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婚姻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

2016-12-01 15:02阿比旦木·依马木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摘 要 财产关系作为夫妻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我国法律的重视和保护。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婚姻关系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界定和裁决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依法审理,针对2001年所修订的《婚姻法》,相继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新规解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甚至是分歧。本文立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具体条款,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施过程中陆续出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从法理方面寻找其法律依据的同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进行评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夫妻财产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阿比旦木·依马木,克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后陆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现象,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成为一同为解决法院在对婚姻中夫妻财产处理时因有些条款模糊而造成判决问题的补充解决规定。自实施以来,有利有弊、有褒有贬,需要立足实际,给予理智、公正的辨析。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所引发的高度关注度

婚姻作为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古往今来对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也正是基于此,综观世界各国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伊斯兰法系无不把家庭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分别对组成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实施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向高度重视婚姻关系的社会调解功能,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维护。例如,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将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确定为夫妻财产制,视夫妻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为共同财产,并分别通过《婚姻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与《婚姻法》有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关系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对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进行明确地表述。在这三部关于婚姻中夫妻财产的系列保护法中,《婚姻法》又根据是指导婚姻关系指导大法的立法原则,对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按照基本的共同共有原则,建立了夫妻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倘若夫妻关系终止时予以分割的法律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赋予处于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处置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实践新内容。笔者认为,于 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我国法律制度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维护社会公平、司法公正的有利佐证。

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之于所拥有财产的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及经由父母赠予所形成的财产以及所带来的财产纠纷大幅增加,从而使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呈现出更为纷繁复杂的局面。在这些名目繁多的财产纠纷中,房产资源已经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资源。各种各样因房产而呈现出来的财产纠纷,从不同的视角,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形势、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颁布并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期在对夫妻财产的分配上更贴近现今中国;通过对婚前由父母馈赠结婚用房所属权的明确保护,有效遏制借婚姻而谋取物质利益的不良社会风气的漫延;并致力于希望通过不动产归属的新规条款与《民法通则》、《物权法》原则彼此之间的更为融合,从而给法官提供更为合理的裁判依据,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①但是,由于司法实践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建立与完善并且是在矛盾中前进着的客观存在,再加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的内容又都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虽然大多数专家、学者和民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执赞同态度,但是也有专家学者和民众发出了置疑之声,尤其是围绕夫妻财产分配的问题而进行广泛的讨论、争辩,甚至有舆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法院给婚姻打“市场补丁”。②

如同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一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带来的多轮社会效应再次证明了中国法治社会体系建设的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让民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处理好法律规定与民众需求的重大关系,对婚姻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客观的探讨与辨析。

二、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法律关于夫妻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夫妻财产的法律定义

所谓夫妻财产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个部分。其中共同财产指的是处于婚姻关系之间夫妻双方所拥有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的财产。我国关于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的定义,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从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沿革来看,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是“家庭财产”的表述,到1980年《婚姻法》中,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并引入了约定财产制,再到2001年,针对夫妻财产纠纷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的现实问题,在修改《婚姻法》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在仍坚持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突出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形成了现行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个人财产独立存在的制度。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则更为明确和详细。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具体条文来看,19个条文中涉及夫妻财产的有关条文就有12条之多,由此,我们有理由视该解释主要是用以针对《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令法官无法准确审理的诸如: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对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产的认定、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买房产,以及对所附议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在审理时所应当作出的相应解释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保护。④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司法实践

从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条款而进行的司法判决来看,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中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特点。

1.明晰的法理更便于司法对离婚时房产等重要财产的权属分配地裁定。例如,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的规定,能够更为有效地解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实际问题,使以往的同一个案子却因法官对法律条款理解上的差异而给出不同的审判的现象大为减少,从而赢得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2.对所涉及到的社会性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从法律的高度上所进行的规范,所体现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夫妻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

3.对法律条款的明释,更有助于司法公正。例如,通过对房产处理的明确表述,使全国各法院在审案时能够以统一标准正确审判,使司法公正在实际案件中得以彰显。

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夫妻之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对夫妻财产纠纷审决标准等方面都是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的。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说,在具体的实践上也还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严谨与不规范,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逐步完善。

(一)寻找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更为融合的立法途径

笔者认为,《婚姻法》既然是作为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一部法律,那么,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应该以民法为基础,同时,其中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又与《物权法》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应该在立法途径上,既有必要将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为立法依据,同时也有必要将《物权法》之于财产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这两个方面的立法主旨在《婚姻法》中加以突出。但是,婚姻法关于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比相对简单,在引用《物权法》条款时简单、死板地套用《物权法》理论,并没有充分考虑婚姻这个特定范围。因此,应考虑《婚姻法》与《物权法》衔接更为合理的表述条款,以突出作为是指导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特色。

(二)重视对女性权益的维护

从司法实际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更多地强调男女平等、女性独立自强的精神的同时,对女性权益的维护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按我国婚姻习俗,一般在结婚仪式正式举办前,大部分都是由男方负责购置房产,并划归男方名下。离婚时,对于有正式工作的女性来说,由房产分割带来的经济上的压力相对小一点,但对家庭主妇、农村妇女而言,婚后,她们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家庭之中,缺乏学习提升和进入社会工作的环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房产归属的规定,一旦离婚,她们很有可能会被净身出户、一无所有,从而反映出了司法解释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还有着有待完善的空间,这一点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引起学者和民众广泛争论的焦点之所在。笔者认为需要在具体实施中适当把家务劳动作为司法判决夫妻财产的一项重要因素考虑进去,以对女方补偿等机制,体现对女性权益的维护。

(三)要在遏制畸形社会现象中发挥作用

据德国《南德意志报》网站9月12日发表题为《中国人用婚姻换房子》的文章称,“近年来中国大城市房屋价格市场不仅仅是热,已经在着火。这场火很多时候也烧掉了婚姻:在中国,成千上万对夫妻办离婚,不是因为他们想分手,而是为了买第二套房——大多是作为投资”。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还是从婚姻的稳定角度来看,目前中国民众这种为房子而舍弃婚姻的选择都是不明智的,但是基于中国现有的有关条款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为房子而导致离婚率的上升。为了逃避购房规定,8月底,当有传闻说上海市从9月份起将提高购买二套房的门槛时,仅8月30日静安区就有108对夫妇递交了离婚申请,这比平时一天的量多出了十倍。这种情景,显然是与《婚姻法》在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作用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建议最高院在《婚姻法》还不具备修改的条件下,能否根据目前关于房产相关规定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出台相应的稳定市场和人心规定,用法律的手段,从源头上遏制畸形社会现象的持续发酵,在稳定社会和婚姻中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视角所反映出来的婚姻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的优势与劣势,需要从推进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高度,制定出更为符合国情、民情的规定,以体现法律之于人民利益保护这一根本价值。

注释:

①④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 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88.

②③吕春娟,等.婚后所得共有契合婚姻本质——刍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和第 5 条.科学·经济·社会.2012(4).

参考文献:

[1]陈兰.《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兰州大学学报.2014-04-01.

[2]郭大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复旦大学学报.2014-04-10.

[3]王丽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黑龙江大学学报.2012-04-30.

[4]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法学.20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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