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腐“零容忍”不归零的思考

2016-12-01 23:46张长林
重庆行政 2016年5期
关键词:零容忍办案腐败

张长林

实施“零容忍”反腐败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新思路、监督执纪新格局和反腐倡廉新成效的科学总结,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零容忍”作为反腐理念恪守了“100-1=0”定律,它告诉我们,对腐败宽容放纵1次,就会让99次的惩治效果归于零。“零容忍”,贵在“零”字,也难在“零”字。当前,如何真正实现对贪腐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反腐“零容忍”不归“零”,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零容忍”理念是将反腐推向深入的必然选择

(一)“零容忍”理念是廉洁国家和地区成功反腐的重要经验

“零容忍”源于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破窗理论”告诉我们对腐败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早修复被打破的“第一扇窗户”。纵观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芬兰、丹麦、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对腐败无一例外都采用了“零容忍”。香港,曾经是腐败的重灾区,在建立廉正公署并实施“零容忍”理念后,短短30多年就蜕变成一个以廉洁高效闻名世界的地区。由此可见,只有执政党和全社会对腐败现象保持“零容忍”,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腐败的发生,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反腐的重要经验。

(二)“零容忍”是我党根据反腐新形势采用的新理念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纵观我党反腐败历程,反腐败思想和认识都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告诫全党要坚持“两个务必”,防止“糖衣炮弹”;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要求“两手抓”,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的思想,提出了走依法治腐的新理念。随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了廉政法制建设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反腐败的根本出路是依靠法制,标本兼治。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制度建设”开拓了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以“惩防并举”走上了“体系反腐”新策略。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反腐败群众呼声高,社会对腐败容忍度高的“两高”新形式,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理念惩治腐败,是我党对腐败治理认识的进一步升华。

(三)“零容忍”是我党根据反腐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

“零容忍”原理揭示了腐败行为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放纵一个腐败分子,就会使一千个人产生侥幸心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会导致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当前,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四风”之害严重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零容忍”反腐理念,要求我们从态度上坚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从范围上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给腐败分子留可乘之机;从行动上做到“快”“狠”“准”“露头就打”;从方式上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标为治本赢取时间”,尽早形成不愿腐、不敢腐、不能腐的良好氛围,以维护党的纯洁性,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

二、反腐“零容忍”的现实困境

(一)“零容忍”顶层设计方面

一是反腐法制建设“欠账多”。目前尚未出台反腐败的法典,反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举报法等刚性的法律还未正式出台,现行的反腐条文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文件规定等,大多原则性规范多,配套性、操作性不强,反腐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是制度设计上有缺陷。权力配置缺乏科学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失衡,“一把手”权力过大,客观上易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监督的机制不健全让监督无法得到有效实施,难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权力运行机制上欠保障。一方面,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还未有效形成。另一方面,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还做得不到位,现行的监督体制、运行机制在保障制度执行落实的过程中有掣肘现象,易造成制度的“沉睡”和“灯下黑”现象。

(二)“零容忍”执行主体方面

一是存在选择性反腐的“人治”现象。一方面有些看重涉案人的地位和所作的贡献,主张教育为主,下不为例,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一些涉案人员会动用一切关系干扰办案,执行者往往不能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二是存在反腐“自由裁量权”。在反腐惩戒上,执纪执法弹性大,有“可操作”空间。对是否立案、是否追溯到底、量刑、处分、情节轻重等的认定有实际操作空间,这些都有违“零容忍”精神,人为提高了社会容忍度。三是反腐队伍力量薄弱。虽然参与反腐的机构多,但手段有限,合力不足。单就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来看,人少事多、办案手段缺乏等矛盾比较突出。

