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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04:56本刊编辑部
支部建设 2016年13期
关键词:校友会党政机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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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读者王怀本问:近年来,我们单位不断有人从事证券投资。请问:党员干部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本刊编辑部答: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读者郑建军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本刊编辑部答: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党委可以收积极分子培训费吗?

读者杜海峰问:党委是否可以收积极分子个人培训费?收取数额是否可以高于培训成本,留有结余?

本刊编辑部答:不可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培训费用从党费中支出,不应向入党积极分子收取。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受刑事处罚怎么处理?

读者柯克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被刑侦大队取保候审并转治安处罚”,还可以继续培养吗,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还是延长预备期?

本刊编辑部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基层党委换届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吗?

读者杨希望问:基层党委换届,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是否必须召开党员大会?

本刊编辑部答:不一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档案造假情况应如何处理?

读者梁鹅富问:我们单位有一个人,经核实,入党资料属造假,请问是否作除名处理?

本刊编辑部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及档案造假等相关情况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部分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

交通违法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读者邓世阳问:请问党员有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本刊编辑部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党员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交通违反犯罪同样适用。

聘请外国人打工是否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读者李阿兰问:我与朋友合伙出资开办了一家大酒店。聘请了几名外国人作为服务生或厨师,签订了3至5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聘请外国人打工是否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本刊编辑部答:应当明确,为外国打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为外国打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关处罚。根据《办法》第11条规定,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将受到以下处罚: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你应该为你酒店的外国打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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