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2016-11-24 14:38王亚娟
2016年34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建筑业

王亚娟

摘 要:本文通过追溯“营改增”的历史,剖析营改增的原因,指出“营改增”的必然,阐明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提出企业化弊为利的举措。最近网络上流传一个关于“营改增”十分有趣的段子“营业税是地税养大的闺女,“营改增”对地税来说是嫁闺女,对国税来说是娶媳妇”这看似是玩笑话却道出了“营改增”后是几家欢喜几家忧。今天我要谈的就是化忧为喜。

关键词:法国“营改增”;莫里斯·洛雷;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招标代理行业;重复征税;税负不减反增;进项税无法抵扣

一、引言

追溯“营改增”的历史,你会发现它的发源地在法国。最早在1946年,法国的莫里斯·洛雷,提出了“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设想,1948年法国正式采用增值税税制。莫里斯·洛雷设计的增值税原理是,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一道环节都征税,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的抵扣,每个纳税人只就产品的增值部分纳税,这就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弊端。莫里斯·洛雷因此荣获了“增值税之父”的头衔。他创设的增值税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被很多国家采用。什么是“营改增”呢?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就是对营业额收税,只要你开张营业就要交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收税,只有你盈利了才交税。

二、“营改增”背后的真正原因

国家进行“营改增”,总的来说无外乎两大方面原因:(一)目前营业税存在极大的弊端。(二)“营改增”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1994年我们在朱镕基总理的带领下进行了分税制改革,那时由于我们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服务业主要提供传统的生活性服务,也比较落后。营业税正好适合这一传统服务业的特点。而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产业转型,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现代服务业迅猛发展,使得建立在传统服务业基础上的营业税难以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税制的要求。

从征收的过程上来说,由于以前我们征收营业税是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针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所以商品流通的过程越多,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如此一来就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一种负担,有的企业也会想法设法的偷税漏税,而国家要想发现是哪一个环节是谁偷税漏税了,就需要层层调查,这样一来就比较麻烦而且调查的成本也很高。所以,这个时候增值税就出现了,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商品只有发生了增值才需要缴税,充分避免了企业偷税漏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此看来增值税岂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三、“营改增”的影响

凡事物都有两面性,它也不例外,不过营改增的利肯定是大于弊的,否则国家也不会改革它。

营改增的有利影响,例如避免重复征税,给企业创造健康的纳税体制,更有利于企业把多余的资金用于再投资创造,提高企业的效益,更好的应对当前的经济下行压力,最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营改增的好处有很多,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了,我重点要讲一下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大改革,从09年开始在上海试点改革到16年“一锤定音”全面改革,可谓是历经了千辛万苦,终于修成正果。这次改革牵扯行业之多,情况之复杂,影响之大,是我国税制改革史上光辉灿烂的一章。“营改增”的本质是通过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最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目的。但由于“营改增”涉及方方面面不仅仅是关系到分离税收征管权限,增加财政收入,它与各个地区的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的复杂状况,征税范围、税基、税率等的不同,更是加剧了改革的阻力。所以会出现个别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我们主要针对这些“不减反增”的行业提出降低税负的措施。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多数企业实际税负增加,部分企业税负降低。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和成本的问题。交通运输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企业,投入的大量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其次购买交通运输工具属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交通运输工具的寿命一般较长,企业若当期购买交通运输工具,则可以抵减当期的进项税,减少税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盈利。但是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购进交通工具,就不能抵扣进项税,此时企业税负就会比较重,盈利就会减少,这样一来,企业增值税税额波动较大,也就造成了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现场的持久性,长期以往肯定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例如水上运输业,购买一艘轮船约500万,按17%的进项来抵扣,就要少交85万,十艘就是850万,如此巨额的波动就会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不稳定性。

解决措施: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宽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范围;适度扩大交通运输业务税收优惠范围;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解决税种设计、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较好的税收环境。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理论上应有所下降,但根据建筑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负却是不减反增了。主要原因在于进项税的抵扣上。建筑业材料采购的种类繁多,规模不一,加之有的材料供应商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一部分支出和费用无法取得用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以混凝土为例,混凝土是建筑业的主要材料,但提供混凝土的企业许多不是一般纳税人,而且采购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征收,因此建筑企业一般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抵扣。

解决措施:首先,建筑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和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没有进项税的抵扣但是税率低的多,显然受益也会多些,但从企业长远发展规模来说,还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其次建筑业可以通过加强进项税发票的管理,尽量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当收到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时必须抵扣,因个人过失导致的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的要让相关人员赔偿。

(三)招标代理行业的税负同样是不减反增。本来想要避免多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强这个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但事实上却是这样的:各个地区由于税改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税收不合理,缺少应对税改的配套措施,反而导致了企业税负的增加。

解决措施:对于降低招标代理行业的税负来说。需要各招标代理机构自己研究“营改增”对本行业的不利影响,联系相关协会进行科学调研后形成报告,向有关部门争取有利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考虑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利用地方政策差异,积极创造适合自身情况的条件。招标代理行业可以实施集团化经营,由母公司制定战略,子公司负责经营,充分利用各行业税收政策,通过合理安排涉入行业提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程度。

营业税的谢幕,换来的是新经济动能的登场。据估算,今年“营改增”将给企业减少5000亿元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同时,消除了重复征税后,增值税抵扣链条被打通,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从总体来说营改增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趋势,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环境所做出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举措。从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历史看,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完善,就必然摒弃简单的、粗线条的营业税计税方法,而采用更加合理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营改增”本身也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一步步的完善改进。

参考文献:

[1] 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经济.2012(Z1)

[2] 叶传品《现行增值税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0(14)

[3] 付晓玥 《“营改增”扩围与企业税负变化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

[4] 殷小宇 《浅谈“营改增”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问题》[I]期刊《中国科技博览》2015.4.

[5] 赵永升 《法国“营改增”对中国的启示》.期刊《经济》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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