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问题探析

2016-12-01 16:35任丹丹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警察职务犯罪特点

摘 要 警察作为执法者、犯罪案件的查办者,理应忠于职守,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如其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以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项、重要环节谋取个人利益,以致发生重大损失,将会严重损害执法、司法权威,弱化无数警察干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中用忠诚、生命和鲜血建立起来的执法、司法信誉。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特定类型警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发案特点和成因及其危害,以期对健全公安警察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有所裨益。

关键词 警察 职务犯罪 特点 原因

作者简介:任丹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侦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72

一、案情

(一)王某某系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支队某站大队事故组民警

2011年10月9日,李某某酒后驾驶客车将于某某撞伤致死。经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法已涉嫌构成犯罪。王某某主办该案。李某某之子李某为使其父逃避刑事追究,给予王某某财物,请王某某给予帮助。后,王某某未按程序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属地公安分局立案查处,致使李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2014年6月,王某某渎职案发,2015年12月15日,其被法院判决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刘某系某分局刑侦民警

2012年5月25日负责办理张某某诈骗罪。侦查期间,为保障日后赃款追缴工作顺利进行,刘某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冻结了张某某及其亲属的农业银行账户。同年6月9日张某某被批准逮捕,当日,刘某与其他办案人将张某某在农商银行的存款共计55万余元冻结,但刘某未及时将该冻结手续并入侦查案卷。后该案交由分局预审支队办理。同年7月,刘某按照预审员吴某的要求,补查了相关证据并移交,但双方未对移交材料进行登记。2012年11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诈骗国家征地补偿款70余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经调查证实,在侦查期间冻结的55万余元涉案赃款的冻结手续未随案移送审判,在冻结期满后自行解冻被罪犯家属取走,造成赃款部分流失,致使国家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刘某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

二、相似的争议焦点问题

两起接连发生的公安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定罪的关键和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人的职责,相关材料是否真正移交,以及对于材料未移交的客观结果所持有的主观态度。两起案件发案集中,环节相似,损失显著,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一)王某某案中,其辩解

1.其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没有制作呈批表的职责。

2.其对闫某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后,已将案卷交给大队主管领导。

其辩护人提出:

王某某是否具有移送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刘某案中

1.关于是否将冻结农商银行账户手续移交给预审单位,其辩解,这些新形成的补充材料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应当归卷。当时我给预审员吴某拿去了,他是张某某案的办案人。

2.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移交了相关材料,其辩称,我没有证据能证实将这些材料移交给了预审员吴某。在这个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吴某把这些材料退给我了,我就把这些材料归档了。他退材料时也没别人在场。

3.关于为何没有发现冻结手续未移交,其辩称,我错就错在送材料的时候没有登记,预审员吴某退我材料的时候也没有登记。吴某退回的材料我没看,这是我的过错。

三、争议焦点问题的破解与认定

王某某案中,通过对该支队事故组所有民警取证,同时调取了与该案有关的书证,及王某某以往办理类似事故的程序性书证材料,证明了事故民警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查证了王某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情节。

刘某案中,经查证,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将张某某诈骗案刑事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交刑侦支队内勤归档,在此归档卷中有对张某某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手续,涉及金额共计55万余元。至此,该冻结手续未随案移送审判已能充分证明。

那么,主观方面是其故意未移送相关冻结手续,并刻意隐瞒赃款被冻结的情况,还是其在工作中出于过失,没有发现冻结手续未移交,而造成冻结过失?刘某辩解其曾将全部材料移交给预审部门,后部分材料被退回,冻结手续可能就夹带在退回的材料中了。法院认为,该辩解虽然可信度存疑,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的供述与预审员吴某的单一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论是冻结手续移交后被退回还是未移交均存在可能。后刘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名判处。

四、两起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危害分析

(一)犯罪主体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危害性大

两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从身份上看,均为警察。一名是交通事故警察,一名是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从工作背景上看,王某某案发时50岁,长期在交通事故组工作,经验丰富。刘某案发前系分局刑侦队的侦查员、探长。

二人均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对办案流程和制度熟练掌握。在主观故意情况下,易于利用本人对工作环境的熟悉,对案件的掌控力和对工作流程薄弱点的熟知作案,通过隐蔽的手段,使行为不易发现,有推诿空间,提高查处难度。规范的工作流程也能够及时有效发现工作过失。可以说,工作流程本身不规范为故意、过失职务犯罪提供了发生条件。

(二)发案周期长,并具有偶然性,反映出系统漏洞

王某某案中,2011年10月发生交通肇事案,2011年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014年6月,王某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案发是知情人因其他犯罪被捕后为了本人立功举报。刘某案中,2012年6月其依职权冻结张某某银行账户,2015年3月,刘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案发是知情人犯罪后为本人立功举报。两起案件,几乎都是近三年后因案外因素,偶然案发,非本单位自查、系统监察发现。上级领导或监察部门如对其违法办案行为提早发现、及时预警,应能够防止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三)犯罪环节集中,且具有一定查处难度

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于案卷材料移交环节,案卷在上下级、部门之间发生流转时,均没有登记记录。交接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但会使案卷保管人责任意识松懈,而且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犯罪行为发生后,因为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在快速有效并全面锁定犯罪方面亦会存在很大难度。

五、预防类似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明晰、全面的岗位职责制度,权责明确

两起案件在侦查中都遇到了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的证明问题,公安部颁布的程序规定、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是对全国公安警察的统一规定,不是警察履职的具体岗位责任制度。单位内部应当建立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分工、干警及部门领导调岗时的业务交接制度,明晰工作程序,制定逻辑严谨的应为和勿为条款,有效发挥制度的指引和约束作用,从制度上堵住渎职空间。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狠抓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相关单位应当在行使职权的各环节,构建全面、有效、周密的内外监督机制。

一是要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对重点人员严格定期进行廉政教育、风险研判、预防提醒。二是要强化对案件本身的监督,建立案件台账,本部门定期对积压及在办案件进行统计、整理,明确规定领导对案件的监管责任。三是强化监察部门对业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走形式,有的放矢,落到实处,对不正常现象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四是强化对部门负责人及监察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责任追究。

(三)建立规范的案卷材料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规范的交接制度,案卷材料中包含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责任认定、现场图、冻结存款通知书等内容。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旦发生隐瞒、遗失、疏漏等问题,或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这要求在流转环节必须建立严格、详细的交接手续。整本案卷或者单份案卷材料的保管责任发生改变时,无论在部门内还是在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流转,都必须进行目录登记,签字交接,以明文的方式转移保管责任。

二是强化审批人对文书审批、文书使用的管理责任。应当明确,实行电子文书审批系统的,审批人应当妥善管理密码,对电子文书审批系统审批结果承担责任。审批后,审批人应当监督所审批文书的使用情况,并作出书面记录。成卷后,审批人应当核实所审批文书的入卷情况。

(四)建立案件双人负责制,建立不能犯制度网

办案人亲历现场,直接接触双方当事人及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人,无疑比部门领导更加了解案件情况,一人主办、一人辅助的办案形式,弱化了辅助人的责任意识,给主办人以个人意志左右案件留下了空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者本人价值观错位,欲望膨胀,存有侥幸心理的因素不容忽视。在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同时,应当考虑建立双人负责制,最大可能得全方位建立不敢犯、不能犯的制度网。打碎其侥幸心理,引导其规范办案,为违法办案行为设置制度拦截,双方负责制下,一人意图违法办案,另一人能够起到监督作用,或及时察觉上报,提高职务犯罪难度,加强办案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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