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面者与投资人不同,我该向谁索要工资?

2016-11-20 09:06颜东岳
老年世界 2016年1期
关键词:操纵者林某营业执照



出面者与投资人不同,我该向谁索要工资?

编辑同志:

公务员周某出资开办了一家超市,因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为逃避受到追究,遂用其小舅子林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即林某只是出面经营,实际操纵者是幕后的周某。四个月前,林某经周某许可,以林某的名义招聘我为送货员。近日,我因三个月的工资被拖欠,曾一再要求林某支付,甚至提出如果林某在两天内仍不付清,我将用其摩托车抵偿。林某至此才说出“自己也只是打工仔”的实情。而周某却以“以营业执照为准”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工资?

读者:赵美依

赵美依:

你既可以要求林某一人支付,也可以要求林某与周某共同承担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林某应当支付工资。由于从形式上说,招聘你的是林某而非周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只有林某和你才是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即林某系“用人单位”,你是其所聘请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林某属于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从无效民事行为角度上看,林某难辞其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鉴于林某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隐瞒“自己也只是打工仔”,根本无权自主处理相应事务的真相,诱使你错误认为林某是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周某才是真正的投资人、操纵者,决定了彼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但基于你属被骗且已经付出相应劳动,林某作为用人单位同样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再一方面,从诉讼主体资格上看,周某不得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鉴于林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周某,决定了你有权要求林某和周某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此外,你有权就周某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律师: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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