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来些自说自话

2016-11-25 13:21闻纪之
东方剑 2016年1期
关键词:尖刀规章大伯

◆ 闻纪之



少来些自说自话

◆闻纪之

“自说自话”,在江浙方言中,通常指的不是“自言自语”“自我思索”之类正常范畴,而是一种反常,一种需要讥刺的状态。它“刺”的是某些人所主张的意见、建议,自以为是,其实却违反了普遍规则,站不住脚、出了洋相。

闲来无事,常读一些社会新闻,一边读,一边脑海中有时会闪现出这个词组。

譬如,在华南一小村,夏收后的一个夜晚,一名惯偷窜到居民家盗窃财物。主人刘大伯发现后即喊“抓贼”,双方发生搏斗。大伯很快和闻讯赶来的儿子及两位邻居一起,七手八脚把惯偷打趴在地。他们仍觉不解气,又用尖刀朝小偷身上乱捅,致使其当场死亡。县公安局接报后,觉得这起“为民除害”的事件已触犯了刑法,而依照法律途径拘押了一干涉案者。一些群众却纷纷责问办案的刑警:刘大伯他们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为民除害,理应受到大力表彰才对,为何“把英雄划为罪犯”?

警方耐心向“打抱不平”的居民解释了与此案有关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本来很好呀,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目的是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这种权利正确行使,则理该保护;行使不当,则危害社会,甚至沦为犯罪哩。此案中,那名小偷既然已经被打趴下,失去反抗能力了,见义勇为者就应该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或打110报警,而不该再用尖刀朝小偷身上乱戳。行为人明知用尖刀戳人体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造成他人生命危害,但他们仍未停止对小偷的人身侵害,以致后者被尖刀刺中肺部后当场死亡。这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就是《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死)罪。

不分青红皂白,不划清界限,将犯罪行为误作“英雄行为”,这还不叫作“自说自话”吗?咎由自取,也就势所必至。遗憾的是,像这类法律误区还比比皆是,不一而足;有些甚至已经形诸文字,订成规章。

报载,有一家私营企业的《工厂规章》中写了如此一条:“本企业草创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概由员工自理。”殊不知无视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从而,它只能是一种“自说自话”。

至于农村,此类莫名其妙、自说自话的“村规民约”,从媒体上看到的就更其繁多。甲村有“家无媳妇可外购一名,准予落户”的条规。然而,知否知否?你村里“光棍”现象再严重,也绝不允许如此“外购”呀。否则,岂不是替人口贩子销赃吗?乙村则有“凡嫁进本村的姑娘必须具有初中文化”这一条。这当然也是自说自话——须知,《婚姻法》的根本原则就是男女婚姻自由,别说初中没毕业,就是文盲姑娘也有婚嫁的自由,怎么能歧视人家,将她打入“不可接触者”“贱民”之列呢?

……

普及法律的工作,看来必须坚持不懈。隔几年来个突击,大家背诵一番,考那么一回,当然是有效的。然而,更要紧的是,使之经常化、常规化,社会各方多多组织各类实用有效而生动活泼的学法活动,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每个人日常行动的指南。惟此,我们才能杜绝“自说自话”,避免廉价的后悔。

发稿编辑/浦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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