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2016-11-14 10:54季巍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要:本文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法理渊源,论述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以期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民主、保障人民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改革;外部监督;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5-01

作者简介:季巍(1978-),男,汉族,江苏泰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就职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诉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检察机关对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外部监督设立的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转变,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既顺应了以和谐为要义的传统价值取向,又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

(一)主权在民

有限政府理论和主权在民皆主张公民有权参与社会事务,公开性、开放性和人民性是监督所体现的法律要义。监督以民主为前提,抽取了民主,监督不可能为自己立论。检察权是人民所赋予,检察机关也应当接受来自人大整体的监督和具体个案的监督,但由于全面监督具有普适性,所以不可能介入到案件的所有诉讼环节,而个案监督具有很强针对性,通常集中在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兼顾两种监督,既体现具体性个案监督,又体现原则性全局监督。①

(二)宪政精神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来自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精神,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宪法》第二十七条的精神,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支持,同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源于宪政精神,而宪政精神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尤为明显。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美国人信奉法律至上,且司法至上的精神也日渐坚决,此程序精髓在于保护个体法益,这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谋而合。

(三)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有两条途径,权力制衡权力和权利制衡权力。对比国家专门机关监督,人民监督员的制约具有社会化属性,对比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员的制约则又表现为外部监督。权力制约理论来自于欧洲的启蒙思想,以卢梭人权天赋、洛克近代政府等为其理论基础,孟德斯鸠和杰弗逊等人主张的分权制衡理论则使权力制约更为成熟。在英美等国家,表现为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而在我国权力制约表现为监督。

二、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因监督手段的司法诉讼性、监督效力的国家强制性,在权力制约体系中发挥很大作用。但监督者更需要被监督,如何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监督,也需不断完善?

第一,我国检察机关独立性较弱、一体化较强。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了侦查、逮捕、公诉相分离的监督机制和方法,但仅依靠现有内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不能达到最佳状态。必须要引入一定的外部监督机制。

第二,对自侦案件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由于侦查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较强的侵略性,另外,侦查工作有限的自我约束能力,按照现代侦查制度的要求,应当对侦查机关加强外部监督。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并没有其他机关进行制约。

第三,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有必要设置外部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框架中,公诉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而人民法院无权开展司法审查,其他各项权力也难形成制衡,公诉权滥用就会不同程度存在。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第一,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同程度司法腐败仍然存在,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既可实现对检察权有效制约,也可通过制约实现对检察权保护,使检察权在正当、合法框架下行使,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推动宪政建设,实现动态平衡。权力本源于权利,但权力产生于权利后,具有极强扩张性和侵略性。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有效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对检察权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和懈怠。

第三,促进司法民主,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人民监督员制度介入人民检察院所直接办理侦查案件,则可保障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人民性、生命力提升,也可防止检察权在实际中滥用,从而确保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司法权威的树立,将各种外部干涉相对隔离。这正是司法民主原则的体现。②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有机统一、密切联系。目前,对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则可以实现诉讼结构平衡。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与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间的互补性。另外,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体现的外部监督超然性,可以弥补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案件在立案、侦查、逮捕、公诉等环节的封闭性缺陷。

[注释]

①李峣,陈庆凤.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价值与强化[J].学理论,2009(30):153.

②陈传启.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探讨与完善[J].行政与法,200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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