为女大学生,根据调研实际案件,女性、儿童是失踪案件的主要受害者,这可以看出女性弱势群体的特征也在该类案件中显现。该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为中年男子,单独出行的女大学生一旦落入中年男子的控制范围,若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防范能力,就很难脱身。并且,现在女大学生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是非判断能力,容易受欺骗,常常就会成为潜在犯罪的目标。由此必须强调自我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

5.部分高校女生价值观念的偏差诱发了犯罪

在对成都市相关案件的调研中,也有个案中,女大学生出于自己的意愿和网友单独见面,其中原因有网恋、包养甚至卖淫等非正常的因素。而往往有这样一批犯罪分子利用当下女大学生的该种心理,约女大学生见面,再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总总能达成犯罪目的。该种情形下受害女生往往又不会报案,或者不能及时报案,这也会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犯罪预防的几点建议

对该犯罪案件发生的实质原因分析,目的在于如何预防犯罪,为保障高校女生安全出行提供研究基础。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媒体的不合理渲染,并且以标签来标记该类犯罪案件,引发人们关注焦点的错误,却忽视了自己更应加强自己出行的安全保障意识。其次,家庭、学校乃至社会应加强对当下青少年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自我防范意识,增强他们是非判断的能力。稳定社会的背后总潜伏着各种不稳定的因子,要时刻注意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再次,政府负有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也是职能政府的根本任务之一,因此加强自己管理的能力更是题中之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律不保障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高校女生乃至社会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要主动保障和维护自身权利,通过自主的学习,懂得如何提高应变能力,如何防范潜在犯罪,才是维护自身安全的根本之道。

[1]邵培仁,邵静.媒介恐慌论:媒介作为恐慌心理生成与终止机制的研究 [M]新闻学论集:第22辑,2009.

[2]高铁黎.学生安全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探析[J].出国与就业,2011.

[3]熊玉阁,李均立,段捷频.引导高校大学生自主进行安全教育的策略研究[J].热带农业科学,2011.

徐凯凯(1991.10.10~),男,汉族,安徽马鞍山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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