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19 22:20齐荣坤
中国科技纵横 2016年4期
关键词:产学研分配知识产权

【摘要】自2007年至2013年的5年间,广东共建立了103个协同创新联盟,2014年7月又启动了新一轮战略合作,产学研合作向长期的、平台化的长效机制发展。但在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协同创新的健康发展。应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政府与联盟成员之间、成员相互间、成员与其内部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制度进行完善;并通过有效的协议对创新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进行自我约束。

【关键词】广东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对策

1 广东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广东的产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2007年3月,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启动了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工作。从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的5年内,共有111所高校、187家科研院所、973家企业、32家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组建了103个技术创新联盟。2014年7月,广东省与清华大学等签订了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加快集聚国家重要创新资源,推动“三院两部一省” 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向纵深发展,产学研合作规模在逐步扩大,由短期的、分散的项目合作向长期的、平台化的长效机制转变。

1.1 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制度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制度建设方面,广东省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1 有关联的政策和立法,无专门的调整规范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和政策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资助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广东省既有的政策中仅有《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等法律和政策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产学研协同创新涉及多个参与主体,过程复杂,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行为进行指导规范,行为主体难以把握,尤其是在成员方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方面,利益难以协调,势必影响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稳定发展。

1.1.2相关法律法规繁多,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现有的制度存在重复性的规定,彼此之间缺乏协调和衔接。如,对于科研人员的奖酬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单位应提取不低于转让科技成果的净收益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奖励”,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是同时存在的,既有“奖励”又有“报酬”。

1.1.3指导性规范居多,强制性、责任性条款过少

制度中的选择性规范较多,即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自主决定权交给了产学研协同创新主体,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目前创新主体多追求的是短期利益,加上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等原因,使得交由协同创新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难以处理。

1.2 研方与产方的知识产权利益目标不一致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中,高校较为关注的是能够从联盟中分配到的研发经费,以及和联盟成员共同申请国家研究项目,而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一般重视程度不够。在现行的人才评价标准下,高校教师更为关注的是最新研究成果能尽早在国内外高水平刊物上发表而不是获取专利权。企业关心的则是获得知识产权后其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的增强。高校和企业价值目标的差异往往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利益的冲突。

1.3 产方成员间的利益存在冲突时,难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创新联盟中,企业成员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一般来说,和纵向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联盟成员相比,横向市场竞争关系的联盟成员之间,对知识产权问题更为敏感,在订立知识产权协议时,存在更多的利益冲突,相对更难达成合意。例如,有的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可能认为获得知识产权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因此宁愿选择由高校或者研究机构而不是联盟内其他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因为对这些企业来讲,能够来说,既获得技术使用权而同时又不受制于其他企业,是其加入联盟的主要目的。而另一部分企业(一般是大企业)加入创新联盟的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获取知识产权来维持竞争地位,即通过联盟获取知识产权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各种不同的商业目的,因此会拒绝大学控制知识产权 。

此外,实践中要明确划分知识产权的归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无法避免成员共同对某一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情况发生。通过我们的抽样调查发现,目前在广东协同创新联盟协议中,存在很多知识产权共有的约定,约占产学研协同创新产生科技成果的22%。很多联盟在协议中也约定了共有的情形,例如,《华南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成果应用后产生的收益,依据双方贡献大小按比例分成;对于项目成果申报所获得的各级奖励,按双方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样约定,使对于合作方的贡献的确定成为关键因素,但是要合理确定“贡献大小”,并非易事。而共有知识产权存在的重大弊端就是难以有效地管理和运用 。

1.4 高校及其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利益,尚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尽管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出台的《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企业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形成更多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但高校的财产是国有资产,以知识产权出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即使能够用此类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也很难自主决定将其中一部分股权作为奖励,分配给技术或经营骨干。

2 完善广东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的对策

2.1 制度完善对策

2.1.1 政府资金支持下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

广东产学研协同创新多数在政府资金支持下的。应当合理在政府和参与方之间进行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

《科技进步法》第20条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归属于项目承担者。根据这一规定,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利益;二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利益。

目前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上,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制度完善的工作:

首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其次,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情况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的联盟成员有义务向广东本地的相关企业许可该项技术。如果不对联盟成员取得的知识产权实施作出限制,可能会出现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甚至转让给国外企业,进而被国外企业用来限制我国企业的被动局面。因此,我省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对产学研创新联盟知识产权的实施作出相应的限制。在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情况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的联盟成员有义务向广东本地企业许可该技术。

再次,为了提高广东本地产业竞争力,在政府行使介入权时,规定广东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创新联盟科技成果享有优先权。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规范介入权的行使程序。从目前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哪一层级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可以介入、如何介入、介入的程序怎样、当事人对介入不服能否救济、如何救济等,均缺乏相应的规定的情况下,广东应在产学研合作相关政策中规范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2.1.2 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成员之间旳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完善

第一,需要明确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形式。在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的情形下,应保证高校或研究机构有权参与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中的利润分配。鼓励成员之间依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过程中的利润按动态比例分配。对于在协同创新成果基础上的二次创新,根据该协同创新是一次性的短暂合作还是具有稳定性的长期合作的不同来决定,若是前者,由于协同创新的合作关系已经结束,二次创新成果理应归属于二次创新的实施方,但是由于是在前一次协同创新成果基础之上的,应该赋予其他方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若是后者,则二次创新只是前次创新的继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并未变化。