(三)“零容忍”反腐生态方面

一是从政治生态来看,官场“潜规则”尚有市场。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权力崇拜欲望、中庸处事思维、官场人情圈子等文化,助长了不正之风,特权思想和行为以及“潜规则”盛行对零容忍理念影响较深。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吃拿卡要”以及“四风”问题严重腐化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干部,对作风问题的打击不力,导致部分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二是从社会生态来看,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较深。中国传统文化“重情抑理”,人情大于王法的潜意识还一定程度存在;人情网、人情关系复杂,礼来礼往、吃喝风等还较盛行助长了不正之风。三是从社会参与度来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风气,害怕麻烦、担心受牵连的心态还存在。从监督的渠道来讲,目前举报的渠道、受理的方式和保护的措施等都还不能让群众彻底放心监督。同时,公民意识的培育特别是与腐败和不良风气“较真”的养成上缺乏社会舆论强有力的支持。

三、让反腐“零容忍”不归零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确保反腐“零破绽”

一是完善立法,夯实依法反腐基础。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加强反腐败法律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出台举报法、反腐败条例、防止贪污法等重要法律规范,加强反腐实践的可操作性,完善反腐败的法律保障。

二是科学配权,优化权力运行结构。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为主”,尤其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形成能监督、易监督、敢监督的监督网络和举报途径。完善权力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科学分权,加强程序建设,实现规范用权。

三是健全制度,铲除腐败产生土壤。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围绕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深入查找廉政风险,完善防控措施,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推行官员个人事项、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提升预防水平。

(二)加强机制创新确保执行“零缺位”

一是强化“零容忍”惩治理念。执法机关要强化“零容忍”惩治理念,依法严惩腐败行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攥紧拳头,高悬利剑,形成震慑。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信访举报长期处置不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得不到解决、发生大面积腐败问题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问责。要细化对未构成犯罪的微小腐败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贪腐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坚决在党内、行政上分别给予处分。

二是加强反腐败队伍建设。加大各级反腐败机构改革力度,优化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突出办案力量、执纪问责。规范各级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继续削减和退出不必要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主要精力用在执纪办案上。建立办案人才库,增设案件检查室,选优配强干部,人力物力财力向办案一线倾斜,为查办案件提供坚强保障。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培训,大力引进人才,解决基层纪检力量分散问题。推行上级纪委领办案件、区域协作办案等方式,破解“人情干扰”等问题。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小组职能,加强与监察、审判、公安、审计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要加强信息沟通,发挥整体优势。建立涉案信息查询通道,对户籍、房产、通信、财产等资源共享,实现重要信息快速查询。

三是加强对办案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转变办案思路模式,探索抓早抓小的有效方式。要建立有效监管制度,如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廉洁办案制度,办案分级负责、案件检查、案件报告制度,为查办案件提供坚强保障。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解决查与不查一个样、查多查少一个样、查好查坏一个样的问题。探索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赋予主办人相对独立的办案职权,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防止线索流失、压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问题的发生,以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管。加强对案件的线索、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公开透明,从制度上规范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探索建立判例法,逐步形成对案件办理的规范指导。对职务犯罪的在减刑假释方面做出更严格全面的规定,建立常态化监察制度。

(三)营造社会氛围确保打击“零遗漏”

一是全方位宣传“零容忍”理念。加大公民意识培养,创新宣传反腐败教育方式,教育公众自觉破除不良风俗习惯、人情往来等各种亚腐败行为,营造腐败分子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反腐败氛围。加大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力度,对廉政方面的矛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教育早提醒,着力培养公务员廉洁自律、公私分明的意识。加强对执纪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起“绝不姑息任何腐败”的观念,坚定打击腐败的决心。

二是深层次破除官场潜规则。官场潜规则是腐败的重要根源,继续纠四风、除陋习,引领社会新风尚。加强对官场潜规则个案的研究,逐个分析各种腐败乱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破解官场潜规则。

三是广角度构建反腐大网络。纪检监察要主动适应新形势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构筑交流平台,实现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政府提供多样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建立并完善与公众沟通合作的各种机制,降低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成本。加快新闻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制定新闻法,强化媒体的监督权力,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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