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人盗窃案件的办理研究

2016-11-19 08:41王赫李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4期

王赫 李莹

内容摘要:基于同一少数民族人员的作案手段在某一地域内呈现同一性,及其所带来的危害性具有不可挽回的特点,我们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的办案数据为基础,对彝族人盗窃案件进行调研,从区域视角深入分析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探究办案中的难点,并为本区域的社会综合治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彝族人 盗窃犯罪 社会综合治理

2015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彝族人犯罪案件28件30人,占同期受理盗窃案件的4%。下文以2015年办理的彝族人盗窃犯罪为样本,分析彝族人犯罪的特点,办案难点和应注意问题。

一、彝族人盗窃犯罪的主要特点

1.彝族人犯罪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均系男性,平均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涉及罪名均是盗窃罪,涉案金额共计26万余元。

2.作案时间全部集中在凌晨0点到7点之间。彝族人作案全部选择在凌晨,主要原因是这个时间段人们的防范意识最弱,普遍都在睡眠中,实施入户盗窃不易被察觉。

3.全部是入户盗窃,而且都是快偷快跑。彝族人犯罪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以钻窗入室为主,没有一起是撬锁进入的,对于一些在二层的建筑也主要是采取从阳台爬上去然后钻窗入室的手段,而且统计显示多起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名目张胆地在被害人身旁偷东西,被发现后立即逃离,而28人中被当场抓住的只有1人,该人还是因为从楼上跳下来摔断了肋骨才被抓获的。

4.从被盗财物来看,彝族人犯罪多以盗窃轻便易携带的贵重物品为主,以现金、手机、平板电脑、金银饰品居多。例如在吉古某某一案中,被盗物品基本都是金银首饰,而且彝族人犯罪后会立即销赃,即使次日抓到该人也可能已经将赃物处理完毕了,所以从涉案彝族人身上起获的财物在查找被害人方面难度较大。

5.多起盗窃的情况占比较重,占75%,只有7件是单起盗窃,但单起盗窃中有3件都是因为证据不足只能起诉1起。例如拉古某某涉案4起,最终追究的只有1起,阿约某某移送起诉时候是2起,最终起诉只有1起。

6.彝族人犯罪中是累犯的占65%。从累犯涉及的罪名来看,除了其中1人是因为犯盗窃罪、抢劫罪曾经被判刑,其余全部都是因为之前犯盗窃罪被判刑。统计中的彝族涉案人员屡教不改者众多。例如,吉古某某盗窃一案中,其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2个月后重新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第三次涉嫌犯罪被捕。简言之,吉古某某从2010年到2015年期间在河北、北京等地一直持续进行盗窃行为,可谓是屡教不改。

7.赃款物普遍无法追回,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在28件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查获到赃物,后发还给事主,大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盗窃后立即变卖财物转化成现金。

8.彝族人犯罪普遍不认罪。在涉案的30人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只有3人。不认罪的解释理由通常为案发时间内不在北京,当检察官询问其家人案发时间是否犯罪嫌疑人在家时,家人多有隐瞒而且和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无法印证。例如,马海某某一案,马海某某表示在案发时在天津和父亲一起在工地工作,可是询问其父亲他却表示在案发时间内有一到二周马海某某没有和自己在一起。

二、办理彝族人盗窃案件的难点

1.彝族人作案多人同往,分头作案情况较为普遍,但彼此之间对同案犯的情况又不予承认,同族保护意识较强,导致此类案件缺少证人证言这一类型的证据。

例如,马海某某一案移送时,承办人发现其之前因为涉嫌在北京昌平区参与多起盗窃案被刑事拘留,在查看当时同案的其余6人的口供时,6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做罪轻描述。在提到其他人时只是说一同去了,但是没有看见具体盗窃的东西,而盗窃来的东西也都是自行处理,没有汇总一起分赃。另外,在阿名某某、吉克某某盗窃一案中,同案犯共3人,这3人一起雇佣一辆黑车多次前往海淀区各个小区实施盗窃,但是到了小区后3人就各自分头去偷,然后偷完在黑车司机的出租车停靠处汇集,3人对彼此之间各自偷东西的具体情况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在3人之间的供述无法互相印证。

