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评论转基因水稻事件

2016-11-19 18:05李来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摘 要 2013年7月,61名院士联名上书农业部,在联名信中,61名院士们针对转基因水稻的问题,严厉指责了农业部的不作为行为,被称之为“告御状”。而近日,61名院士联名上书农业部的事情又被中科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张启发透露外界,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柏林的两种自由论为基础,对转基因水稻事件进行了浅论。

关键词 转基因水稻 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作者简介:李来宁,青岛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80-02

一、 转基因水稻事件始末

1.2004年,有这样份报告起草以后便交到了国务院领导手中,这份报告是由16位院士和其他专家一起起草的,即为《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策略的建议》的报告。报告中通过研究转基因作物给出了建议:“关于转基因水稻通过各种实验环节和在商品化生产方面所做的各种安全评价程序和,均没有转基因水稻发现存在安全性风险。”该报告认为了转基因水稻已满足了区域性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商品化生产的相关事宜,可迅速批准。

2.绿色中国和平组织于2005年4月13日在北京对媒体发布消息:虽然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种植,目前在中国范围内尚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但该组织声称,其发现转基因水稻已在湖北地区进行着违法的种植和销售,这也就证明了违法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已进入了正常的大米销售市场中。

3.随着转基因作物舆论讨论的深入,中国农业部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转基因大米的安全证书,但令人遗憾的是,证书中并没有关于进行产业化证书的审核方面。

4.华中农业大学从2013年5月开始面向社会提供转基因大米,由此拉开了转基因大米试吃活动的序幕,该活动在我国28个城市开展,在这其中最为有名的为2013年10月19日在武汉举行的 “黄金大米”试吃活动。

5.2013年7月,61名两院院士通过非公开渠道联名上书国家领导人,在联名信中呼吁将转基因水稻形成产业化,并称形势已刻不容缓,“再迟缓就是误国”。并严厉指责了中国农业部的不作为行为。

6.中国农业部于2013年10月,委托中国农业大学做转基因大米喂养小型猪的试验,通过90天的喂养试验,专家称小型猪没有中毒或死亡的现象,且行动灵活,皮毛顺滑,饮食也正常,生长发育状况整体良好。由于猪的胃肠道消化过程与人的极为相似,此试验能极大程度的反映人类食用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

二、 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理论基础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出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一书。

(一)消极自由

柏林认为消极自由是人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外在干涉与强制的不存在。而外在强制的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或政治意义上的强制,也就是来自外界的干涉,而既不是自身能力的不足,也不依赖于某种特定的理论。自由就是自由。

(二)积极自由

柏林认为的积极自由则是分为两种:消极的积极自由与积极的积极自由。所谓消极的积极自由是不依赖于外界的压迫而存在的,而是取决于人的内在的理性意志。而这种消极的积极自由是仅仅适用于精神领域,如果上升到政治世界或现实世界,则会成为专制及遏制自由的凭借。

当然,就积极的积极自由而言,其与消极的积极自由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为了获得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自我实现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的原则或理想。”

三、 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角度浅论转基因水稻事件

(一)两种自由的理论在院士上书国家领导及农业部方面的体现

其实对于转基因生物实行产业化这方面,已经不是我国院士第一次向国家相关部门联名上书了。

对于前后两次院士联名上书,力挺转基因生物,从柏林的两种自由论中,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于院士上书国家领导,认为国家应该推行转基因水稻,不然会“误国”,从柏林的两种自由来看,其本身是一种积极自由理论的体现。

柏林在两种自由中的积极自由中提到:“我们认识到的,以某种更高目标的名义对人加以强制,这样做是可能的,有时候是有理由的;这很容易让我相信,我对别人的强制是为了他们自己,也是出于他们的而不是我的利益。因此我就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

