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财政与税收制度

2016-11-18 07:50吴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世界环境 2016年5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

■文/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财政与税收制度

■文/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爱护环境,已经在法定层面上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李克强总理在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思考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的具体方案与路径时,我们不难发现,最为重要的环节或者说“命门”是让绿色、环保的行为模式“飞入寻常百姓家”,真正实实在在落实到全社会每一个平凡人的生活之中。辰曦初上的冰原、淙淙流水的江南、孤烟落日的塞北,广袤丰饶国土上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地理样态似乎决定了人民生活起居模式的较大差异,从而不易在全体国民范围内确立较为一致的绿色生活方式模式,破解这一经济地理差异难题的比较好的思路是在财政与税收制度上对全民绿色生活模式加以引导。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财政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就绿色生活方式形成的具体路径,在积极引导与宣传教育之外,利用财政与税收等经济政策调控工具也是一条较为可行的思路。环境财政与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政策工具,在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传统意义上以威权为强制性来源的管控方式。但是,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以财政与税收手段积极引导绿色生活方式养成的过程中,各种养成方式的确立依然应当遵循法治、尤其是财税法治原理的内在要求。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财税法治需求

事实上,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培育绿色生活方式”之前,在财政与税收诸多领域,已经就积极引导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就推行绿色交通出行方面,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提供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同时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就推动生态修复方面,就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粮,依规定是无需交纳增值税的;就引导与鼓励企业积极投资绿色发展领域方面,企业投资建设太阳能发电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并且免征与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已经如上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在以财政与税收手段培育绿色生活方式还有较大潜力:现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对于这一理念的确立还有待加强;各领域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统合性与体系化程度有待加强;众多政策均以行政法规形式存在,亟待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权威性;绿色财政与税收政策的覆盖面有待拓宽,可以在具体操作形式上进行大力创新。

Method of legal finance and tax for cultivating green lif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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