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工作的强化

2016-11-30 11:58陶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强化

陶杰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对公诉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公诉人承担言辞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这不仅增添了工作量,还必定增加了起诉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发挥好侦查监督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杜绝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诉工作;非法证据排除;强化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发挥好侦查监督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杜绝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诉法全面贯彻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对公诉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公诉人承担言辞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这不仅增添了工作量,还必定增加了起诉的风险。

一、强化办案管理

一是建立侦查监督和公诉联动机制。侦监部门在办理有存疑证据或非法证据的案件时,及时告知公诉部门派员介入,跟进证据补正与排除,要提醒公诉部门注重存疑证据审查,确保瑕疵证据补正到位,非法证据排除到位。加强同法院和公安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延伸到侦查环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要真正建立理性、平和的执法观。要准确把握公诉人的法律定位,在提起公诉前要客观的对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进行分析、判断,确保案件的起诉质量。

二是建立起诉环节“双审查”机制。公诉部门办理存疑证据或非法证据的案件时,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具体审查,由部门负责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把关,重点审查并提出意见,通过“双审查”办案模式,确保证据真实合法。要始终把保证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办案活动的生命线,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各个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审批制度。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经查实属于非法取证且需排除的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把关后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予以排除,切实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内部监管。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诉法修改,充分吸收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证据种类,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和保护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我们要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因刑讯逼供导致冤错案件的深刻教训,切实摒弃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严格执行“十个依法、十个严禁”,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强化协调配合

一是案前预防。加强与公安机关刑侦、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关于证据的调查核实问题及对策建议,强化证据意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还要求我们公诉人需要适时提前介入逮捕阶段,因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检察机关,有些案件一旦侦查监督部门做出逮捕决定,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诉部门需要将该案提起公诉。但批捕阶段的证据与公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不同,而且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证据会发生变化,所以会有个别案件虽然在批捕阶段已经逮捕,但是在起诉阶段却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当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证据复核草率行事、不够仔细时,这种情况就更加糟糕。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不予重视和听取,必将给案件起诉留下巨大的隐患。因此,公诉人适时介入逮捕阶段,在逮捕阶段就把住非法证据排除的关口,适时建议侦查监督部门排除非法证据,这种关口前移将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诉讼。

二是案中防范。主动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为了摆脱现阶段的口供之上主义,我们公诉人需更加重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办案实践看,很多案件,只要当初现场勘验更加细致一点、物证调取更加周密一点、证人寻找更加努力一点,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现场勘验、物证调取、证人寻找等都有及时性的要求,一旦错过时机将无法补救,而侦查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口供依赖惯性,注意力集中到口供上,而忽略这些客观证据的调取,导致很多案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获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诉人再不要试图依赖侦查机关(部门)出具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来驳倒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

三是庭审核实。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及时进行核实,作出补正或排除决定。新刑诉法第57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将日益增多,公诉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庭审中,辩护律师将更加注重程序和证据上的“瑕疵”问题,围绕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符合“三性”、控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依据两个“证据规定”,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此时,公诉部门就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证明不能,该证据就要被排除。

三、强化线索收集

一是仔细审阅卷宗,从细节处发现。通过查阅卷宗严格把握案件每个细节,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围绕证据收集的程序,及时发现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非法证据。注重查阅卷宗,严格把握案件每个细节,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同时加强与看守所、控申部门及驻所检察室的沟通联络,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反映的关于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有效。

二是认真听取意见,从多角度思考。认真听取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进行非法取证的辩解,及时调取或补正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案件的相关材料。肩负着言词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随时做好排除口供的准备,特别是对于一些舍言词证据而无法定罪的案件,更应该加强审查。对此公诉人必须有耐心,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忽视质量,对于有瑕疵的言词证据绝不能得过且过,必须严格审查,必要的时候要建议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

三是注重协作配合,从多渠道收集。注重加强与看守所、控申部门及驻所检察室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反映的关于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与公安机关刑侦、法制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关于证据的调查核实问题及对策建议,不断强化双方的证据意识。在庭审期间,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作出补正或排除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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