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初探

2016-11-27 00:09刘光辉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调解员法律援助援助

刘光辉

(山东省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招远 265400)

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初探

刘光辉

(山东省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招远 265400)

本文从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的概念、功能入手,阐述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分析了二者实行对性的可能性,提出了援调对接的运行模式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人民调解则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以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尽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定义不同,但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对接,整合功能,相互协调,优势互补,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展覆盖面,也有积极意义,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

1 实施“援调对接”机制的基础

2011年1月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2015年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从法律法规上来看,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都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工作。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多设置在镇(街道、区)司法所,为衔接提供了现实基础。

2 “援调对接”的可行性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援助需求也不断增大,通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也逐年增多。实践中发现,一些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在进入诉讼渠道之前,也适用于人民调解。

一是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有共同点。从服务对象看,人民调解当事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与法律援助对象基本相同;从服务内容看,人民调解中常见的赡养、抚养、扶养纠纷,还有近年来的坑农损农、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家庭暴力等,也是法律援助的常见类型。二是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法律援助达成目的,能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三是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联系密切。近年来,法律援助网络逐步完善,各层级法律援助组织建立,法律援助与基层人民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和专业调委会联系紧密。

因此,援调对接既能减少成本,又能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3 “援调对接”的运行模式

从我市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可采取援助中心与各级调解委员会间的对接。在法律援助中心、各级调委会中建立专门的“援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种情况是,各级调委会在调处矛盾时,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和议,当事人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通过“移送交接”的形式,把纠纷介绍到法律援助中心。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来访时,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援助范围,且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也可通过“移送交接”的形式,把纠纷介绍到各级调委会。第三种情况是,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标准,但标的额小,诉讼成本过高,双方又有调解的意愿,这种案件可通过非诉讼的途径了结,节约诉讼费用。

援助中心和各级调委会接到类似案件后,就明确该起矛盾纠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选择最合理的方法去处理,以免拖延时间、浪费成本。

4 “援调对接”存在的困难

主要是缺乏统一的管理平台。目前我市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单一的法律援助工作平台,援助中心与各级调委会、专业调委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网络对接还都是一个空白,这也为援调对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二是人手不足仍是突出问题。“援调对接”中的调解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参与,才能更好的实现对接目的,减少案件中间环节。但援助中心专业人员过少,律师力量有限,实践中,一般采用基层调委会与援助工作站联合调解,援助中心派员代理的形式进行操作,而调解又多为义务性,调解员积极性不足。

5 建立健全“援调对接”的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队伍保障。在各级调委会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援助中心负责业务培训,确保有人干事,同时解决调解员误工补贴,确保肯干事、愿做事。加快招聘公职律师,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专业水平。同时,建立援调对接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的格局。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在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援调对接”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以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经费和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

四是充分利用资源。各调处中心可邀请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直接指派律师参与,在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 结语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是新生事物,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只要努力探索和实践,就一定能够为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也为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造一片新的天空。

[1] 李年终: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以诉调对接为视角”,《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

[2] 张艳艳: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3] 黄任文:诉讼调解的实践与思考,《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1日,第八版

刘光辉(1980.09-),男,汉族,山东招远人,四级律师,法学本科,现工作单位为招远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研究方向为法律援助制度与发展方向。

D926

A

1672-5832(2016)09-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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