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教育惩罚和惩戒

2016-11-30 18:52张锡庆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张锡庆

园丁是什么?是培养和培育自然植物的工作人员。为它们施肥、浇水,修剪、除害,防护、培育,使它们成为一个社会所需的、美观的有用之才。他们面对的自然界的植物。

教师是什么?是把人培养和培养成社会所需要栋梁之才的工作人员。为了培育人才,他们辛勤耕耘,像蜡烛一样燃烧了自己,照亮了他人。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

园丁在发现植物出现虫害或枝杈歪斜时可使用打虫剂或剪子、锯子把病枝去除,把歪斜枝杈锯掉。当教师在发现他的学生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或毛病时,就需要动用各种各样的教育手段来促使学生改正他们所犯错误和毛病。

教育的方法有多种多样:说服,教育,督促,表扬,鼓励,批评,惩戒,惩罚等等。

教育的惩罚是指在学校中,针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不包括体罚),以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这类惩罚的具体方式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体罚(含变相体罚)不在教育的惩罚之列。

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的惩罚,应当对惩罚与体罚加以区别。所谓惩罚就是严厉的处罚。处罚是指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体罚则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的教育方法。提到惩罚就想到体罚是对惩罚理解的泛化。惩罚不等于体罚,体罚是对人身的伤害和精神的折磨,而惩罚是一种教育,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体罚是对学生实施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悖于道德,是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建立条件反射的过程。要建立某种良好的行为,消除不良的行为是需要相应的强化的。前者需要正强化,即肯定、表扬、奖励等;后者需要负强化,即否定、批评、惩戒等。负强化是加强某种适当行为,惩罚是制止某种不当行为,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惩戒的目的除了制止某种不当行为的消极目的外,还带有使受惩罚者知错改正的积极目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必然会导致人格的异化。于是:学校因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触及个别学生受到家长责难,教师在施教过程中因履行正常的教育工作被学生殴打、辱骂甚至被迫“下课”。令人遗憾的是,面对某些学生或家长侵犯老师人格甚至生命尊严的事件,面对有些学生偏离健康人格、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法律的案件,总有不少人愿站在一边倒的舆论旁,激愤地指责学校,气愤地声讨教师,却很少有人认识到“师道尊严”不可取,“生道尊严”更是贻害学生终身的温床!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市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诉说了当前教师的无奈和焦虑:“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她认为,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

邵喜珍代表说出了广大教师的心里话。长期以来,体罚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这是令人鼓舞的,因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教育的职责。但可悲的是,我们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在一些学校,正当的惩戒也成了“高压线”,因而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

我们不能用纯粹的“赏识教育”的外表来掩盖我们教育出来的学生的空虚和不健全:人格上,他们只能接受表扬而不能接受批评;心理上,他们同样只能承受表扬而不能容忍批评;行动上,他们乐于接受别人的赞誉,怒对别人的批评。孟夫子曾发出“教亦多术也”的感慨,说明古人已经意识到了,教育的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就像我们的学生在政治课上学到的“自由”和“纪律”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样,不能只有“自由”而没有“纪律”。所以说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作为教育手段中的两个不同的面,我们不能只有惩戒而没有赏识,也不能只有赏识而没有惩戒。我不能赞成那种没有必要的惩戒的纯粹的赏识教育,我以为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辅以适当的惩戒。

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中,我们的社会不需要只听赞美,而不能听进批评意见的人;我们社会不需要不能承受困难和挫折的,只能在顺境中生存的人。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人格健全,能够也有能力面对现实生活中种种困难挫折和各种挑战的人。

尊重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等于取消批评。我们对尊重的理解不能走极端,有时候,批评和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了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的学生,采用的教育方式也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可以是正面的引导,也可以是反面有力的鞭策。魏书生老师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一首歌不也是一种惩戒吗?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失范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学校教育需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学生的失范性越轨行为作出处理,避免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教育惩罚的存在是符合教育发展的需要的。

惩罚权来源于教师的育人权力,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权力。从当罚必罚的角度来看,惩罚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惩罚权的放弃就是对自己一部分职责的放弃,对自己教育权的放弃。可见,惩罚合法化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问题,更是合理权力合法化的问题,同时它对教师教育权力行使起着保护、约束与监督作用。

在新课程理念中,应当提倡百花齐放、自由实践,让教师在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去探索、去实践教育思想。我们教师要在实践新课改的过程中,大胆探索,积极思考,不断总结,尽可能的实践赏识教育,但时刻不能忘记对学生进行健全人格的培养。

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不管是教育专业还是法律法规,还有心理辅导方面的。只有这样才能在必要时用正确教育手段来维护学生和教师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国家和社会为我们提出的教育要求,培养出合格的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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