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价值分析

2016-11-24 18:26范茜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价值

摘 要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我国弱势群体数量将越来越多,弱势群体出现的问题也日趋严重,而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则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及其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网,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尤其重要。

关键词 弱势群体 价值 人权 平等正义

作者简介:范茜,中共邵阳市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71

一、基本内涵

自从“弱势群体”这一说法被提出来之后,众多的学者试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阐述何为弱势群体。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和自身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自身的基本权利。要实现自身的权利就必须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实现权力的弱势性。

二是学者认为弱势群体就是指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自身权利难以实现的特定群体。

三是学者认为弱势群体就是指在整个社会中,在社会权利和利益分配层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他们的这种地位与自身的条件、职业甚至生活区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导致他们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处于劣势地位。

通过对学界针对弱势群体概念的分析,发现虽然不同学者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概念界定的内容还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弱势群体基本上都是因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其自身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群体。

根据以上学者们对于什么是劣势群体的描述,笔者总结出弱势群体的几个基本特征:

(一)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指的是弱势群体只在一定的阶段一定的范围内相对于强势群体而存在。比如老年人和青年人相比,残疾人和健康人相比,前者属于弱势群体,而后者则是强势群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弱势群体的地位也会发生变化,他们不可能永远是弱势群体,他么有可能会发展成为强势群体。但是强势群体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下,也会变成弱势群体,比如如企业主因经营不善导致的产业破产又如政府官员因决策失误导致的引咎辞职。但是总体来说,向上的难度要远远高于向下的难度,并且这样的变化状态不会间断。

(二)弱势群体经济贫困、生活水平差

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收入微薄,生活水平低下。类型也是多样的,有的是因为身体健康欠缺无法谋取生活资本老弱病残,有的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失败经营者,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下岗工人,有的是因为工业化浪潮下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农民,有的是在北上广谋求生存的蚁族。因为这些原因,他们的收入大多低于本地的生活水平,处在贫困或者贫困的边缘,这些弱势群体可以说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也就决定了他们势必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的权益更容易被侵犯。

(三)弱势群体所享受的权利低微

一方面,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即便他们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或者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改变这一现状,但是,他们不具备救济自身的力量,所以往往以失败告终。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存在司法救济制度,但是因为体制僵化,一旦实施,将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气力。而恰好这就是弱势群体的短板,由此,导致了弱势群体权利救助的薄弱性。

(四)弱势群体心理承受能力薄弱

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受非常低,导致他们的生活压力比较大,所以其心理压力普遍高于其他群体。这一群体明显的缺乏谋生的本领,由于其竞争力和年龄的原因,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他们缺乏安全感,经常担心失业失去生活来源,生活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因为其享受的权利微小,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现状,更加加剧了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因此一部分弱势群体成为社会发展隐藏的“定时炸弹”,当压抑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被爆发出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的内容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法的基本价值比如说价值、效率和正义。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法律的自身价值。第三种使用方式是法律的评判标准,本文中的法律价值是指第一种法的基本价值。

(一)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平等价值的体现

人类社会从产生至今,一直都在追求自由平等,可以说那里有不平等,那里就有反抗。我国古代的平等思想源于法家的法律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不论贵贱,人人平等。如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所主张的“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无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道家的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追求思想上的平等,展现道家的美好诉求。最具有平等意识的是墨家,墨子提倡“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免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 意思就是虽然社会存在各个阶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各自尽力去帮助他人,若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达到社会平等。秦末以后,农民运动此起彼伏,诸如陈胜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明末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诸如太平天国运动的《天朝田亩制》“耕者有其田,老弱病残皆有所养”。这些与墨子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社会平等。

而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运动者就已经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认为平等是上天赋予人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其中孟德斯鸠认为人生来是平等的,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平等的丧失,所以,只有通过法律才能重获平等。卢梭则对平等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考察,他认为私有制的出现造成了两极分化,进而导致不平等现象的产生。 卢梭认为权利平等与财富平等是相对的,只有通过法律和法律的实施才能成就公民之间的相互平等。针对财富而言,卢梭更加强调经济的平等,他认为防止财富分配的不均和极端不平等,应该是政府一个最重要的任务。 他还认为立法的原因还是因为要维护社会平等。

所谓平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一方面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层面享有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是指享受同等的社会地位。在法律的语境中,平等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之上的一种自然权利。著名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平等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它所指的对象不仅可以参与政治权利和收入分配,同时还可以指不得势群体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它涵盖的范围比极广,不仅涉及到法律和机会层面的平等,同时还涉及到基本需求层面的平等。从对平等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注重平等,不仅仅应该重视法律视野中公民的既得权利的平等,更该重视在分配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去向差别。因为我们倡导的是平等而非平均。这就要求统治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做到阶层平等。通过科学的划分,对不同的人给与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总而言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学价值中的平等价值。而且我们讨论的这个平等绝非绝对平等,而是相对的。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在相关的立法环节上并没有规定一定不存在差异性。日本著名学者认为,所谓法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这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要想实现数学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值得我们深思。

(二)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内在要求

最早的人权体现为自然权利,在我国也被称之为“天赋人权”,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这一理论在文艺复兴之后,得到迅速的发展。比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都对自然法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著名哲学家洛克曾经对自然权利进行了界定,他认为,人来生来就应该享受自然的同样的条件,都能够运动自身的身心能力,因此人们之间是人人平等的,故而不应该存在从属或者受制的关系。因为人人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不能受到他人的侵害。

