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30 11:00赵俊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策农村

赵俊平

摘 要:随着和谐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农村的基础建设关注和投入力度地不断加大,各项惠民政策、惠民工程大批量投入到基层农村,逐渐覆盖到千家万户。这也就使得农村中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同时由于农村中各种类型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涉法性、群体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更加艰巨,同时责任也更加重大。本文就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寻找出一些适合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对策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现阶段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仍然不够平衡,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农村文化基础和法律意识浅薄,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扩大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严重短缺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较大,而服务于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人员相较于城市少之又少,其中大部分人员多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内调形式配备,而这些人员往往不具备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够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变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这也使得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严重短缺,不足以应付庞大的服务群体,且法律援助人员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素养,加之办案经验不足,积极性不高,导致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效果相对较差。

(二)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案件质量不高

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致使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承办村民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出现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进而影响案件质量;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对这种行为提出一定的约束和制约,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案件质量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

(三)经费严重不足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很有限,只是一种补助形式,这一问题如果不得到有效解决,势必会影响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在农村的开展。

(四)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低

由于一些偏远地区农村教育有限,大部分村民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程度普遍也不高,对于法律援助这种无偿的服务存在一定的误解,并且由于受到居住环境、生活习惯以及交通条件、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导致村民对法律话题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因此遇到纠纷或者冲突时,通常是私下解决,导致了矛盾冲突的进一步升级,甚至违法。

(五)法律援助诉讼费用高,农民维权难

法律援助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为了收集证据材料,农民可能要到国土、房屋管理、工商等行政机关查询资料,交纳查询费;为了调查取证,农民也可能要进行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各种鉴定,上述种种鉴定收费,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千元,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这些高费用无疑让多数家庭贫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之门望而却步。

二、进一步嘉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大对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社会贫困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使县委、政府领导更加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宣传向基层延伸,将法律援助制度、受援范围及流程在法律援助工作站上墙公告,利用农村集会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站进行宣传,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使得农民对法律援助知晓度不断提高;并定时定点进行法律援助宣传,让社会力量都来积极关心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和乡镇司法所的建设

由于法律援助面向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因此,县政府应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队伍,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政府应对其进行事业编制,并薄款,解决独立办公用房、核算经费等等,以此来缓解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在农村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客观的需求。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法制宣传,只要工作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都会乐意接受;另一方面,从党政部门来说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参谋,以实现依法治乡和依法治村。

(三)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人才保障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容纳更多的法律援助人才,做到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至少要配备3至4名专职法援律师,以此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二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明确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且不断加强法援律师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三是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毕业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四)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一是争取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律师办案补贴;二是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采取精神嘉奖的办法,例如定期评选“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等称号,增加社会律师的知名度,为其赢得社会声誉;三是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确实无法增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提供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形式的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梁单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2)

[2]史亚洲.农村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3]王涛.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J].行政与法.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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