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2016-11-19 16:35朱一诺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摘 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贸易交流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需要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从而有效的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电子商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为研究对象,对缔约过失责任、电子商务中缔约过失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缔约过失责任 电子合同

作者简介:朱一诺,东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9-0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现如今,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计算机互联网的运用领域涵盖教育、休闲娱乐、购物、商务等各个领域,尤其是网上购物等以零售商业运行为主的电子商务的运用。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买卖,消费者通过网页浏览、与商家沟通、下单、付款、发货、签收的经济活动,例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阿里巴巴、国美电器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进行购物的主要方式,电子商务的应用也越来越频繁,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却相对落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电子商务法律的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一)缔约过失责任定义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一方违背合同规定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或利益侵害,应对受损方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二)电子商务合同定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种合同概念。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定的。通常情况下,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理解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网络等电子手段形成的缔结合同,并对合同双方的贸易、供应方式、支付方式等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规定。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指通过信息数据的交换进行合同的拟定,这种信息数据的交换方式主要是指E-mail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合同的制定。

(三)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及分类

1.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范围内进行规范和认定。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的范围是以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因此,要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双方的签订日期,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其相关的民事责任的确认也就迎刃而解。也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日期。

2.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分类:现如今,关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通常情况下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是以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为基础的前提下发生的缔约过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当事人,提前签订了相关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在进行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时可按照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第二,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没有提前签订相关的法律合同和协议,所造成的一方经济损失的行为。在此类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其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对于这种电子商务交易的成立时间的认定也较为困难,而在这种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认定较为困难,需要采取一般性原则和以往案例相结合的手段,对当事人双发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的民事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进行责任认定,要求其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电子商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通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内涵了解,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之间的差别较大,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的制定手段、成立方法、合同形式以及合同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合同之间的差别较大,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空间距离较大,合同双方的真实情况了解较少,而且其身份不容易辨别,其电子商务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保障,及时有效的维护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本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借用合同恶意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进行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违背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在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供货,对于特殊情况未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和利益侵害,这些都属于当事人本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主要问题。

(二)网络通信问题导致的违约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通讯代替了传统的通讯形式,然而在网络通讯过程中,由于网络不稳定或者其他影响网络运行的因素,导致在电子数据传递过程中不能按时传递到指定网络区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网络通信问题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疏忽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期间,当事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没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送电子信息,或者是当事人由于自身疏忽,没有及时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更新,直接影响电子信息的正常传送等,这些由于当事人疏忽问题造成的网络通讯影响,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网络运营商原因导致违约:在网络信息时代,网络运营不稳定是极为常见的现象,例如网络服务突然中断、信息发送延误等。这些由于网络运营商问题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由网络运营商对受害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人为和网络运营商问题:在电子商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网络运营商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之外,还要考虑到计算机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突发状况的问题。而这种以外状况的发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与自己无关,证据充足便可免去赔偿责任。

(三)虚拟主体订立合同的问题

所谓虚拟主体订立合同,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虚假的主体信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虚拟主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完全虚假的身份进行电子商务合作和交易,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其经济损失和后果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因为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以完全虚假的身份进行交易,在公安部门和网络信息中没有真实身份,其身份不可查,因此,这种电子商务尽管是双方协议,但是实质上是一种单方协议,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有受害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

另一种虚拟主体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也就是当事人一方的真实身份与合同中的身份不对称,这种情形下发生电子商务合同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下的利益受害方的经济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距离较远,双方不可能直接见面,导致的未成年人借用他人名义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应该处于特殊对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判定。

(四)电子代理人问题

电子代理人主要是指代替人进行操作的计算机系统或者是网络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需要人进行合同的审核,直接发出邀请或者回应的电子互联网技术,也可以称作是系统自动默认的合同形式,例如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过程中所签订的交易协议,其合同签订的方式只用点击“我同意”、“不同意”便可使电子商务合同生效。也就是说“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按照人的行为意识进行操作的高科技电子产品,在这种电子商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以“代理人”的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而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过程中的游戏账号、装备都属于消费者的私人财产,当游戏装备由于管理员操作丢失的情况,应该按照操作员的过失进行判定,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网络广告要约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广告植入到电子商务交易中,现如今,在人们的正常浏览网页的过程中,都会通过网络自动弹出一些广告窗口,在网络操作中点击并打开这些网络广告,就有可能会造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消费和电子交易,也就是网络自动扣款行为。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网络广告进行要约,并在广告内容中明确规定其广告信息的销售价格、数量、功能,并且出现“点击即可购买”的字样,当对方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和密码时就会自动扣款,这种网络广告便可称之为“要约”。这种要约行为就有可能会引起电子商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社会中电子商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越来越频繁,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越来越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寻求解决电子商务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只有在电子商务中积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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