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2016-11-30 12:10李如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优化配置

摘 要: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举措之一是优化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健全法院权力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这是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不科学、不合理的法院职权配置,将削弱司法公信力,阻碍法院改革进程。我国人民法院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司法权威不足、公信力不高、办案效率低下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积极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改善法院与法官形象的措施,本文就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路。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院职权;优化配置

一、当前我国法院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1.法院职权地方化现象严重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必须奉行统一的司法权,地方人民法院作为最贴近老百姓的基层审判机关,其审判活动人民群众影响很大。但是我国地方法院财政主要由地方政府拨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法院审判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已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正常实施,不但极大挑战国家司法权威,更使广大人民民众受害匪浅。进而频频出现冤假错案,这种地方不良风气的盛行,使得法律权威大打折扣,因此法院职权去地方化迫在眉睫。

2.法院职权行政化现象盛行

我们知道,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非不分家的,而是建立在合作之上的相互监督关系。这就决定各机关内部以及各机关之间不可能是相互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特别是各机关各系统内部并非传统意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监督和案件审判中的指导和领导关系。尽管法院的设置基本和行政区划是基本对应的,但这只是方便管理和领导审判事务的产物,故法院系统内部以行政机关那种批复和指示等方式是将个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职权的形式实现的渎职行为,严重的法院职权行政化在弱化司法权独立的同时,滋生了司法腐败,使得人审代替司法审判。

3.审判权与法院行政管理权的混同

审判权与法院行政管理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审判权是司法权,而法院的行政管理权却具有行政权的性质,两类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律。若将两者混为一谈,极易出现未审先决的局面,进而解决司法权受到行政权束缚而难以独立行使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立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势在必行,而中央高层推动将使司法改革和法院职权优化配置进程加倍。适逢反腐,因着重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现代法院管理和审判体制,建立审判和行政管理相区别的内部组织势在必行,这是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必须做的。

二、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各种矛盾、问题日益集中显现,机遇和挑战并存,法院工作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正确的执行和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我国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案件的专门机构,不仅自身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司法独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就要严守公平、正义这两条司法的生命线。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如今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短期内仍难以得到扭转,不稳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因此法律的引导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类型和手段日趋增加,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全面巩固和深化阶段,健全和强有力地法律可为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3.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权利观念逐渐增强,诸多矛盾纠纷在私力救济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纠纷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与法院职权的行使密切相关。社会公众要求对法律的期望以及对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的渴求,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当前,公众日益的诉求和法院职权行使的缺位之间的矛盾已变得日益尖锐,这些问题,是对人民法院办案能力的考验。所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完善司法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三、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的措施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是为了确保我国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旨,坚持国情和司法规律结合,是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优化法院职权配置不是简单把司法权分配到各级法院,更不是对具体的司法制度的改动,而是针对现存的种种问题依法对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的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1.法院职权去地方化

优化人民法院职权的配置首先应该做到去地方化,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不受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干预。因此在法院组织管理体系上应该进一步细化,打破以往只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更进一步应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形成各种形式的法院分工管理、各司其职的法院组织管理体系新格局。推动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了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应该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例如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也和传统的巡回审判不同。破除司法权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也利于降低上访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高法院判决执行力。在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活动干预的同时,大幅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2.法院管理去行政化

(1)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审批和指示的干预。司法权的独立性并非上下级的领导和指示关系,而是建立在法律授权基础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避免个人行为替代职务行为,真正意义的做到不办金钱案、人情案、门第案以及徇私枉法,切实做到不权力寻租。

(2)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打破传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的尴尬局面,充分行使人民赋予法院的审判权利裁判。同时院长、庭长也必须参加到审判来,提高业务能力,对案件的审理做出更加合理的裁判。

3.健全法院的监督机制

(1)严格贯彻落实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干涉案件的记录和责任倒追制度。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追责,并加大处罚力度。不允许任何党政机关、个人凌驾法律之上,对于干预司法公正实施行为的存在,不姑息,不纵容。

(2)规范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工作,建立法官办案入网,增强相应监督机关监督细则;明确法院办案工作流程,规范法官、辅助人员办案登记;明确所有的法官在工作上的权限划分,严格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和范围任意扩大。同时也要严格把审判质量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机制和惩戒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4.实行审判和执行分离

优化法院职权的配置,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执行难是法院司法工作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怎么样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是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重点。法院的执行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执行裁决权,另一种是执行实施权。而执行实施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执行权,所以,上下级之间应该是一种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优势,形成上下统一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分离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参考文献:

[1]张园园.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J].现代商贸工业,2011(1)

[2]杨力.中国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研究[J].东方法学,2013(4)

[3]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8)

[4]杨帆.非诉行政执行的司法职权优化配置[J].法律博览(中刊),2013(6)

作者简介:

李如霞(1992~),女,汉族,甘肃通渭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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