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未来该何去何从

2016-11-26 00:16俞宏阳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刑罚罪犯国家

俞宏阳 洪 萌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1

中国死刑未来该何去何从

俞宏阳 洪 萌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1

自1997年我国对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之后,大部分刑法问题都得已解决,但其中的死刑问题尚待考虑。我国是一个死刑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民族传统的多样性、地域的差别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性等,都是阻碍解决我国死刑问题的绊脚石。据统计,我国每年都有许多人死于死刑,执行死刑的数量之多在世界范围上也是屈指可数,因而解决死刑问题刻不容缓。笔者相信我国废除死刑指日可待,下文笔者从四个方面简析对我国死刑的理解。

死刑;民族传统;地域差别;经济发展;司法制度;刑罚

一、中国死刑文化探源与传承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产物,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判定、行刑机构执行的、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

据史料记载,约是炎黄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被世人称之为“殛刑”的死刑。此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面的“刑”无不是以死刑作为其维护统治秩序的基础刑。由此可见,早期的死刑已不是简简单单的“人命相报”,它主要是作为古代统治阶级镇压内乱,维护治安和抵御外敌的“手段”而存在。贫穷落后、战事频繁的社会环境为死刑制度的生存存以社会基础;“君权神授”的愚昧神权政治为死刑制度的生存存有政治基础;“同态复仇”的民族习俗为死刑制度的生存存以延续数千年的社会道德基础。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中国死刑制度得以发展,进而根植于文化深处。

经过数千年的演进,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但是,中国解决死刑的道路依旧漫长。

二、逐步废止死刑之想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生命权被视为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死刑”对于人权,特别是当中的生命权而言,就显得格格不入。死刑的存废日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情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就目前中国的死刑情况来看,死刑立法和司法中仍存在颇多问题,这与世界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有一定差距。因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中国的死刑立法过多,死刑的司法状况也令人担忧,死刑问题亟待解决。死刑在中国文化中扎根深厚,因此我认为死刑问题的解决,切不可操之过急,应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我们应时刻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积极寻求一个当即就可切实、有用、逐步有效的具体方法去解决死刑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我认为废除死刑可以经过如下四个阶段:一是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如:经济类犯罪等;二是在达到一阶段之后的几十年里,继续坚持科学的稳步发展,当所需的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除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发展和人民的观念到一定程度时,进一步废除战争罪等重大犯罪的死刑;四是最终阶段,也是要达到的目的——全面废除死刑。

三、阻滞废除死刑的因素

死刑作为国家暴力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不仅震慑罪犯以达到维护国家统治的目的,还顺应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等所谓的社会正义。而后者就是我们并不陌生的报应理论,准确的说,可以称之为正义性报应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通过使罪犯承担痛苦的方法,使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加于自身的罪责,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复、弥补和赎罪”。所谓的报应理论在死刑的问题上,包含等量和等价报应。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刑罚的作用是教育罪犯改过自新,可对于那些敢于以身试法或者报复社会而不知悔改的人,实行死刑未尝不是件坏事,这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意义。试想,因为某人的自私行为而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这时候一般的刑罚很大可能是无法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来惩罚,可能会导致所谓"私人司法"的出现;如果没有死刑,罪犯受罚的震慑力度也会大打折扣。

总的来说,民意的作用乃至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以及其它诸多方面的因素,均是阻滞废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四、中国死刑未来道路的去与留

死刑虽然还存在于中国目前的刑罚之中,执行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但是事实上,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在日益减少。我认为主要原因有:

(一)从国际的角度看,呼吁废除死刑的号角越来越响,许多国家也纷纷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中,有的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是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密切,因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中国,关注中国的司法情况,如果我国不认真对待死刑问题,将与世界浪潮不符,将违反世界发展趋势。

(二)从国内的角度看,死刑废除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如1997年我国对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并且相应的一些死刑判定的标准也有所提升,这就意味着就是想被判死刑比以往更难。值得庆幸的是,普通盗窃罪因为废除死刑而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并没有出现,这说明群众的担忧略显多余。这个事例也从侧面告诉我们,只要立法机关能够正确引导公众认识死刑,那么废除死刑的阻碍会大大降低。

今天,当我们为了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而大声呼吁和奋斗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做好遭遇各种因素的阻碍甚至被指责唾骂的准备,但是任何困难都无法阻止中国在文明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进。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废除死刑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可以适当的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限,增加刑期限的同时刑罚的震慑力度也会有所提高;2.可以借鉴已废死刑国家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的终身监禁且不能保释代替死刑制度,借鉴的同时我们更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切记依葫芦画瓢;3.对那些本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考虑废止其死刑刑罚,但之后的减刑和假释应严格把控,缩小法律上的存留空间,同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刑期也应有所增加。对于严重犯罪者,如果给予机会后仍不知悔改,则可以考虑执行死刑。

面对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泱泱中华早已做好了面对一切困难的准备,笔者相信废除死刑指日可待!

[1]屈学武.中国死刑文化的多元性与一体化探究.

[2]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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