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如何进行会计监督

2016-11-30 11:17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财务收支监督制度建立健全

合作社如何进行会计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连载四十

会计监督就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信息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并据以施加限制或影响的过程。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可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三种,其监督的主体分别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客体都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构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者缺一不可。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部是从单位外部进行的,相对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言,属于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合作社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包括: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加强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严禁账外设账、造假账、编假表、随意毁灭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完整;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打击贪污盗窃;此外,对单位的预算、计划执行情况也要进行监督,以促进预算、计划的实施和完成。

(二)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即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具体适应性原则。即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3. 全面规范性原则。即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

4. 科学合理性原则。即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的需要。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结合合作社会计工作的特点,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以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 建立健全会计、出纳和主要干部不得相互兼职的职务分离制度。合作社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有条件的还要配备保管员。

2. 建立健全财务的年度预算、决算制度。财务的年度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支出项目,要列入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必须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主管干部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对财务主管干部和其他干部违规审批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 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事关成员的切身利益,为此,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一定要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不得由少数干部说了算。

5. 建立健全合作社资产和财务的定期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的制度。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现金存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账实相符。

(四)相关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1. 合作社理事长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义务

合作社理事长应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含义有四个方面:一是不得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他人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时,依法应当制止,不能置之不理;三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制度,依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充分的职权;四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打击报复。

合作社理事长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一义务属于一个禁止性规定,为强制性规范,属于不作为,如作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2. 合作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合作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等。

3. 合作社成员的职权

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

二、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

(一)外部监督的概念

合作社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贯彻实施《会计法》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同时,也包括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目前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情况较少,所以对这方面的内容不作详细介绍。

(二)合作社会计工作外部监督的职权

1. 要求合作社提供预定事项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2.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账目,查阅其他与财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 对合作社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对账册、票据等资料采取先行登记封存等临时措施;

5.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6. 对合作社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向有关单位通报和向合作社公布审计结果。

(三)合作社会计工作外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2.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3. 收益分配情况;

4. 国家财政补助、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 其他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6. 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栏目编辑: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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