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应该享受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与待遇,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内在要求。弱势群体因为其处于社会的底层、文化素质偏低,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更多的只能依靠国家的相关机构来帮助维护。所以,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弱势群体也有维护自己权益的其权利。

(三)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法的利益价值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自古以来,人类的各项活动都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为目的的,而法与利益的关系就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第一,法是利益选择的产物。法律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各个阶层的利益,协调各基层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可以说,法律就是社会利益的稳定器,只要有利益选择,必然存在法律。

第二,利益决定着法的内容和本质,并且是由强势群体,即统治者的利益决定的。

第三,已经实施的法律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自身也在不断的调试中。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冲突归根到底就是利益的冲突,在大环境中,生产资料是有限的,因此有限资源与人类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弱势群体因自然、历史、自身的因素所以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法律应验而生。法律的利益功能通过调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弱势群体,我们可以发现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的丧失,弱势群体因为没有社会地位,所以他们在无法实现自身权利时会表现出束手无策,法律赋予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更加显得弥足珍贵。所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定与实施体现了法的利益价值。

(四)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正义价值的体现

正义,指的就是公正的意思。对正义的追求一直以来都是人类不变的话题,追求正义,一方面是百姓法治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正义”一词最早出现在《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则在平等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社会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首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来划分所谓的既得利益。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层是全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如果在分配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冲突,如何才能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优胜劣汰已经成为了游戏规则。强势群体通过自身拥有的资源,使得自己的身价越来越大。弱势群体则因为丧失生产资料、丧失劳动力,越来越穷困潦倒。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现象表现为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虽然全社会不断呼吁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法律面对的人人平等,但是这种现象是难以杜绝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一直存在。弱势群体就业难,就医难,受教育难、社会保障覆盖率低正是不公正的体现,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的出现与不公正的待遇有着不可划分的联系。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必须要完善公正的法律保障制度。

(五)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法治价值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层面就是已经制度的法律要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并自觉服从,第二层面就是指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的统治,制定良好的法律就是指唯有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并彻底执行的才是真正的法治。

在1978年党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治方针。在1999年的时候,我国首次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8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的时候提出自己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就是宪法的权威要高于一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的精神,使得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2013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表明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与决心。法律成为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必要武器。法律应该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秩序价值的体现

秩序与无序相对立存在的,它指的是事务存在的一种关系状态。基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法律秩序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法律秩序就是法律制度或者体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的法律秩序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和体系,同时还包括法律适用,即法律制度是一种生活状态。笔者偏向于第二种观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人们去尊守它,也就形成一种秩序,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主要工具。首先,在生产过程中,我们能够利用法律来保障经济秩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收入,保障资源配置合理分配,使得生产活动有序进行,使得交易公平。其次,通过法律来维护政治秩序。基于宪模式的国家,其社会各个阶层及其利益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秩序化的主要障碍,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冲突,需要一种有力的武器,那就由国家提供的法律。法律倡导的人人平等,违法必究正是法治的优越性所在。最后,法律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加追求安逸的生活状态,社会交往进一步展开。法律在这种需求下应运而生。法律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进而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同时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和进步的。但是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矛盾始终存在,当矛盾发生之后,解决问题主要是依靠法律来完成,只有法律的存在,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

假若没有法律来维护秩序,弱势群体会有怎么样的反应。无外乎以下两种,一种是弱势群体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在没有法律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的报复社会或者犯罪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媒体所报道的一则消息,在没有足够的治疗费用的条件下,为了救助身患尿毒的妻子,丈夫选择通过犯罪的手段来获取金钱,进而为妻子治病,最后因为严重触犯法律而获刑。另一种是自暴自弃,自我沉沦。比如说新闻中常报道的某居民把自己关在房里,常年不出门不见天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根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在2009年的时候,我国的犯罪数量突然打破原有的平衡态势,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其中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等别增长10%和20%以上,这一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量达到530万件,而治安案件的数量也达到990万件。而这种犯罪数量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济发展导致的贫富差距的拉大。弱势群体社会不公的问题逐渐显出水面,尤其是近十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高于国际的警戒线,不平等的范围还在继续扩大。马克思曾经讲过一个事例,即一个人住在茅草屋里面,可能不会感觉到自身的贫困与寒酸,但是如果在其居住的旁边建设一座宫殿,那么住在茅草屋里面的人,就会感觉不能住下去了。这种社会心理反应的产生,就是因为相对剥夺感的增强,通常是社会在经济急速发展的时候产生的,而这也是犯罪率增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路途上,社会结构转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失业工人的增加,这部分弱势群体上有老下有小,文化素质低下,只会单一的技能,住房狭窄,有病不敢上医院,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但是仍然还有大量的下岗工人处于贫困之中。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中从事最低等、最辛苦的工作,却拿着最低等的收入,更谈不上享受城市的会社保障。即使回到农村,也不知道要参加农村社保,他们的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新闻里屡次曝光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新闻,一部分农民找不到工作,只好沦落为乞丐、流浪者。贫困成为了犯罪率上升的根本原因,在生存与道德之间的较量中,生存占了绝对优势,相关研究也表明,生活状态越差就越容易犯罪。所以,给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一种最佳选择手段。虽然运营成本会有所增加,但是收益亦非常可观。

注释:

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概念.当代法学.2004(3).

杨海坤.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问题.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5(4).

张德军、黄立清.论法治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理论学刊.2004(6).77.

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8.

丘汉平.丘汉平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2-83.

《墨子·兼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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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20.

[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7.5-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8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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