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之进路

2016-11-30 10:40陈昊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检察机关

摘 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式启动之后,在改革的春风之下,各行各业焕发出新迹象,司法领域之内的诸项改革措施,追根溯源也只不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司法效率层面的体现而已,因此,作为行政检察而言,应当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开展一系列创新工作,这样才能够提升司法效率,助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检察机关;行政检察

一、角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要点

2016年初中央财经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就是提高生产力,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之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国内各个领域正式启动,并形成了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五大任务的改革格局。所谓供给侧是与需求侧相对应的,即在市场经济语境之下,供给与需求是相互作用、彼此制约的两极,位于市场的两端,实施需求侧改革,其核心是要用经济刺激政策来提高社会总需求,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此种改革在初期无疑是效果显著的。但是,资源过度浪费、企业过度生产、社会库存逐渐递增是需求侧改革所暴露出的最大问题。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改变以往社会供给中效率低下的状态,从提高生产能力出发促进经济增长,其核心目标是要提升供给效率。相应地,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视角出发,司法领域也存在去除无效法律供给、提升法律供给效率的问题,这一问题其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司法效率领域内的体现。

二、态度:行政检察监督执法的立足观念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目标是提高社会供给效率,手段是调整经济结构,即通过调整政府、企业、个人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当然最为主要的是调整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例如:政府简政放权、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高社会供给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于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须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重新界定行政执法监督的观念。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外层次。对外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检察机关须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引来评判行政执法行为,凡是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鼓励,相反,若具体行政行为会阻碍政府行政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的,则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为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指明了方向。二是对内层次。检察机关内部也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为驱动力,以提升司法效率为己任,凡是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则应当实施。因此,可以说只要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有利于自身司法效率的提升,那么检察机关就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三、维度:行政检察创新发展的着力基点

从观念上看,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引,而从策略来看,行政检察应当建立“亮点+重点+基本点”的创新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一是以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为基本点,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行政效率、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违法现象作为监督对象行使职权。二是以重点领域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要在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重点监督的工作模式,例如:环境执法领域、安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领域等等,都是关乎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对于这样的领域,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应当给予重点关注。三是以特色监督为行政执法监督的突破口并形成工作亮点。特色化监督是区别于日常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新工作模式,主要是充分配置现有行政检察、行政执法、媒体等社会资源,使之形成特色优势,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作创新,以提升行政检察的社会影响力。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协调食品、工商、畜牧、动检、质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整合媒体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的成果,这就使行政检察不仅形成了工作亮点,而且还促进了供给质量、供给效率的提升。做好了上述战略布局,可以说行政检察在策略上就找到了着力点。

四、尺度:行政检察规范运行的现实标准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毕竟属于新生事物,所以要摆脱以往“抗诉式”思维的限制,即如果检察机关每一个监督行为都要去找具体法律条文的依据,那么行政检察将无法开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非常庞杂,其依据也浩如烟海,但是行政执法监督标准却近乎于零,怎样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就成了问题。检察机关既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同时在现实中也没有那么多现成的法律依据等待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加以适用,所以行政执法监督的尺度就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中的一大难题。既然具体性的法律规范较少,那就应当确立一些标准作为行政检察的运行依据。笔者认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检察的运行应当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供给效率、推动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以柔性的检察建议或者联席会议等方式来解决具体实际问题,不宜采取较为强烈的、甚至是具有强制性的手段作为保障依据,例如:类似于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手段在刑事侦查程序或者是特定的民事程序中可以采用,而行政执法监督目前尚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管理的尺度不宜过深,可以本着提升政府行政效率、提升供给效率这样的基本原则提出一些建议性的措施,这样既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又体现了实践操作的灵活性。

五、结语

从观念上看,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引,从策略上看应当重点突出、亮点鲜明,这样才能够促进供给质量的提升,而从实践操作来看,行政检察不宜过分介入政府行政管理之中,要充分尊重行政裁量权,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尽量以柔性化的检察建议来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实现司法的效率化供给。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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