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界限

2016-11-30 09:23郑梦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借贷诈骗

郑梦晨

摘 要:近年来,民间资本市场呈日渐开放趋势,而经济类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诈骗在实务中屡见不鲜,本文拟从司法实务出发,通过分析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方式等方面寻找借贷式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差 别,梳理案件办理中的难点,正确划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刑民界限严厉打击 犯罪的同时也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借贷;诈骗;言辞证据

在市场日趋开放,资金流动更加频繁的当下,经济类的纠纷大幅增加。除了正常经济往来,借贷形式的诈骗也层出不穷。借贷形式的诈骗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在理论上有很大区别。但由于证据的缺乏常导致民间借贷与诈骗混淆,造成案件处置的困难。作为司法人员,我们的工作职责是公正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想提高办案质量,就要正确地认识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放过一个应该被处罚的人,不错抓一个无辜的人。

一、实务中民间借贷和诈骗罪区别

借贷式的诈骗同民间正常的借贷有许多相类似的地方,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行为,行为多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或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但是民间借贷无法偿还和诈骗是有很大区别的。从概念上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处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实中,当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收回钱款,就会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受到欺骗,这就导致许多正常的民事纠纷最后演化成刑事案件。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和诈骗在处置结果上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实务中区分好两者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有重大意义。

(一)主观方面

诈骗与普通的“借款不还”不同,诈骗从行为的初始阶段,行为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还款打算。但是实务中,若是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有还款意愿,那么对其借款时的心理动机就只能采取推测的方式例如晋安区检察院承办的阮某某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后,并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每日购买巨额彩票。被抓获归案后,阮某某称自己有还款意愿,只要自己中了大奖,就会将所欠款项还清。但是,从阮某某实际行为中可以推测,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阮某某仅靠购买彩票欲还清巨额欠款无异于赌徒挥霍,其辩驳苍白无力,不足以采信。

但是,这种推测也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要准确定性,还要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上着手。

(二)行为方式

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通常会采用虚构借款用途,隐瞒自己实际经济实力的方式,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借款项。如虚构自己的财务情况,谎称借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让被害人误以为犯罪嫌疑人有归还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那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得借款后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对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虚构两方面进行调查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当犯罪嫌疑人从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方式上确实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有诈骗倾向。但是实务中,行为人的借款用途通常是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很少留下实物证据,这也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

二、实务中区分的难点

正常的民间借贷和诈骗分属民事和刑事,在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由于证据收集困难以及证据采信存在偏差,再加上上访等压力,常常导致民间借贷和诈骗在区分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一)证据收集以及采信

诈骗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是否实施欺骗行为是诈骗罪构成与否的前提,但也是处理诈骗案件的难点。除书证之外借贷式的诈骗更多以言辞证据为主,那么对于证据的采集和采信对案件的走向就有非常大的影响,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采取否认态度,将会加大案件侦查起诉难度。

(二)上访压力

近年来群众“信访不信法”,上访的压力让法官检察官办案顾虑重重。在借贷类的纠纷中,由借贷演化为诈骗,必然是因为借贷方无力偿还或者是不愿偿还,出借方以此作为最后一个手段逼迫债务人还钱。这也导致如果借款行为最终被定性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出借方将会过度反应,采用上访、闹事等非正常手段维权。过激的维权方式让案件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过多的考量。在行为定性模糊、仅能靠现有证据判断其行为动机的时候,承办人个人的判断倾向至关重要,此时,强大的上访压力容易导致承办人的判断往被害方倾斜,造成处置不公,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对策

处理这类“亦民亦刑”的案件时,若处置不当,一方面容易发生恶性事件, 另一方面也有发生错案的可能,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要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联系、端正司法理念,公正办案。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系

处理任何案件,证据都是一大关键。借贷式的诈骗中由于证据采集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就更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联系,有针对性地进行收集。要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交流,就要注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办理重大疑难 复杂的案件时,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通过引导,帮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向搜集固定、完善证据,以及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二)端正司法理念,公正办案

承办公诉案件难以避免地无法顾全双方的意愿,尤其类似于诈骗类的案子,被害人承受较大经济损失,希望国家机关能够帮助挽回,在期待落空后,被害人产生过激反应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面对这些办案压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端正司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克服畏难的情绪,加强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要让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为当事人所接受,就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多地进行交流,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解释。

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运行的作用,要正视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包括信访在内的压力,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完成自己的使命,切不可因噎废食,任由外部压力左右自己的判断,损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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