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2016-11-29 04:02胡修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区401120
人间 2016年16期

胡修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渝北区 401120)



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胡修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渝北区401120)

摘要:近年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幸福感,对社会的和谐也造成了影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其规定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分析,提出关于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早日构建。

关键词:婚内侵权行为;财产权益;民事救济

一、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概述

(一)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概念的认定。

本文所讨论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任意一方,实施了造成另一方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减损的,因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行为,这个行为不仅包括了作为,还包括了部分的不作为。

(二)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

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有:1、行为的主体须为夫妻任意一方,无关第三方。2、该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发生在婚姻解除之后的,否则就丧失了对发生时间的限定意义了。3、侵权行为方主观上具有故意的过错。4、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二、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民法通则》之规定。

《民法通则》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在第106条第2款中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做出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身份情况进行过明确的限定,但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并未明确否定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一方面,该法同样未对侵权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给出明确的限定,看似仍为侵权责任法在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适用留有余地。另一方面,该法未完全涵盖人身权,只列举了其中的人格权,没有列举相关身份权。

(三)《婚姻法》之规定。

现行《婚姻法》总则中针对部分夫妻间婚内过错行为做出了规定。《婚姻法》第5章中规定了有关行政和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及救济的内容,这为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却并没有把夫妻间婚内侵权明确的规定为侵权行为,也没有规定实施侵权行为者必须要承担的责任。由此看出,《婚姻法》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完全不够的,受到侵害的一方依然无法根据该法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基于维系婚姻关系存续的重要性,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自身法律责任体系尚不完备等因素的考虑,完善夫妻间婚内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一)一般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依旧适用。

如前分析,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也应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应适用于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夫妻对外是一个整体概念,对内他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其有特殊性,但作为民事主体,他们也理应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中做出的一般的规定。

(二)建立非常财产制保障受害一方的财产权益。

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出现婚内侵权行为后,夫妻中受害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的约定,从而改为个人财产所有,用侵权一方个人财产对婚内侵权债务进行清偿的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已有国家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在瑞士、意大利等国分别设有法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法国、德国则设有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我国《物权法》也对夫妻间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当发生婚内夫妻间的侵权时,若双方能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直接按照合意来偿还债务,否则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双方的财产改为分别财产制,用侵害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对婚内侵权债务进行清偿,且从法院宣告之日开始生效。

(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受害一方的人身权益。

我国立法目前缺乏婚内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早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瑞士的民法典对婚内夫妻一方伤害另一方的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时,另一方不仅可以诉请离婚,法官还可以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对其受到损害的抚慰。夫妻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人身关系与情感,因而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势必对受害配偶的人身与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应承认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必然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法官在确定赔偿的标准和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侵害结果、获利情况、过错程度、承担能力、及方式手段等各方面的因素,将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个案之间的平 等和公正。

(四)我国法律应逐步明确规定允许夫妻之间的诉讼。

我国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诉讼还尚未规定。但在国外已不新鲜。如美国起初是不认可夫妻间的侵权诉讼的,之后随着己婚的妇女地位的提高,部分州的法院也逐渐认可了夫妻之间婚内可以提起关于要求认定对方侵犯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诉讼,之后逐步放开。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允许夫妻间婚内发生侵权时能够提起诉讼。在我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夫妻之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同时应明确夫妻之间可以相互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诉讼的提起是在婚姻期间,侵权主体或起诉人必须是夫妻中的一方,且必须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过错,侵害行为的对象正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应对夫妻间侵权时提起诉讼的这种新形式进行定义,对其主体,对象,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再结合实际司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日益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绍霞.浅析中国婚内侵权救济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06.

[3]柏梅.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责任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09.

[4]谢艳超.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