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个大问题

2016-11-30 11:17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1期
关键词:抵押品理事金融机构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融资是个大问题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从世界各国看,小企业融资难都是一个普遍现象。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融资难题的困扰。为此,2009年2月,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要求各地农村金融机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时至今日,合作社的融资依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原因很多,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是重要原因之一。具体地看,主要有:(1)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可能到偿还贷款时,一些成员尤其是核心成员已经退社;(2)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也就是说,其注册资金是自己说了算,不能取信于金融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成员的出资是多元化的,可以是现金、农业机械设备、房屋等,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业机械、农民住房等在金融行业中根本不具有抵押资格。一些金融机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不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很多地区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创新制度,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题。山东省郓城县农村信用社(现已发展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性地为较大型的合作社派驻独立理事,参与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了解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便于解决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问题。

独立理事主要由乡镇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以及县级联社部门经理担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合作社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聘请。独立理事不从合作社获取报酬,其职能有二:一是信贷人员受农信社委托,通过独立理事的身份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监督合作社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合作社发展或成员自身扩大生产规模,准确掌握其经营运作和发展状况,以有效防范农信社信贷风险,保障合作社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独立理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要求,维护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信贷人员充分发挥自身社会资源的优势,为合作社发展注入所需的多种要素,包括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主要在协助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监督信贷资金流向、指导制定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帮助合作社解决诸如融资能力较弱、市场信息滞后、运作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项制度自2009年运行至今,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合作社的贷款难问题。

可见,合作社贷款难这个问题,不是绝对解决不了,关键看金融机构的价值取向。从全国范围看,以下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制度创新,设计出有利于合作社得到贷款的制度。按照银监发〔2009〕13号文件的规定,各地都要把所有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至少是把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合作社纳入评定范围,把为它们解决贷款难问题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指标。二是创新抵押品。根据最新的改革进展,经确权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金融机构抵押品,金融业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大抵押品范围,如大型农机具、价值较高的农民住房等,以便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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