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农业领域合作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6-11-24 16:54马静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8期
关键词:中欧领域农产品

马静

中国与欧盟彼此互为重要农产品贸易伙伴,双方加强农业领域合作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低迷,中欧双方在农业领域合作愈加频繁。2005年7月,中国与欧盟代表团就农业领域问题首次对话,在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的农业生态方面开展了项目合作。据中国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对欧盟农产品出口额为102.7亿美元,欧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74.3亿美元。迄今为止,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可见,中欧农业领域有了较为长远的合作发展空间,对推动双方农业领域合作,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技术交流及双方优势互补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中国与欧盟农业领域合作的现状

(一)中国与欧盟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中国与欧盟农产品贸易拥有各自出口比较优势,互补性强,双方贸易农产品类别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在我国水果、蜂蜜、肠衣、鸡肉及制品等重点农产品出口中,欧盟排在全球市场前十位,数量和金额均达到可观状态。而欧盟农产品对我国出口中,在菜籽油、冻鱼、豆饼、豆粕、牛、马皮革、动物饲料、玉米、猪肉及其副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排在全球市场前三位。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强、优势明显,有效促进了双边贸易发展。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产品对欧盟出口额从2010年的87.9亿美元增长到102.7亿美元,增长了14.8亿美元。目前欧盟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第二大市场,占比达15%,次于亚洲64%,高于北美洲12%。2015年欧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74.3亿美元,超出我国对其出口。我国成为欧盟农产品出口最大市场,双方已成为彼此重要农产品贸易伙伴。总体来看,两国之间农产品贸易良性发展仍是主流,随着两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和相关政策扶持,两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将进一步得以扩大和深化。

(二)中国与欧盟农业合作项目的发展

随着双边农产品贸易发展,在农业领域项目合作逐步提升。涵盖农业全部领域,包括农、林、牧、渔,且投资金额均达到百万以上。从我国对欧盟投资项目来看,如丹麦石鱼养殖场项目,年初产量为2000公斤,总金额为1133万美元。又如200万美元的拉脱维亚鸵鸟养殖场项目、英国国际畜牧业公司出售22500万美元股权、500万美元的罗马尼亚农业承包项目等等,掀起了一波到欧盟投资、并购的浪潮。如2014年,中粮集团先后并购荷兰Nidera公司,持股占比达51%,又以12.9亿美元收购荷兰尼德拉公司。欧盟国家为进一步引进中国农业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比利时为当地知名跨国公司投资大中型项目、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三高”农业项目,在土地使用权价格方面,可以得到按照现行价议价或者分期付款的优惠。并且,凡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其经营时间在十五年以上,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税收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企业所得税可实行五年免征,五年后按10%的税率征收等。此外,我国政府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业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如商务部每年更新发布的涉及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该指南汇聚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数据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投资合作相关信息。从而用法律来保证海外并购的有效性,并对农企在开展境外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提示和建议,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并购。

(三)中欧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发展

经过30多年发展,中欧农业科技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两国农业贸易与投资起着促进作用。欧盟的农业技术领域处于世界前列,尤其是生物化学制品、动物育种、食品安全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目前欧盟已是中国最大的技术来源地,双方农业科技合作有着巨大发展潜力。自1998 年12月中国科技部与欧盟科研总司正式签署《中国—欧洲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议》以来,双方在农业领域正式开始技术合作;同时,中国推出“973”计划和“863”计划,开放欧盟科技人员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6月17 日,双方共同创建了中国—欧盟科技促进办公室(CECO)。这也标志着中欧农业科技联合研究平台正式成立,是中欧首个农业科学联合实验室。该研究平台作为信息传递衔接点,在中欧双方科学家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在协助中欧科研机构、企业及科技人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两国在农业技术领域,如遗传资源、生物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畜牧兽医、农业生态和环境科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合作。近几年,中欧农业科学合作交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2015年,中国共有44个机构参加欧盟科研项目,包括以研究国际前沿和竞争性科技难点为主要内容的支撑“欧盟2020”战略科研与创新计划,中国成为继美国、加拿大和南非之后的第四大参与国。并且中欧围绕目前发展较快的新兴技术,展开了合作交流。如2015年10月23日,以智慧农业互联网与大数据应用为研究方向,双方正式举行“中欧农业大数据创新论坛签约仪式 ”。上述中欧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一系列活动的开展,表明双方在农业领域科技合作仍有提高空间,新兴技术合作发展潜力巨大。