2.在办理彝族人的盗窃案件中,检察机关实际追究的盗窃起数少于犯罪嫌疑人实际作案的次数,而且案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痕迹证据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

例如,木加某某盗窃一案中,其2014年在海淀区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后因被抓获时肋骨骨折之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2014年3月31日在某案发小区共有3户被盗,起诉时候能够认定的只有1起案件,而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木加某某都有重大嫌疑。在拉古某某盗窃一案中,提取的痕迹证据是2013年12月在现场提取的橙子上的粘取物系拉古某某接所留。针对本起事实虽然有拉古某某的辨认笔录,但拉古某某称自己被民警逼迫前往,自己压根没有盗窃,该份证据因存有疑问,暂不采信;其次,关于法医物证鉴定认定橙子上的粘取物系拉古某某所留,该份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比如拉古某某在其他场合也有接触到橙子的可能性。因为证据之间缺少关联性,导致最终对该起事实无法认定。

3.大部分涉案物品因丢失或者没有购买凭证而无法作价导致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偏低,直接影响量刑情节。

例如,阿火某某盗窃一案中,阿火某某共实施盗窃案件5起,被盗物品有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若干台,还有金银首饰等物。从该案涉及的被盗物品来看涉案价值可能超过40000元,可是在案件起诉时候能够认定的只有5170元,因为被害人无法提供相关购买凭证以及被盗物品被嫌疑人快速销赃导致被盗物品价值被低估,而所盗物品的情况只能作为嫌疑犯的情节。这也直接影响了阿火某某的量刑。

三、办理彝族人盗窃案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彝族人系盗窃案惯犯、累犯居多,所以在审查时要更加注重核查以往盗窃行为。当然在调查中会发现因为彝族人汉姓有的是音译,所以查询的时候一定要更加细致地审核,避免张冠李戴。在30人中,共有4人涉及这一情况,占人数比例的13%。

例如,某某五且刑事判决书名字的不同导致需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调取相应的前科材料,结果前科材料调取回来后发现调取的两份刑事判决书上的被告人姓名是“某某伍且”,而且出生的日期也与某某五且不一致,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某某五且本人核实,该人表示自己之前犯罪在报年龄时说的是虚岁,彝族人的汉字姓名有时候是音译会有所不同。

2.被盗小区的安全防范问题应该引发关注。从上述30名彝族人犯罪的手段和对象来看他们在选择被盗对象的时候还是有针对性的。统计显示被盗的小区共51个,其中老旧小区相对较多,高档小区也有10余个。同一日同一个小区多户被盗的案件有5个。

例如马海某某案,西山一号院作为千万级的豪宅可是安保措施却存在较大疏漏。售楼处宣传说每处房屋都配备有远红外监控系统。经过案件承办人实地考察发现,没有发现远红外监控系统。实际的安保措施情况如下:小区入口有一个360度的摄像头,小区门口每隔五十米设置一个保安,在小区内部巡逻的保安都是骑着车巡逻,夜间巡逻则是每半小时进行一次。该小区与马路相连的后墙上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在案发期间没有开启,正处于调试状态。从该小区被盗地点的位置来看,马海某某应该是从后墙翻墙而入的。被盗的户主均系一层,相邻两户。因为被害人厨房窗户没有关上,犯罪嫌疑人直接就将玻璃卸下,然后入室盗窃,当被害人发现时已经是早晨6点左右了,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被害人完全没有察觉。该起案件再次证明了安保措施与房价无关,严密的安保措施应该是真正行之有效的。

综上,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有效发挥自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为维护辖区的安全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