第二,对于共建实体型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属于该实体。企业和大学或科研机构作为该实体的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三,应在法律或政策中明确规定当联盟中有外资企业时,资助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对外资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做出限制。

2.1.3 创新联盟成员与其内部科研人员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单位,同时要保证科研人员的报酬请求权和奖励请求权。统一报酬和奖励的标准,并保证其强制效力。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每一个科研人员的比例,可以参照其参与的研究成果在整个协同创新项目中的技术贡献比例以及对该研究成果的个人贡献比例确定。

2.2 创新联盟约束机制的自我完善

协同创新合作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应体现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自我约束:

2.2.1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约定”中的一般原则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建立之初,合作各方应就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有效的协议。根据欧盟的经验,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的科研成果应让各成员单独所有,尽可能避免共有 。一般情况下,科研成果的应用领域通常比企业所能实际利用的领域要广,因此高校或科研机构如果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就应作为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企业则获得独占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但是,如果科研成果中包含有企业商业秘密,则应当由企业享有所有权。而对于不可预见的科研成果,联盟可以约定由项目实际研究或使用单位所有;如果不能确定实际研究或使用单位,则各方对自身做出贡献的那一部分成果享有所有权,但对成果的整体知识产权享有非排他的使用权 。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如果各方对知识产权的行使没有约定,那么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联盟共有的知识产权。对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在全体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此外,联盟成员行使共有知识产权应取得联盟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

2.2.2 取得知识产权的联盟成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高校或科研机构如果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一般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确保知识产权不因不恰当管理而遭受损失。应确保参与联盟项目研究的学生或访问学者等不受劳动合同或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约束的人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仍归学校或科研机构所有,以防止知识产权流失。(2)保护研发过程中知悉的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并采取适当措施及时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3)勤勉谨慎地利用联盟成员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联盟成员尚未公开的研究成果,应在符合联盟章程目的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企业如果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则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勤勉谨慎地管理并实施联盟研究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2)对做出贡献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当怠于实施知识产权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实施该知识产权时,高校或研究机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取代该企业成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2.2.3 未取得知识产权的联盟成员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研发的联盟成员如果需要获得联盟的技术成果,有权与取得知识产权的联盟成员签订合同以优惠或者免费条件获得非排他使用权。如果联盟成员对技术的研发投资占有较大比重,或者为研发项目提供了主要的物质资源、科研设备或者基础技术,则可以优惠或者免费获得技术的排他性使用权。同时,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成员,对联盟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受让权。

2.2.4 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技术许可与转让的限制

联盟研究成果的对外推广不可避免会制造或者培育竞争对手,影响到联盟的整体利益。因此,联盟知识产权的转让应遵循以下的原则:(1)提前告知。除非联盟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协议有约定,联盟成员转让基于联盟研发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必须提前告知其他成员并取得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与联盟成员具有关联关系,则无需告知和取得其他单位同意。一般来说,关联关系主体仅限于同参与研究的联盟成员具有资本关系的母公司或者子公司。(2)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联盟成员应将其负有的知识产权推广和产业化义务、对其他成员技术的保密义务以及授予其他成员接触权的义务等,一并转让。(3)合理补偿。参与研究工作的其他成员对联盟技术转移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2.2.5 科研成果的保密与发表

为了防止科研成果保密上可能出现的分歧,联盟各方应提前就成果是否保密以及保密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在科研成果发表方面,高校在不影响技术成果的新颖性或不损害联盟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是否发表。但是,应提前60天将拟发表的内容及其他必要信息告知其他成员 。其他成员如果认为成果的公开会使其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交联盟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裁决。

2.2.6 联盟成果的研究性使用

联盟各方有权将基于联盟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但是,这类科学研究不应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例如,不能以既有成果为基础再与联盟以外的第三方开展商业性的合作研究等。

2.2.7 研究成果的商业性使用

联盟成员如果仅在某一领域使用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其他成员则可以通过申请取得该技术成果在其他领域的商业性使用权。但是,联盟成员如果拟将申请取得的技术成果商业性使用权向联盟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则必须取得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

2.2.8 既有技术和背景知识的接触权

接触权是指联盟成员对其他成员所拥有的既有科研成果或者背景知识所享有的获得许可或进行使用的权利。在产学研联盟中,各方所拥有的既有技术和相关的背景知识,对于联盟拟进行的技术的研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联盟成员相互间不把既有的技术和背景知识向其他成员开放,将可能导致联盟研究项目得一切从头开始,联盟协作优势难以体现。

为此,联盟应就既有技术和背景知识的接触权作出约定,界定哪些技术和知识属于授予成员接触权的范围。除非协议另有约定,联盟成员为项目研究的需要而行使接触权的,不需要支付许可费。在联盟项目研究结束之前,即使既有技术或者背景知识的所有者提前退出,也不影响接触权条款的有效性。但是,联盟成员如果不是基于研究而是其他目的而行使接触权的,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联盟成员间可就商业性利用既有技术和背景知识的费用作出互惠的约定,明确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建立相应的存档和记录调阅制度。此外,为了确保对既有技术和背景知识的控制,联盟成员接触权一般不包括分许可权。

3 结语

目前,广东的技术创新正从封闭走向开放,对于开放创新的重要方式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既是其持续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主要手段。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外部激励引导制度的制定,还应注意其内部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机制的完善,分情况,分阶段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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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齐荣坤(1965—),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州学院副研究员、律师、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民商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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