(四)中国与欧盟开发第三方农业市场的发展

关于中欧合作开发第三方市场方面,早在2013年《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就提出将各自发展规划对接,打造亚欧大市场,创新合作模式,朝着联合生产、联合研发、联合投资、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方向迈进。2015年6月29日,中欧双边领导人参加第十七次会晤,再次倡议双方应有效对接合作,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国家战略上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了双边在第三方农业市场的开发。2015年中欧共同投资基金成立,为非农业投资合作提供了支持,促使了中国与欧盟国家及非洲国家之间的农业合作。为扩展中欧双方在非洲的农业市场,双方均与非洲展开了大量合作。中国已在非洲购买将近1,200万英亩的土地来种植粮食,之后再将粮食运回国内。英国CDC集团(CDC GROUP)每年将其对外新增投资总额的一半左右,约3亿美元投向非洲,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此可见,中国与欧盟正在积极开发第三方农业市场,对于非洲等第三方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中国与欧盟农业领域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欧盟农业危机仍将持续,对中欧投资合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自2014年以来,欧盟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对农业生产领域产生了巨大冲击。据欧盟统计局最新资料表明, 鉴于甜菜、玉米及其制品等农产品价格降至冰点,2015年欧盟农业实际人均收入与2014年相比,下跌约为4.3%。另据欧洲动态2016年3月8日报道,欧委会农业委员霍根在与欧洲议会农业委员会成员交流时称,目前欧盟农业市场仍十分困难,恢复较慢。欧盟国家至今已通过了一项价值5亿欧元、针对农业部门的一揽子援助计划,内容包括致力于应对第三国非关税壁垒,设立一个高级别专家组等,主要处理农民贷款和金融风险对冲机制等相关问题。但欧盟的实际行动应符合欧盟农业政策框架,加上受到预算限制,必须在成员国之间协调更为广泛的支持计划。目前,欧盟下拨的4.2亿欧元农业援助资金尚未得到充分使用,28个成员国中仅有10个执行了去年欧盟制定的政策。由于欧盟对于农业援助落实不到位,导致农业危机仍将持续,进而影响我国对欧盟农业投资,不利于双边投资合作。

(二)中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创新力落后于欧盟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中国逐年加大对农业领域资金、技术等开发投入,投入总量逐步趋向于欧盟平均水平。据国家商务部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农业研发投入在GDP的比重上升到1.94%,逐渐趋于欧盟2.06%的平均值。但是,丹麦、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整体农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均超过了3%。在农业基础设备投入方面,2014年中国投入约占GDP 0.42个百分点,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0.72个百分点比较,还处于较低投入水平。此外,通常而言,一国农业科技创新力度是衡量该国农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虽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在农业领域创新力度远低于欧盟成员国。据行业数据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农业企业致力技术创新比例不足30%,而欧盟这一比重却超过了59%。同时,欧盟国家特别注重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致力于农业品牌的建设,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发展依然滞后。

(三)中国农产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中欧农业贸易开展

中国出口欧洲农产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对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不久至今,欧盟对中国的农产品发出过多次预警通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每周会在其官方网站通过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向公众实时通报所发现的农产品安全问题。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资料显示,2015年,从欧盟RASFF对华通报的产品类别来看,农产品被通报的频率最高,共计267项,占比63.6%;食品接触材料次之,共计153项,占比36.4%。占据通报前几位的货物品种一般是水果、蔬菜、食品接触材料、坚果及其制品和种籽等。2015年4月公布的第14周、15周和16周通报里,针对中国对欧农产品出口比例分别占20%、14.3%和11.1%,出现最多的是中国输往欧盟的花生检出超量的黄曲霉毒素。受此影响,我国花生及其产品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扣留、退回或销毁,对花生及其制品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中国农产品安全问题频发,欧盟对中国发出过多次预警通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欧之间农业领域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相较欧盟农业企业,我国农业企业规模经营能力欠缺

