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监管中证据误区的几点思考

2016-11-26 23:12谢先平
长江丛刊 2016年30期
关键词:检疫证明证据

谢先平

检验检疫监管中证据误区的几点思考

谢先平

正确认识证据不仅是限于司法争议的诉讼领域,也广泛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而且证据不仅是行政执法争议的核心,也是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基础。检验检疫作为涉外贸易中的一种行政执法类型,涉及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多种类别,同样需要我们运用证据原理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

检验检疫 证据 执法

凡事讲证据是一句常用语,表达了一种需要对方对决定给予合理解释的诉求。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检验检疫监管中,会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用什么来支撑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否会运用到证据规则?本文将从几点误区说起,用证据的视角浅析检验检疫监管行为规范。

一、检验检疫监管中关于证据范畴的误区

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仅限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只有法制部门的工作才会应用到证据”。其实不然,所有的检验检疫监管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应该受行政法调整,执行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是检验检疫监管来源于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检验、检疫、许可、抽样、检查、评估、验证、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批准等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有证在先原则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应收集、运用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依此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在作出检验检疫监管决定之前,应当收集到充足的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是检验检疫法律规定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证据要求。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评审报告就是作为支撑是否予以备案一份证据材料,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评审报告,就是审查证据材料是否合法、客观、关联,证明力是否达到证明申请对象客观事实的过程。

二、检验检疫监管中关于收集证据方式的误区

对于证据收集的主体、范围、方法,本文认为:一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检验检疫部门应先取证,后作出行政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被诉具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检验检疫部门作出了行政决定,当然要对决定的合法性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证据,此规定明确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是以行政执法中的取证为基础的。二是行政决定的生效要件决定检验检疫部门收集、运用证据的证明对象。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包括行政主体适格、行政行为符合权限范围、具备事实依据、以法定形式按法定程序实施,证明对象因此对应地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三个方面。三是不同的证据种类决定采取不同的法定方式收集证据。在检验检疫执法中,常见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书证需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检验检疫部门作出是否放行、准予许可、备案等决定时,其采纳的报检单、外贸合同、装箱单、厂检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书证应为原件,或者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出现的原始记录涂改、填写不完整、影响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信息缺失等情况,则会导致原始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陈述经常表现为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书。因其直观、内容全面,较为容易获取,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常用的证据,但是执法人员主观擅断、诱导当事人询问不符合证据要求,尤其是仅凭当事人陈述不能作出行政决定。

三、检验检疫监管中关于证据运用的误区

一是区分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差别,重视认证。检验检疫部门收集的资料是否能够证明事实,需要审查资料的取得方式、程序、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决定,在能够证明事实之前属于证据材料。对资料进行去伪存真、排除无关、梳理补缺的过程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采纳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必经环节。如以企业厂检信息的书面审核代替现场检验,应以不合法予以排除;原始记录中衡量检验结论的关键信息未显示的,应要求补充;对检验记录填写的时间与实际检验的时间不符的不予采纳。二是考量单个证据与证据链的证明力,重视证明标准。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如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证明力强,直接证据较间接证据全面,言词证据直观,但实物证据不易篡改。而检验检疫执法中,往往收集的证据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且缺一不可。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能否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与事实之间印证,得出我们的行政决定,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是否满足证明标准的要求。三是把握证据的意义与作用,重视证据规则。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据顶建立在正确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而事实需要证据支撑。证据是检验检疫执法正当性的基础,也是保护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保障。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以支撑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无论是事前、还是事中、收集完证据后,都要系统思考、评价证据链是否形成。同时,细致地核对,每个证据的手续是否办好,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整个证据链满足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要求,这也构成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

(作者简介:台州检验检疫局)

猜你喜欢
检疫证明证据
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建设工作的对策
运城绛县:检疫植物安全“走”四方
猪旋毛虫病的流行病学、检疫方法和防治措施
Evaluation of a point of care ultrasound curriculum for Indonesian physicians taught by first-year medical students
手上的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指南
手上的证据
证明我们的存在
Nesbitt不等式的十七种证明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