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2016-11-19 17:05叶丹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体现案例

摘 要 公证文书证明具备对法院裁定案件事实进行约束的效力,法院对公证文书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定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来说,则具备免证的法律效果。文章通过介绍公证文书概述,分析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对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案例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公证文书概述、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公证文书证明效力体现的如何完善和加强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公证文书 证明效力 体现 案例

作者简介:叶丹,重庆市铜梁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32-02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非常规诉求自根本上促进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本质上是一项证明活动,公证文书证明为公证广泛、核心的活动,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自然转变为公证生存、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由此可见,充分明确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的内涵及消除其间的分歧,对全面凸显公证文书证明的社会功能具备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公证文书概述

自广义上对公证文书含义进行理解,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人为了对相应记录内容真实、合法进行证明所制作的文书、证明,或是为了对受委托事项真实、合法进行验证,通过公证人主观进行实验,并就实验事项进行记录证明 。显然这一含义的界定存在一定含糊不清的问题,并未能够把握住公证文书含义的真谛。文章认为,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员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后,依据法定格式、专业用语制作规范化文本,然后加盖公证员签名章及公证部门公章的文本本身。

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一)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概念

某种意义上而言,可将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理解为公证文书的证实力,指的是公证文书对自身证明的事实行为等合法性、真实性的证实作用大小。可将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划分成外在证明效力及内在证明效力,其中,外在证明效力多用于日常民事、交际行为及行政管理中,内在证明效力多用于诉讼活动中。

(二)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特征

1.相较于一般书证有着更高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受证据与待证事实相互关联性很大程度影响。然而,公证文书证明力又具备自身特征,即公证文书属于公证证明行为期间产生的文书记载,经当事人全力配合,公证员以法定程序规则制作而成的。在制作主体方面,公证员均为具备丰富法律基础知识、充足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服务人员,所以他们制作的公证文书科学严谨、专业合理;在程序公证方面,公证文书是由公证员以法定程序规则制作而成的,就待证事实有着客观见证、经历,在程序方面系统完整、透明公平。未有引入一般证据的法庭质证、法庭调查环节,使公证文书具备证据能力、法律法规授权等方面的优势。

2.相较于原文书有着同等的证明力。得到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书具备与原证明对象自身同等的证明力。同等的证明力指的是原本文书对应载明内容所呈现的信息涵义。就好比,受文化差异、国外机构对我国当事人出示的学位、学历证明等未有办法对其真伪进行辨别影响,使得难以对其证明的内容进行断定。得到公证部门对学位、学历证明等进行公证,对其真伪进行辨别,同时译为对应外文后,提供公证文书,把学位、学历证明等用以附件。如此,公证文书便能够转变为学位、学历证明等在使用期间的有效证明文件。现如今,公证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因此公证文书证明力亦有着十分广泛的效力范围。各公证部门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每一公证文书在一国中广泛具备证明力,同时各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证明力相互不存在差异。与此同时,在某些国际条约约定下,公证文书还能够摆脱国界约束,在全球范围内具备证明力。由此可见,公证文书只要与待证事实相互存在一定联系,便能够证实 。

三、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

(一)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指的是在法律方面具备证据的效力,也就是可直接对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属于合法、真实的事实予以证明,所有法律行为属于合法、真实的事实,所有法律行为及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经由公证证明,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明确,即赋予了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作为一类能够用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期间直接选取的证据,在未有足够证据对公证证明予以推翻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进行采证。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部门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相关法律行为、事实以及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证明文书。公证部门在进行公证期间,充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相应法定程序,认真考量申请证明的事项,经由对其合法、真实予以确认后,方才生成公证文书 。由此可见,公证文书相较于一般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所提供的证据要具备更强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所具备的证据效力是得到立法认定的。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指的是就追偿还债款、物品的相关文书而言,确定无疑义的,于这一文书上证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我国公证条例中规定,经由公证证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文书中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诉讼法中规定,公证部门依法赋予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实际错误的,人民法院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同时要把裁定书发至双方当事人及公证部门。由此可见,赋予公证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乃是国家所赋予给公证部门的一项独特职能,其与人民法院为了追索财物所有利于及时消除债务存在冲突,一方面能够起到确保法律权威性、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能够防止由于拆讼等造成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 。

(三)法律要件效力

法律要件效力,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亦或国际习惯,就某些法律行为、文书,务必要经由公证证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将公证用以特定重大法律行为、文书的成立要件,因此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就好比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指出,对依法代管房屋进行拆除,且代管人属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安置、补偿等协议务必要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同时要依法办理证据保全。由此可见,国家出台法律法规规定某一部分法律行为、文书务必要得到公证证明,方可生效,公证乃是某一部分法律法规行为形成的重要形式。

四、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某男(甲方)与某女(乙方)是直系姐弟关系,父母去世后双方由于父母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从而上诉至人民法院,乙方向人民法院出示了经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文书,认为父母财产应当由自身一人继承,甲方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文书上母亲签名系伪造的,提出对笔迹真伪与否进行鉴定。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公证文书用以证据的效力怎么去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分歧意见为,甲方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文书上母亲签名系伪造的,提出对笔迹真伪与否进行鉴定。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便能够开启司法鉴定程序,开展笔迹真伪鉴定。

第二种分歧意见为,相较于常规证据,公证文书具备一定特殊性,因此不可做常规同等对待。倘若对公证文书实质内容存有异议,产生纠纷,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倘若对公证文书出具的程序存在异议,则应当另行向公证部门提出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案中针对公证文书中签名真实与否产生异议,属于对公证文书程序存在异议,应当向公证部门提出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案情分析

公证文书指的是公证部门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相关法律行为、事实以及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不具备对公证进行解除的权利,唯有对公证进行采纳或者不采纳,鉴定部门更是不具备对公证文书有效与否予以确定的权利,唯有对应公证部门、司法局有权对公证文书进行撤消 。

文章认同第二种意见,并认为有如下几方面理由:

1.就法律角度而言,当事人倘若对公证文书有效性存在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倘若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是对公证期间认为公证人员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公证,也就是认为公证程序存在不合法可能,便不可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而应当请求公证部门进行改正,或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即便公证文书在人民法院诉讼期间用以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效力存在异议,应当依据上述办法处理。

2.就证据采纳规则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得到公证部门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应当用以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存在相反足够证据可对这一公证进行推翻的除外。结合证据采纳规则,针对公证文书如此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得到具备实质性,相反的证据,方可对这一证据采纳进行推翻。文章案件中,甲方并不具备实质性可证明这一公证文书中母亲签字系伪造的证据,而单单是凭借主观猜测提出意义,显然与证据采纳规则不相符 。

因此就本案而言,甲方觉得母亲签名系伪造,正确的做法是向公证部门提出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五、结语

总而言之,公证文书证明具备对法院裁定案件事实进行约束的效力,法院对公证文书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定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来说,则具备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的事项是为法律推定为真实,一方当事人提出具有一定证明力的相反证据时,质证则是必需的,但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所载事项才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充分认识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概念、特征,明确分析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体现等,积极促进公证文书社会功能的凸显。

注释:

吴瑄.浅析公证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90-91.

李晓林.试论公证的审查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影响.大众文艺.2011(1).213-213.

邱秀仙.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创设的制度.法制与经济旬刊.2009(4).75-76.

魏西霞、郑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中国公证.2007(5).45-46.

郭志坤.浅析我国公证的证据效力完善.职工法律天地(下月刊).2014(12).56-56.

许育红.领事认证案例浅析(十)——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馆出具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或认证文书须否向中国有关部门申办领事认证.中国公证.2006(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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