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网络安全“急症”

2016-11-22 03:25刘强
检察风云 2016年11期
关键词:急症诈骗嫌疑人

刘强

急症一:

恐怖主义犯罪,危害网络中政府的安全

2014年5月6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络发布“伊斯兰之声广播”暴恐音频。犯罪嫌疑人约某在审讯过程中对其利用互联网传播暴恐音视频和制爆配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审讯,约某还交代了当年4月29日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发送制造炸药、炸弹技术等制爆配方的犯罪事实。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约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5月26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络传播境外恐怖组织实弹训练的视频文件和宣扬“独立和自由”的煽动性音频文件。后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居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暴恐视频1部,反动音频5个,上述暴恐音视频被大量下载。警方迅速将居某抓获,法院依法对居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6月2日,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打掉一暴恐团伙,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查缴弓弩、长剑8把。经调查,自2013年12月以来,该团伙成员多次聚集观看暴恐音视频,制爆试爆,密謀袭击基层干部和群众。

6月7日,喀什市公安局在盘查中查获手机存有制爆视频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线索深挖,打掉一暴恐团伙,查缴大量制炸涉爆物品。经调查,5月以来,该团伙多次组织观看暴恐音视频,仿照暴恐音视频制作爆炸装置,并预谋在喀什市实施暴恐袭击。

点评:网络恐怖主义是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有预谋地利用网络并以网络为攻击目标,以破坏目标所属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制造轰动效应为目的的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向信息技术领域扩张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攻击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该类犯罪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通过网络以现实世界的目标为攻击对象,主要体现为恐怖分子通过网络传播电脑病毒,破坏、控制计算机设备,或者利用黑客技术阻断网络联通、涂改网页、侵入要害部门的网络系统对重要数据实施破坏、篡改、窃取等行为,危害公众安全;二是传播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该类犯罪以网络为传播途径,主要体现为恐怖分子通过网络散播恐怖信息,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对暴恐音视频进行传播,向恐怖分子或者不特定的公众传授犯罪与训练方法、武器制造技能、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行为。这是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形式,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传播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三是组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该类犯罪主要体现为恐怖分子利用网络招募成员以组建或者壮大恐怖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筹集物资、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方案等行为。

急症二:

寻衅滋事犯罪,危害网络言论环境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 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的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2011年至2013年间,秦志晖共注册11个新浪微博账号在网上发布、转发谣言3000余次,攻击诋毁红十字会、罗援将军、残联主席张海迪、著名主持人杨澜以及典型人物雷锋等。2013年8月,秦志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自媒体传播方式的出现,其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的特点更是吸引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网络信息传播门槛低、自由程度高、互动性强的特点为言论自由提供宽松环境的同时,也滋生出各种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虚假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公众恐慌的特点。为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方面为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明确了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界限和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了网络法治的进程。此案是该《解释》出台后宣判的首例网络谣言案件。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吸引关注、发泄情绪等目的,利用网络无事生非,随意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或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明确了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本质上相同,但是由于受网络空间特点的限制,网民在网络空间内无法直接面对受害人,也无法采用肢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因此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客观表现只能是利用言论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急症三:

诈骗犯罪,危害网络资金安全

2016年 4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公安部十大电信诈骗A级在逃人员中唯一一名女性吴春燕被押送回金华永康。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廖某、阮某、吴春燕及其老公黄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木马盗取永康一投资公司老板吕女士的QQ账号和密码。之后,他们冒充吕女士给公司出纳胡女士的QQ发了一条信息,称其好友要借600万元钱周转5天,让胡女士将钱转入指定账户。随后,胡女士通过网上银行向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内转入600万元人民币。此时,胡女士还不知道自己被骗,一直到了第二天和老板吕女士对账,方知被骗,于是立即报了警。接警后,永康警方联合银行机构立即对涉案款项进行紧急冻结,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400万元。2013年7月,警方得知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广西宾阳后,立即派民警前往展开抓捕,9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吴春燕成了该案明确具体身份而没有归案的最后一名嫌疑人。归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则被判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今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吴春燕被公安部列为十大电信诈骗A级逃犯在全国进行通缉。最终,在家属和民警的劝说下,吴春燕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于4月15日上午向广西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点评:尽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产生的一种比较新颖的犯罪,但是从其本质特征来看,网络诈骗无非采取了与传统普通诈骗不同的“沟通”方式,它变传统普通诈骗犯罪从“人——人”的诈骗对话方式为“人——计算机(网络)——人”的诈骗对话方式,网络只是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和载体。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者诈骗行为的实施和完成,往往需要通过各种网络技术手段的辅助。诈骗者早已经不满足于仅仅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伪造身份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而是通过木马程序、网络钓鱼等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辅助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此外,有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还需要熟练地运用网络编程、网络解码技术等先进的网络科技手段,否则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就难以完成。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自身的防范意识不足和防范水平较低也是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發展泛滥的原因之一。从根本上来说,被害人个体防范意识的增强和个体防范能力的提高对于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它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为重要的一环。

