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院校法科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现状之分析

2016-11-29 04:02郑明景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课堂教学

郑明景(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地方性院校法科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现状之分析

郑明景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 衡阳421001)

摘要:大学法学教育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主要途径。地方性高校虽然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但就其现状而已,课堂教学缺乏对法科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及法学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状。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实践课教学

法律职业技能是法科生走向社会的必备技能,也是法学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法律职业技能一般包括了其内容包括了法律思维技能,法言法语表达技能,探求法律事实技能,人际交际技能等等。那么在法科生中,地方性院校法科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现状如何呢?本文拟做以下分析。

一、法学课堂教学中缺乏对法科生实践能力培养理念

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大学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学生不可能短时间内。例如仅仅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集中训练(如毕业实习)就能习得法律职业技能,其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需要通过整个法学专业学习的过程,其中课堂教学是一个重要但是途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但要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更要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中,通过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引导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训练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其通过课堂真实案例的分析,培养和训练学生的阅卷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技能。众所周知,我国法学教育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方法较单一,教师主要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学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即使采用案例教学法,所选案例也大多是人为设计的简单案例,仅仅训练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不能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甚至有些地方高校的教师认为,课堂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由实践课来承担。可以说,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基本上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也是地方性高校所培养的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弱的原因之一。

二、法学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致使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提高

地方高校在实行法学本科教育最初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开设的实践课较少,司法事务界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较弱,很多法学专业业生不具备调查取证、阅卷、谈判、起草合同书、书写法律文书,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近年来,鉴于我国法学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在一些学者不断呼吁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实践课教学,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除了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这些传统的实践课程之外,增开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如:司法调研、司法见习、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并在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有些地方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盲目地增开一些实践课程,使实践课程体系不够科学与合理,重复设置一些实践课程,浪费宝贵的教学课时。如在实践课教学体系中,三大诉讼法课程中均安排了法庭旁听实践教学环节,而又在三大实体法课程中安排了司法见习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地方高校司法见习的内容主要是法庭旁听)。我们认为法律实践课并不是开设的越多效果就越佳,应注重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学生各项法律职业技能均能获得有效的训练。

三、法律实践活动流于形式化,任务式完成的多,法科生实务水平普遍低下。

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设置,如果其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较好的开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与合理,但是,由于受资金短缺、师资力量较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很多实践课程教学仅仅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为了提高其在学校和地方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邀请学校和当地司法机关的领导观摩,过于注重其表演性,忽视了其实战性与真实性。为了提高其观赏价值,鼓励学生直接到法院复印全部案卷,然后依据案卷进行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观赏价值,但学生的阅卷、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的焦点、诉讼技巧等法律职业技能没有获得有效的训练。又如,有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但由于没有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课程具体操作环节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加之具有法律事务能力的教师较少以及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过高所导致的经费短缺,法律诊所教育往往不了了之。另外,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年的暑假,由于学生忙着考研,准备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往往选择分散实习的模式,带队教师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学生往往到司法机关实习很短的时间,有的甚至找关系盖章,而不去实习。即使是法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经常请假,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实践主体。

参考文献:

[1]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 2003 10。

[2]许彩云、赵强,法科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62-01

作者简介:郑明景(1976-- ),男,硕士研究生,湖南邵东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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