或许61名院士经过研究和分析,认为我国目前应该推行转基因水稻,这是为了人们的生活、社会的稳定,甚至是国家的发展。对于院士的建议,我认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消极的积极自由,他们所提的建议,已经超出了关于转基因水稻研究本身的精神领域或超验领域,但在院士们看来,他们更知道别人甚至国家更需要什么。然而,从自由上而言,他们已经是在利用这种理论去限制农业劳作者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二)两种自由的理论在试吃实验和“猪”试吃实验中的体现

从2009年开始的小白鼠试吃转基因大米,到“猪”吃90天转基因大米没事。我认为,这一系列的“试吃秀”有很大程度的误导在其中,而且转基因大米是否安全,不能只依靠吃几次或吃几天就能断定其安全性的。因为人体有强大的消化及排泄、排毒能力,即使食品中存在有一些有毒、有害的成份,如果人体吸收不了,很可能就排泄出去了。但是如果一直在吃有毒、有害成分的东西,吃一年、吃十年、二十年……长此以往,日程月累,这些有毒、有害成份的危害性就会慢慢显露出来。

而且,更重要的是,从2009年的小白鼠实验到如今的猪吃90天没事的一系列实验中,公众得到的只有“没事、无毒、无死亡”等较为含糊的实验结果,对于实验的具体数据分析或是实验记录,因为没有公布,所以了解情况几乎为零。这实际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侵犯或者说是损害。

在柏林的消极自由中,也曾经提到“我们必须保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我们不可能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所以我们必须放弃属于我们的一部分自由以维持另外一部分。”在我看来,知情权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是需要维持的那些自由。

(三)以两种自由理论为基础,对国家转基因水稻推广上的设想

关于转基因生物,其实早在十多年之前就已走入了人们的视界中,2002年的转基因棉花事件就已经引起了一些科学家的关注,也就在这一年,转基因风波卷入了著名的雀巢公司,转基因问题被推到了企业、媒体和公众面前。而在2005年,同样,2005年发生在湖北的转基因水稻事件更是引起了政府高层高度重视,该事件也惊动了国外媒体。对于发生在湖北的转基因水稻的事件不仅对科研学术机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使转基因产品的违法行为暴露无遗,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场风波还将农民的利益也牵涉其中。

此外,早在2001年,就以出台了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不断完善。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此后又于2002 年1月由农业部制定、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更好的实施这三个办法,农业部又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希望通过该部门的设立严格管理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到商业化生产实施这一过程。

从上述事实中,其实不难发现,国家对于转基因生物发展一直处在推广之中,也许,与院士的“激进式”推广相比,国家的推广步伐相对缓慢,但我认为转基因生物的产业化,仍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而结合两种自由的理论,本人对国家转基因水稻及类似农产品的推广,提出了以下方面的设想:

首先,对于目前院士的上书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国家听取并接受了院士们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转基因水稻,那么对于广大的农业劳作者和消费者而言,则是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选择转基因水稻,是在一种来自于外界的干涉或更确切的说是国家的强制,而不是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然而,这种选择的自由,对于劳作者和消费者而言却是最低限度的自由,而不是无限放大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中必须保有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

因此,希望国家农业部可以设立食用转基因大米试验区,将此实验区面向转基因大米的支持者或者社会支持者,由此征集长期试吃转基因大米的志愿者,并将试吃阶段内,主要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适时的向社会公布,保证公众对于转基因大米的知情权。

其次,国家经过上述长期试验,未发生或发现异常,批准转基因大米产业化后,在产业化推广时,应保证农业劳作者自身的选择权,而不是一贯的“统一命令”,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保证了其“吃与不吃”的选择权。

以上即为本人依据柏林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理论,对转基因水稻事件所做的浅论。受自身知识储备的限制和对柏林两种自由理论的理解深度有限,本文中对于转基因水稻事件的分析定有不足或错误的地方,还望给予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学部“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策略”咨询组.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策略的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04(19).

[2][英]赛亚·柏林.两种自由的概念.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