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法官与律师的职业沟通

2016-11-26 11:04邹艳萍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当事人法官

邹艳萍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淮安 230300

年轻法官与律师的职业沟通

邹艳萍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淮安 230300

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代,法官和律师在践行法治、维系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两大力量。法官权威性、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终极性和律师的偏袒性、权衡性、服务性、主动性让二者的关系存在碰撞与合作、冲突与互动等各种矛盾。因此,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既是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

一、笔者感知下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从目前社会上的声音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有点错位,这点笔者认同,但不至于要被描述成要么是充满敌意的“水火不容”、要么是共同逐利的“沆瀣一气”这两种极端的关系。相反,自从2004年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开始,我国各地法院自上而下通过各种手段致力于肃清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不断压缩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行为空间,虽然对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但却使得我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走向另一个怪圈,即界限分明、相互猜忌、相互利用成为常态。而作为一位年轻法官,在工作与生活中如何与律师交往、如何保持与律师一种健康的美感其实是一门比法律学识、职业技巧更需在任职初期钻研定型的学问。

二、年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有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才有了当今职业共同体的探讨。法官与律师应该建立何种关系,这个命题太大,本文仅从年轻法官的角度,探讨与律师的交往中应秉持的心态和原则。

(一)相互尊重,是法官与律师内部关系正常化的基础

“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了法治的程度,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社会的公正程度”。对年轻法官来说尤为如此,在任职初期,年轻法官可能会存在以下两种心态:一是不自信,多发生在职业历练较少的年轻法官与资深律师之间,对一些复杂案件的处理时容易被律师引导,有碍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二是少许傲娇,法官的一些言行态度容易被律师作放大理解。比如,律师变更开庭时间、延期举证的各种申请都需经过法官的审查批准,一不获批则易使律师产生对法官的对立情绪,进而放大到案件中、当事人处。这两种情形都有碍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但如果交往的前提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无论该法官的年龄资历如何,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严格依法办事,赢得律师对法官和法院发自内心地尊重相对容易。因此,对于年轻法官而言,摒弃高高在上的“官”的思想,也不用妄自菲薄,依法尊重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减少祈使句的使用,认真倾听其陈述、辩论和意见,避免当庭指责乃至正面冲突,是两个职业个体形成良好合作的前提。

(二)良性合作,是建立二者共同司法信仰的基础

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息息相关,如同鸟之两翼、船之双桨,缺一不可。而在现有司法环境下,良性合作更需要的是法官来伸出橄榄枝,比如为律师提供更多的执业便利、积极并及时地回应律师的申请及要求等。作为裁判者,年轻法官在未深入理解双方关系的情况下,说实话,更易产生二者合作需要更多的是法官的恩赐的想法。但事实却不是如此,良性的合作中,律师与法官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她不同于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虽然律师代表的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但是律师与法官一样,同为法律人,应当有共同的底线、共同的动力、共同的目标。良好的关系将使得律师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律师将专业知识和职业逻辑向当事人“布道”,从而可以消弭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偏见,甚至是无理由的臆想。相反,如果二者互相拆台,必然有碍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破坏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形象。

(三)友好沟通,是加强双方职业认同感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从“五个严禁”到“四个一律”,从出台任职回避规定到制定防止内部干扰办案规定,为防止司法权力腐败加上了层层“紧箍咒”,社会反响强烈,作用不可小觑。然而,过分、片面地限制两者交往,甚至个别法院作出“禁止法官和律师握手”的要求,则似有矫枉过正之嫌。在这种环境下的年轻法官,对二者之间的正常交往的度更加不容易把握,因为哪怕常人之间的交往在法官和律师之间一不小心就会被打上不正当关系的印记,更不用谈在诉讼中产生了分歧与误会如何化解。这种弊端在现状来看显而易见,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更要充分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通过书面、口头、电话、邮件、庭上、庭下等方式,法官要注意及时听取和收集律师的意见甚至牢骚,在对方表达的不满中反思自己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在面对律师的不同意见时,应当摆依据、多交流,充分尊重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沟通促理解、化误解,避免无端推卸责任,相互指责,争取律师对司法裁判的认可。

(四)保持合理距离,是建立法官与律师执业共同体的保障

大家都知道距离产生美,但在法律这个特殊的行业里,距离还是安全的保证。作为年轻法官来说,与律师之间的交往要有协作,要有沟通,指的是工作中,但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中,毫无疑问,二者之间的交往需要一定的约束。与没有沟通相反容易出现的是,年轻法官在与律师沟通或交往时过于随意,没有合理距离。查看我国引人注意的司法腐败案件中,背后不乏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反面作用,部分律师充当“腐败掮客”已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把“利剑”,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促成。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多集中在公检法和律师行业,要说刻意去划清所有与律师之间的界限本身就不现实。因此,作为年轻法官,应与律师保持在一种相互独立、合理疏远的距离。在诉讼活动内,二者应依法公开交往、开展有序规范的沟通;诉讼活动外,则应当谨慎来往,尽量减少工作以外的社会活动,减少与律师之间的“亲密”关系。

法治梦是“中国梦”的核心组成,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法治工作队伍的协同合作,尤其需要律师和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与合作。作为一位年轻法官,不管他的理想有多大,身处何种审判岗位,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是成为一位优秀法官的一辈子都需要修炼的必备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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