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死刑与中央高压反腐之间的协调性

2016-12-03 20:24聂卫平易腾
人间 2016年30期
关键词:协调性

聂卫平+易腾

摘要:作为刑罚体系的最新刑罚措施,终身监禁成为我国专门针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处遇措施。它一方面顺应了限制死刑的大趋势;另一方面又彰显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战略的基本立场,对贪腐行为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从而很好地协调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终身监禁;限制死刑;高压反腐;协调性

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088 -01

10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终身监禁,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作出终身监禁的处罚决定,白恩培则是“终身监禁第一人”。17日,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处终身监禁。4天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受贿3亿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终身监禁。如此短时间内,法院就连续对三起贪污、受贿案件作出终身监禁的刑罚决定引发广泛关注。

所谓终身监禁,通俗一点说就是“终身服刑,牢底坐穿”,是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罚措施。判处终身监禁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提出,“终身监禁”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将终身服刑。

我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法院针对严重贪污受贿行为判处死刑的情形有两种: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因无故意犯罪而减为无期徒刑。针对第一种情形,很可能会因为贪污受贿是非暴力性犯罪且违背死刑限制大趋势而引发争议;而针对第二种情形,实践中存在一些贪腐官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金钱诱惑、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等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罚,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对贪腐行为并没有起到十分有效的震慑作用。

从一个角度看,在限制死刑的大趋势下,我国也愈发重视减少死刑罪名。实际上,我国也一直坚持非暴力犯罪尽可能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言“中国应在策略上坚持以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取消为重点,成批量地削减死刑罪名;并在范围上通过削减严重腐败犯罪、毒品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①而终身监禁制度正是限制死刑的一大创举和创新。

在我国,老百姓对严重贪腐犯罪的痛恨绝不亚于具有暴力性故意杀人行为。因而,人们对严重贪腐犯罪往往抱有“杀之而后快”的心态,而这种心态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往往影响着刑法立法及司法审判,完全存在重判甚至错判的可能,给国家、被告人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终身监禁无异于起到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死刑的作用。可以说这种举措是一种恰到好处的选择,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有人说,中国梦需要听民意、得人心、讲道理。舆论导向同样也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风向标,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关节,应更深刻意识到“人心向背”的道理。上文已提到,古往今来,人们对贪腐无不痛恨,尤其是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对这种犯罪仅仅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很可能违背高压反复的决心和民众的意愿。但随着社会对人身自由的进一步重视和尊重人权的进一步加深,相对于死刑,终身监禁更为公众所接受,也有助于逐步调整传统中国社会的死刑观念。

在反腐力度空前加大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更加注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足有效机制。如何使官员不敢腐,不仅要打击,更要靠震慑。终身监禁制度应该是自由刑的严惩体现,一旦判处终身监禁,就意味着永远剥夺了自由,其威慑力是相当大的。法院对白恩培的终身监禁判决具有一个标志性示范作用,只要你敢贪污受贿,就必须为此付出更高成本、更大代价,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这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效果显著。在全面依法治国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也更深刻地意识到反腐斗争绝非单纯的严刑峻罚那么简单,而是一个纪与法相结合、罪与刑相适应、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长远斗争。因此,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有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一种政治肯定,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

在国际大环境普遍提倡人权、严控死刑和我国高压反腐的双重背景下,限制死刑与加大反腐打击力度、形成高压反腐态势并不矛盾。终身监禁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②这一刑法措施无疑体现了我国死刑限制的刑事政策与中央高压反腐之间科学、合理、有节有度的协调性,很好地解决惩处贪腐重罪所带来的疑虑及困境。

注释:

①赵秉志:《<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6页。

②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97页。

作者简介:聂卫平(1991-),男,汉族,江西抚州,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刑法学。

易腾(1992-),江西宜春人,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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