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解决模式的一般性探讨

2016-11-29 04:02邢巍岩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山东威海264200
人间 2016年16期

邢巍岩(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0)



农村纠纷解决模式的一般性探讨

邢巍岩
(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山东 威海2642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逐渐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经济利益关系复杂、人民自身素质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传统思想的影响等各种原因,农村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加,种类多样,内容复杂,纠纷主体多元化等新特征。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只有维护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平、有效地解决好农村纠纷才能实现乡村和谐、社会稳定,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农村纠纷;一般性;解决模式

一、加强村民诉讼意识

从主观方面来说,首先要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带领村民多学习科学法律文化知识,从整体上增强村民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继续做好普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才能使其在面对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客观方面来说,需要加大对司法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法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法律素质,保证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从而改善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权威,在农村地区形成尊重法律的氛围。与此同时,在诉讼成本方面,设立合理的诉讼收费制度,完善司法救助,保证经济落后地区村民的公平诉讼机会 。

二、协调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冲突

在情况日益复杂的农村社会,单靠国家法来调解农村社会各种各样的情形是远远不够的,村规民约也需要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据苏力在其著作中推断:“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而目前我国国家法和村规民约的冲突在于部分法律的制定忽视了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吸收当地资源。要解决此问题,就要让国家法律在农村也能发挥其作用,使得农民在遵守村规民约的同时也能学会利用法律维权、解纷。

协调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冲突,需要尊重当地民俗习惯,适当允许村规民约的存在,让村规民约为国家法律服务,为农村解纷服务,提高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性,实现农村法治化。

三、提高解纷机构的解决纠纷能力

(一)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解纷能力。乡镇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信访办公室等农村纠纷调处机构担负着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重要角色,因此这些部门解纷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必须要达到一定水平,能够用法律知识为群众解疑答惑,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村民思考问题;而出色的纠纷调解能力则要求解纷人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更要有调解技巧,能够让农民群众对调解结果满意和信服,彰显法律公正严格的精神。

(二)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当前乡镇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信访办公室等农村纠纷调处机构工作人员较少,以昌乐县鄌郚镇为例,整个综治维稳中心不到十人的工作人员却要负责全镇十万人口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工作压力和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增加矛盾纠纷调处专职人员,提高部门工作效率,才能满足近年来人民群众日趋增加的纠纷调处需求。

四、完善村民自治

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化解纠纷,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有利于当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必然要承担起预防和解决村内纠纷的责任。但目前村委会在纠纷解决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有些村庄的村委会成员甚至不能很好地融入农民群众。要发挥村民自治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就要提高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村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特别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村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使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五、借鉴国外ADR模式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该机制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在当时发达国家普遍出现的司法危机中起到了重要的缓解作用。

ADR机制主要包含调解、仲裁、裁判、依附法院的ADR四种基本形态以及其他一些派生形态,主要具有替代性、灵活性平和性等特征。ADR机制,运用司法以外的条件资源灵活的应对诉讼需求,可以大大地缓解诉讼需求的压力,同时其还具有周期短、成本低、对纠纷双方的社会关系影响小等优点,也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需求,如果能借鉴ADR模式,将非诉讼纠纷解决吸收到农村改革中去,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六、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农村矛盾激化,纠纷复杂化,社会存在着不安定隐患,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农村自我化解纠纷的机能被破坏,而且与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虽然目前农村的纠纷解决已经包括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方法,但各制度之间的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良性互动尚未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虽已建立,但要实现其后续的良性发展,完成农村的法治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要合理解决农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必须要正确认识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更要加快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其中包括: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协商和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以仲裁机构为主体的仲裁裁决和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所结成的能够满足农民群体多样需求的调整系统,才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农村纠纷,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云.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探析——以ADR为视角[J]. 吉林:行政与法,2009(9)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J].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3

[3]李琪.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3:30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5-01

作者简介:邢巍岩(1994-),男,汉族,山东潍坊市人,本科生,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英语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