欧盟农企现代化程度较高,形成了规模化的经营,主导了农产品消费市场及原料产地话语权。例如,在丹麦农业结构中,绝大多数农民以股东或社员身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以此形成了规模化经营。旗下Arla乳品合作社经过多次兼并、重组,其经营活动已取得较好的成就。截至2015年1月,人数已达到15256人。相比而言,在国际化经营能力方面,我国农产品企业经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中国农业企业大型并购活动还处于探索阶段。据联合国经贸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业企业海外并购事件共有8起,交易总金额约为26.7亿元;2013年为6起,交易总金额约为359亿元;2014年为10项,涉及金额约为246亿元。而欧盟农业企业海外并购数量早已超过一百多家,成交金额约为1523亿元,远远超过了我国。其二,我国农业企业对欧盟展开投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据《中国对欧盟境外投资报告》资料显示,在外商对欧盟农业领域投资中,基于成本较高、经营环境差异较大等因素,中国农业企业仅占1.4%,而外商在欧盟农业企业投资中超过了3%。由上可知,和欧盟相比,我国农业企业规模经营能力欠缺,影响了双方农业领域投资的同步进行。

三、促进中国与欧盟农业领域合作发展的途径

(一)拓展中欧农业合作范围,加强双方科研机构联系

针对目前中欧农业领域合作状况,双方还需要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合作规划纲要》的作用,加强中欧在农业可持续生产、有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科研以及在保障粮食和食品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健康等领域合作。同时,在传统合作方式的基础上,双方需要讨论建立一些长效合作方式,包括建立中欧农作物分子育种联合实验室、中欧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农业和生物经济多样性产业基地,加强中欧科研创新合作成果。科研人员应该建立广泛的交流平台,与国际领先团队保持长久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的引进来与走出去,建立双方在科技领域的信息交流平台。我国科研机构需要和欧盟相关农业研究领域的科研机构进行密切联系合作,如与英国洛桑实验站、德国马普研究所,德国博斯特研究中心等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积极借鉴专业领域研究机构的研发技术,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科研机构的持续发展。

(二)积极发展中欧生态农业,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

当前,建设生态农业可以说是中欧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个共同选择。欧盟非常重视农产品标准、食品法规及其他标准的建设和维护,这对进一步发展我国生态农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鉴于我国农村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粮食生产波动性较大等因素,我国一方面要优化农业补贴结构,加强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应该在继续发挥直接补贴保障作用的同时,加大直接补贴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使资金、技术、人才由传统农业流向生态农业。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关于中欧农业生态方面补贴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并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等。积极推进生态农产品的标准化建设,并大力宣传标准化的必要性,从而推动中欧生态农业标准化建设。

(三)设立专项资金,为中方农业领域投资企业提供扶持

现阶段,流动资金短缺是中国企业对欧盟农业领域投资面临的严重问题。外汇局可加强与商业银行、金融企业等机构合作,提升农业企业资金利用率,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例如,通过与金融公司合作、利用商业银行融资贷款等形式,在满足中国农业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扩大其与欧盟农业领域合作范围。此外,我国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企业对欧盟农业领域的投资。在政府部门支持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中国财富基金会等建立控股公司并募集资金,用作对农企向欧盟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融资,进行对欧盟农业新技术的开发。这样对促进双方农业领域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四)创新中欧农业合作模式,引进欧盟先进技术

在我国经济社会新常态背景下,中欧农业领域对外合作,包括农业“走出去”和农业“引进来”两种行动方式,二者应建立有机结合关系。从合作形式上分别涵盖:农产品对外进出口贸易、对外相关农业援助、农业国际投资合作、国际农业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合作,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中的涉农领域合作等。具体而言,我国应在国内农产品供求结构基础上,优化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全球战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商和农业企业集团,以知名企业为导向,加强与欧盟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服务、国际贸易等整个环节中的合作,推进中欧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完善支持农业领域对欧盟合作的投资、财税、金融、保险、贸易、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此外,我国可以引入欧盟农情遥感监测业务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在数据不全面的情况下,仍然有比较好的预测能力,从而促进双方农业领域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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