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量刑区间差异的因素和改善建议

2016-11-30 09:30李兰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李兰君

摘 要:量刑是对罪行的确定与裁量,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水平,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因而长久以来,量刑差异问题一直受到司法界关注。本文对量刑区间差异的提出、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性的概述,并提出了改善量刑差异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量刑差异;量刑规范化;法制量化

量刑是对罪行的确定与裁量,而量刑偏差侵蚀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威胁到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有效性。因此量刑规范化问题长久以来受到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两会代表连续就量刑失衡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0年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求“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一、量刑区间差异的提出

国内学者对量刑差异的研究颇多,学者陈兴良提出量刑均衡的定义:量刑的规范化即同罪同罚,相同罪行与相同情节条件下的量刑结果应该相同。而量刑“幅的理论”则认为“责任是有幅度的,在合理范围内所确定的刑量,都是与责任相当的”。而在对量刑差异容忍度的认定问题上存在着绝对期限和相对期限两种学说,前者认为符合同罚标准的量刑结果允许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范围内的差异,同案的量刑结果差异只有超过这一固定期限则才非同罚,反之依然符合同案同罚原则;而后者则认为超过或低于同案的量刑偏离集中趋势或预期量刑的某一特定比例就不属于同罚。

二、影响量刑区间差异的因素

事实上,量刑的区间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存在。根据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影响量刑区间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地区因素

导致量刑差异存在的因素有很多,许多国外学者认为环境因素和地理位置对量刑结果的确定有着显著的影响。Austin的研究指出,法庭所在的城乡位置会影响量刑结果从而出现差异产生的情况,比如城市人口居多的法庭在进行处罚时更多地会考虑法律内因素,而以乡村位置聚居为主的法庭则受法律外因素影响较大。

2.法官因素

在针对我国是否存在量刑差异问题上,许多学者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并提出了众多可能导致量刑差异的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过度以自己的刑罚价值观念影响量刑,导致各地区之间的量刑存在差异;量刑社会学模式,案件社会结构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根本原因。

3.犯罪人因素

犯罪人的性别、种族和个人经历等因素都会影响量刑的区间差异。学者Bullock认为种族对量刑的裁判事实上有巨大的影响,黑人因为拥有“黑人”的特性,使得他们比白人囚犯将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更长的量刑,即使在他们的种族身份不被考虑时。Landy和Aronson通过实验测试表明,如果一个犯罪人曾经的生活经历存在问题,那么他极有可能将面临一个更严厉的惩罚。

三、改善量刑地区间差异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2015年全国两会上,依法治国成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中出现的高频词。随着法制化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国家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量刑的规范性问题正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并且立法界和司法界都为此做出了相应的努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明确统一量刑标准

明确细致的量刑标准是规范量刑的基础,而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是解决量刑地区间系统性差异的保障。为了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每五年对量刑标准重新考量或作适当调整,使法定量刑标准与我国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相协调;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应更加注重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使用,规避立法语言开放性的弊端。

2.合理规范量刑程序

我国地域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致量刑评价标准难以统一或者即便统一也难以保证全国范围的公正适用之现实,量刑规范化问题之解决应当立足于合理的量刑程序的构建。依据程序功能主义的,法律应保证所设计出来的量刑程序能够与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相衔接、适应现有的证据规则和审判方式,从而较为经济合理地实现量刑程序,使之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引入控辩对抗的程序等以期健全量刑程序。

3.建立完善量刑监督体制

在有条件地区针对部分罪名的判决情况进行量化的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法制量化信息系统。对于该系统的数据进行及时的分析,监测各地各级司法系统的量刑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地区间存在的系统性量刑偏差,也能够为进行司法改革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实践经验支持。通过量刑信息系统还可了解已生效判例的量刑分布状况,以及判例的具体案情描述和量刑结论,在充分参考大数据的基础上,使司法实践在成文标准基础上发挥参考辅助作用,促进司法量刑均衡。

四、结语

各国量刑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改革经验告诉我们:在量刑领域,制度的规制功能是较为有限的,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需留给法官,以实现“个别化”的刑罚政策。我国现有的量刑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存在不足,量刑规范化问题之解决应当立足于合理的量刑程序之构建,采取实体与程序并行的方式,发挥其各自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推进量刑公正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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