急症四:

涉黄、赌、毒犯罪,危害网络文化秩序

2015年3月,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民警获悉,在余姚、慈溪等地,有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地方论坛、陌陌群等处发布广告并以假扮女性聊色情内容等方式销售“云盘”账号。通过侦查,余姚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岑某。岑某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以30元至50元的价格批发“云盘”账号。然后,岑某通过在自己的微信账号和本地网络平台上做广告的形式,贩卖“云盘”账号、密码牟利。经查,自2015年2月至被抓获的20多天时间内,岑某共向公众贩卖“云盘”账号密码100余次,获利8000余元。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贩卖“云盘”牟利的犯罪嫌疑人账号共500多个,涉及浙江省及外省多个地区。通过集中收网行动,警方摧毁了一个利用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该网络涉黄犯罪案件利用了新型的OTO营销模式,反映出网络涉黄犯罪案件的新趋向。

2012年4月,上海警方发现一网络赌博团伙大肆在互联网上招揽会员参与网络赌球、百家乐等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而网络赌博又次生了多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7月11日,上海警方开展统一抓捕行动,一举抓获以寿某为首的涉案人员50余人,现场缴获赌资300余万元,冻结资金1000余万元,扣押涉案电脑、移动存储介质60余个、账簿10本,并查获大麻、冰毒、管制刀具等一批违禁物品。该案件是迄今为止上海市侦破的境内赌博代理层级最高、投注金额最大的网络赌博案件。

2011年3月,兰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在侦办案件中发现了一条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网站从事吸贩毒活动的特大涉毒线索。鉴于此案涉及全国各地,吸贩毒活动形式特殊,危害严重,甘肃省立即成立了专案组。随后,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甘肃省收集固定了大量网上违法犯罪证据,提取了网站中涉及26个省市区吸食、贩卖毒品的视频资料,查清涉案嫌疑人员133人。

点评:网络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人的视野,改变着人们旧有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认知模式。但网络文化也是一把“双刃剑”,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网络文化因其开放性、自由性、渗透性、虚拟性、多元性等特点,也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比如网络涉黄、赌、毒等妨害网络文化秩序的顽症。淫秽电子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危害性可想而知。淫秽色情信息赤裸裸地吞噬着人们的心灵,容易使人们萎靡不振,甚至产生违法犯罪的想法和念头。因为淫秽信息会使人产生性幻想,强烈的性需求使人急于寻找发泄对象,从而导致产生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对于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他们的性格、意志力和控制力都不稳定,如果他们接触到网络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将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改变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致使他们走上歧途。在浙江余姚警方查办的利用“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中,由于各种“云盘”、“网盘”账户申请简单方便,视频交易价格便宜,上网者很容易获取,青少年接触到的概率也很大,因而要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引导和管理。

网络赌博具有很强隐蔽性,投注时间短,资金交接便利,这些都给网络赌博跨区域蔓延带来便利。绝大多数网络赌博都通过银行或网络银行支付。一些犯罪分子还在网络上刊登广告,以游戏的方式大肆虚假宣传网络赌博,欺骗和诱导网民参赌。一些赌博团伙披上合法外衣,采用公司形式操作,将非法所得洗成“合法”所得。为严厉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标准。

互联网的发展也拓宽了网络贩毒的途径和渠道,给禁毒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新增了一项购销渠道,更形成制毒、贩毒、吸毒交流等产业链条。不法分子看到虚拟空间和物流业的监管漏洞,通过网络传播制毒方法、贩卖毒品,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获取暴利。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涉毒信息,主要通过论坛、贴吧、QQ群、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发布贩毒信息,或免费或明码标价,很多是由毒贩在背后操控,最终都是为了达到贩卖毒品,从中谋取暴利的目的。有的涉毒网站通过注册码、邀请码等限制条件,以达到控制用户群体,保护自身网站安全;有的则要求提供吸毒视频、完成吸毒表演才允许进入。这些反侦查手段对互联网禁毒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禁毒工作,互联网行业也应肩负起主体责任,有效采取管控措施,及时报告敏感信息,从源头上、途径上控制涉毒人员、涉毒信息上网,以有效打击网络涉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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